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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學大意兩問題
Q:依刑法第262條規定,吸食鴉片者有罪,倘不吸食而吞食者,又如何?
     A.  罪刑法定主義,既未吸食,當然無罪
     B.  類推適用,有罪
     C.  擴張解釋,有罪
     D.  體系解釋,有罪

Ans  D
 
我知道B一定不對,因為刑法不能類推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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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17 05:36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16 15:22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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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體系解釋包含擴張解釋、限縮解釋、反對解釋、當然解釋等數種解釋方法。所以...
第二題:
題目問得好像不夠明確,所以有點問題,可否告知資料來源?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17 00:13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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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解釋係指法律規定無法涵蓋所有行為類型時
如法律條文未規定 爰探究其條文之整體意旨與立法目的
以解釋該行為是否為法律條文所涵蓋

刑法262條規定吸食鴉片者 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然吞食鴉片是否該當有罪?
法律於此所要規範的是對於吸用煙毒罪之規範
是以雖僅規定“吸食“鴉片 然基於法律立法意旨
“吞食“鴉片亦為有罪 此即體系解釋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2-17 10:0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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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17 10:0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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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意思大概可以這樣去理解,刑法262係規定吸食,可是吸食是不是僅有吸的意思呢,並不盡然,吸食應指吸然後要進入體內(吸並不一定會進入體內,抽過菸的都知道),也因為這樣才會對身體造成影響。也才違反了262所要保護的法益,因此吸食不盡然只是吸的意思而已,所以當吞食時,由於用吞的方式進入體內更容易產生對身體不利的影響(進入的量可以更大),所以既然同樣也侵害262的法益,而且也沒有逸脫出文義的範圍,且從吸都要該當262,那吃由於一次可進入體內的量更大,因此更可以該當262中的吸食此一構成要件。

此即舉輕以明重的法理,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從體系來說,較輕微的行為都該當了262,那更重的行為自然也可以該當262。否則該體系不是輕重失衡而違反了平等原則嗎,而該體系的價值必然會有所衝撞,為使該體系能價值和諧,且由於吞食也可以符合"食"這個字義的文義範圍內,因此不違反類推禁止的罪刑法定主義,所以把吞食也該當於262的吸食是為避免輕重失衡這目的,所以才會想要這樣去解釋的啊!

至於第二題不會這樣考的,所以您放心。 表情

我們在掙扎,出題的人不也是同樣嗎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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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17 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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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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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第二個問題:
舊刑法於保安處分之規定係採從新原則,
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然新刑法為不悖於罪刑法定主義,
拘束人身自由者(濃厚自由刑色彩),改採從舊從輕原則;
非拘束人身自由者(旨在保護社會安全),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惟不論是從舊從輕原則,亦或是從新從輕原則,
皆將導向於“從輕原則“,其結果並無不同。
是以保安處分依行為時法而為適用,
然裁判時則採從輕原則而為審理。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2-17 11:3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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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17 11:2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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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個人認為可能是沒有從輕原則的適用,而是一體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所以本題應該不會這樣出的,容易造成爭議。

不過板主不用太憂慮。萬一這題真出了,這種類型的爭議題,您只要選您認為對的就可以了,一般是兩個選項都會給分的,所以放心給他選下去就可以了。 表情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17 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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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2-17 12: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是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個人認為可能是沒有從輕原則的適用,而是一體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所以本題應該不會這樣出的,容易造成爭議。

不過板主不用太憂慮。萬一這題真出了,這種類型的爭議題,您只要選您認為對的就可以了,一般是兩個選項都會給分的,所以放心給他選下去就可以了。 



我也覺得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是一體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因為我印象很深刻
老師在講解保安處分的時候還特意強調非拘束人身自由和拘束人身自由的差別
所以昨天在寫題目時
才會覺得很爭議

只是舉輕以明重的法理
我一直以為只能作為當然解釋的用法
原來體系解釋也可以用這樣來思考喔?


不過還是感謝大家的解說喔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17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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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2-17 00: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第一題:
體系解釋包含擴張解釋、限縮解釋、反對解釋、當然解釋等數種解釋方法。所以...

因為樓主對此見解仍有疑問,所以提供資料來源如下:
楊仁壽著,《法學方法論》,頁130至148
第二節 體系解釋
 第一款 擴張解釋
 第二款 限縮解釋
 第三款 反對解釋
 第四款 當然解釋(頁145)
對此見解如有疑問......那就去問楊老師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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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9 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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