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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89條通行權 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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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543132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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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789條通行權 疑問 ?
有關民法789條通行權 疑問 ? 不是很了解,請大大解答疑惑 ,謝謝
甲自己擁有一塊A地面臨公路,因土地買賣,甲將A地分割出為A1、A2等地,分別讓與乙、丙。甲死亡後由丁繼承,其中只有A和A1面臨公路,A2為袋地。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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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1-22 15:49 |
davidd4081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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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先建立幾個觀念:
1. 民法中袋地通行權有條文787、788、789,其中787為有償通行權,789為無償通行權。
2. 通行權有分意定通行權與法定通行權,意定通行權又分債權通行權(租賃、使用借貸)與物權通行權(地役權、典權),而法定通行權又分相鄰關係通行權(有償787、無償789)與公用地役權(公法範圍)
3. 法諺『不能因自己任意行為而加重他人負擔』。
綜上,甲將A地分割出A1與A2,分別讓與乙與丙,僅A2為袋地,丙之通行權可能如下:
1.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因A2之無通行地係由甲之任意行為所造成,甲之A地應負擔丙之通行需求。
2.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A2之無通行地雖可選擇通行A地與A1地皆可,但以A地通行較方便。
3. 丙之A2地由A1地通行至公路:若乙與甲之買賣A1地、丙與甲之買賣A2地為同時或買賣A1地較晚,且A2地通行A1地至公路為較方便,則乙為已知A1地已有A2地通行之負擔。
4.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若乙與甲之買賣A1地先於丙與甲之買賣A2地,則乙應不負擔A2地之通行。
丁為甲之繼承人,對乙、丙雖無債權之相對關係,但仍繼承A地之法定物權負擔,其地位應與甲相同。
以上個人淺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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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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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1-22 19:02 |
025543132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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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所說 :
選擇通行的情形可能有四種
,
只有第三種是A1地
,
其餘都是A地
。
關於第三種還是有些不明白
,
所謂
自己任意的行為不由他人負擔
,
甲的任意分割行為
,
造成A2地的袋地事實
,
若
乙買受時甲故意隱瞞或欺騙A2 通行A1的情形
,
乙
不知日後發現時仍要負擔丙通行 ?
民法787條中提到通行應選擇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
,可以適用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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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1-23 11:13 |
davidd4081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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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情形的重點不在甲的任意行為,而在乙的『已知』。
乙是否為已知,則是『舉證』上的問題,依實際案例認定。
若乙為已知所買受的A1地上有A2地的通行需求,則應負擔A2地之通行需求。
補充說明的是:
甲的任意行為造成A2地不跟公路相連,若A1地在A2地買賣前已屬他人所有,即使對A2地而言A1地較A地為方便,A1地仍不負擔A2地之通行需求,A2地僅能由A地通行,此即『不能因自己任意行為而加重他人負擔』。
以上淺見,請參考!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8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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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1-23 11:46 |
shokoben
級別: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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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實在不是一般人都能讀的畢業滴
想看就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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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9-01-24 09:19 |
025543132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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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問大大關於『舉證』的問題,
是由乙舉證不知 ? 或 丙舉證乙為已知 ?
謝謝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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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1-24 20:17 |
davidd4081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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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是一個很專業的論述題目,小弟不敢隨便作答,而且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三大訴訟程序中,舉證的義務規定均不相同,這些都是訴訟法學者鑽研的標的。
在此僅能說明一個基本概念,那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訴訟上有一句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僅供參酌。
以上是個人簡短說明,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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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1-24 22:05 |
025543132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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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 案例:
15年前 甲自己擁有一塊A地面臨公路,因土地買賣,甲將A地分割出為A1、A2等地, A2為袋地,且經由A1土地通至公路,經過環境變遷後,A2現在已經不是袋地了。A2土地的所有人 是否能繼續以 "民法789條 :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之法條,來請求繼續通行A1土地之論述 。
謝謝 賜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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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9-09 06:29 |
davidd4081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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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以前的問題仍有人在關切,深感高興!
合法使用他人土地,其原因可分成兩類,一是因為『人的關係』,如永佃權;另一是『地的關係』如地役權、通行權。
以地為關係者,只要地的存在情況不變,則法律關係不變,不因所有人改變而改變。
反言之,地一變,法律關係也變。
通行權之取得是因為兩地相鄰,而袋地通行權的要件一定是『袋地』及『僅得通行』。
7樓之舉例中,A2地已不屬於袋地,故不應以經由通行A1地為必要。
個人淺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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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9-09 15:59 |
025543132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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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8樓大大, 解答小弟的疑惑,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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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9-10 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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