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58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90713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求助] 民法第244条...在讲什么呢?
各位大大..您好..
想请问一下....
第 244 条 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
人于受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010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05 21:0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A欠B1000万,不过A的资产是有1500万,但是该资产并非都是现金,可能是古董700万不动产800万。

可是如果A把该古董无偿赠与C,那A的资产可能只剩800万,将不够还B的钱,所以为了保障B的债权,固允许债权人声请法院撤销该无偿行为。

如果A是把该古董与土地卖给C,而且卖得很便宜,可能只卖了500万,那么A的资产将不够还B,所以有害于B的债权,因此B应该也可以请求撤销,可是这样一来有害于交易安全,毕竟C也不一定知道买该古董跟土地会有害B的债权,如果要求C要事先调查清楚才能买的话,那有害于交易安全大矣,所以在权衡交易安全跟债权保护的价值下,仅在C知道该有偿行为损害B的债权时得撤销,但是在前项,由于是无偿行为,C并不会有所损失,所以不论C是否知情并不会对交易安全造成太大的影响。

第三项则是说如果A不是卖古董跟土地,而非以财产为标的,那就不会侵害到B的债权,另外假如A另外还有其他的资产,而欠B的不是钱,而是该古董,那么即使A用有偿无偿行为交易该古董给C,B都不能撤销,因为A有足够的钱赔给B。

第四项是说,如果C又转给不知情的D那么就不能向D请求。

不过第4项在D是无偿取得时可能与183杆格,可能要限缩解释。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5 22:23 |
u90713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还有一个问题...此条款有一定要债务人"无资力"的条件...吗? 才得以行使此撤销权吗? 表情


0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9-03-06 14:2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只要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可。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6 23:35 |
u90713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大大 谢谢您


0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7 11:2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99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