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43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麒雲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1 鮮花 x3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分享] 動物的權利
[sell=0] 動物權利,或稱動物解放,是人發起的保護動物不被人類作為佔有物來對待的社會運動。這是一種比較激進的社會思潮,其宗旨不僅要為動物爭取被更仁慈對待的權利,更主張動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權,比如,和人類一樣免受折磨的權利,換句話說,動物應該被當作人同等看待,而不僅僅被當作人類的財產或工具,無論在法律層面或是精神層面。
在一些國家,已經立法保障動物權利。1992年瑞士法律上確認動物為「生命」(beings),而非「」(things);2002年德國將動物保護的條款寫入憲法。由澳洲學者彼得·辛格 (Peter Singer) 建立,基地位於美國西雅圖的「泛類人猿計劃」,目前正在爭取美國政府採納其所提出的《泛人猿宣言》,這份宣言呼籲賦予一個由大猩猩、猩猩以及兩個亞種的黑猩猩組成的「平等群落」以三項基本權利:生存權個體自由權免受折磨權
而批評者認為,由於動物無法對社會契約進行討論或是做出道德判斷,不能夠顧及他人的權利,甚至根本對權力沒有概念,因此不能被認為享有精神上的權利。動物權利主義學者Roger Scruton認為這些人的邏輯是「因為只有人類担負責任,所以也只應由人類享有權利」。
一些動物權利主義的批評者認為,儘管從根本上來說,將動物用於食用、娛樂或科學研究沒有什麼錯,但仍應立法保障這些動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這種觀點被稱為「動物福利主義」,也是某些老牌動物保護組織所持的觀點,這些組織中包括英國皇家預防虐畜協會
//<![CDATA[ if (window.showTocToggle) { var tocShowText = "顯示"; var tocHideText = "隱藏"; showTocToggle(); } //]]>
[編輯] 概況
動物權利的觀點包括: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動物應當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權利;動物應當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權利;動物的基本權利應當受法律保障。這些觀點反對將動物當作一般財貨或是為人類效力的工具,常常與「動物福利」主義相混淆,動物福利主義僅僅關心動物不受虐待,而不試圖保障動物精神上的權利。
動物權利主義者並不主張動物與人類享有完全同等的權利,比方說,他們不認為家禽應該享有選舉權
一些動物權利主義者認為擁有感知力(能夠自知)的動物與其他更原始的動物應該被區別對待:只有擁有感知能力(或較強烈自我意識)的動物才享有對自己生命及肉體的支配權,而不考慮人類把它們看作什麼用途。
另一些動物權利主義者將這種權利推廣到所有動物身上,包括那些沒有自我意識甚至沒有進化出神經系統的動物。他們堅持認為,人類及其一些機構為了食用、娛樂、製作化妝品、制衣、進行科學實驗等等目的,將動物商品化的行為,違背了動物支配生命的基本權利。
多數人認可大型類擁有高度智慧,能夠判斷自身處境以及行為動機,當自由受到限制時,它們會感到沮喪。相比之下,許多其他動物只擁有非常簡單的神經系統,比如水母,只比一隻機械手複雜一點,只能進行簡單的應激反應,既無法中止也無法計劃自己的行為,當然也不能判別自己是否自由。從生物學上的定義來看,水母毫無疑問屬於動物,但從動物權利的觀點來看,水母是否應被劃歸「蔬菜類」也未可知。就如何判定一個有機體是否屬於應享有權利的「動物」,目前還沒有一個被普遍認可的標準。
因此,關於動物權利的爭論(與墮胎權的爭論很像)就因難以確定一個簡單、一刀切的判別標準而困難重重,這一標準,即使在生物學實踐中也很難確定,當然,生物學中充滿了複雜而多樣的漸變性。按神經生物學的標準,水母、農場飼養的雞、實驗室的小白鼠以及家養的貓分別分佈在一張複雜、多維度的坐標圖中,坐標圖的一端標著「近乎植物」,另一端標著「高度智慧」。

[編輯] 哲學淵源
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書的序言中,曾對動物權利的觀念做了簡述,他說人類從動物進化而來,而又不像其他動物那樣「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動物也是有知覺的,「它們同樣應該享有自然賦予的權利,人類有義務維護這一點」,他特別指出「動物有不被虐待的權利」。
現代功利主義學說的奠基人傑里米·邊沁是最早深入研究動物解放主義的學者之一,他在為擴大動物法律權利的必要性所作的演講稿中寫道:「這一天終將到來,人類以外的動物們將重獲被人類暴政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從來不應剝奪。」他還指出,動物的缺乏理性道義上不應構成對動物解放主義的阻礙,「長有幾條腿、皮膚是否長有絨毛、骶骨孔是否閉合,這些都不能構成剝奪一個生靈享有與人類同等權利的原因」「還有什麼使動物解放不可逾越?動物是否擁有思考能力或是語言能力?成年的馬或是狗,還有其他許多有靈性的動物,顯然要比一周甚至一個月大的嬰兒來得更有理性。從另一方面,這說法仍舊成立:問題不再是『它們會思考嗎?』或是「它們會說話嗎?』而變成了「它們會感到難受嗎?」為什麼法律不能對一切生靈提供保障?總有一天,博愛將蔭蔽所有生靈……」(邊沁,1781)
德國哲學家叔本華認為在本質上其他動物與人是一致的,儘管動物缺乏思考能力。儘管他為人類食用動物的行為做出了功利主義的辯解,他仍舊呼籲給予動物道德關懷,同時,他反對對動物進行活體解剖。他的著作《康德哲學批判》中有大段對康德將動物排斥在道德體系之外的批評,言辭甚為激烈,其中包括那句有名的「那些不能對所有能看見太陽的眼睛一視同仁的偽道德,當被詛咒」。
動物權利的概念,出自一本1892年出版影響頗廣的書《動物的權利:與社會進步的關係》,作者是英國社會改革家Henry Salt 。Henry Salt 於1981年成立了人道主義者聯盟,宗旨之一是取締打獵運動。
當代動物權利主義的概念由S.Godlovitch,R. Godlovitch和 J.Harris在1971年合著的《動物、人和道德》中被重新提出,書中旁徵博引,雄辯地闡述了動物權利的觀點。應該說,正是這部著作使得動物權利主義得以復興,並鼓舞了後來的學者對其進行發展完善。普林斯頓大學人類價值中心的生物倫理學教授、受Ira W. DeCamp 計劃贊助的學者彼得·辛格就是在對這本書進行評論時,第一次提出了「動物解放」的概念。
彼得·辛格和Tom Regan 是動物解放運動目前最著名的兩位倡導者(儘管二人的觀點有所不同);Gary L. Francione是另一位有分量的動物解放主義學者,他持一種近似廢奴主義的觀點,主張動物應當享有不被看作財貨的基本權利;「關心家禽」組織的激進主義分子Karen Davis 和人道對待動物協會的Ingrid Newkirk 也對動物權利運動持有各自的理論體系。
彼得·辛格是當代動物權利運動的精神領袖,但他本人對保障動物精神地位的方法論出發點卻不是維權,而是一種兼顧各方利益的功利主義。在他1975年出版的《動物解放》一書中指出,人類給予動物道德關懷的原因,既不是智力(對嬰兒或智障患者也無智力可言),也不是道德(對罪犯精神病患患無道德可言),或是其他一般人類所擁有的品質,而是 否能夠體驗痛苦。因為動物也能體會痛苦,所以將動物排斥在道德關懷以外是一種「種族歧視」行為,在這裏,他引用了英國哲學家Richard D. Ryder提出的「種族歧視」的概念。
彼得·辛格的觀點,主要是認為對於感覺能力的動物的相同的利益,都應該給予平等的關心。而平等的關心前非等同對待的平等或權利的平等,而是依能力或利益的內涵作標準來決定如何對待不同的個體。保障動物的權益的最終目的,是希望促進最大的善和最小的惡,所以保障動物的權益的作用是提升動物的地位而非貶低人類的地位。
Tom Regan在著作《動物權利狀況》和《空空的牢籠》中,從另一個角度對此做出了解釋。他將人類以外的動物看作「生命的載體」,賦有與人類同樣的權利,儘管這種權利未必要與人類的在程度上完全一致。這意味著這些動物與生俱來具有與人同等的重要性,而不能僅僅被看作是一種用於達到目的的手段。他的這種觀點,也被稱為「直接責任」。對Regan而言,所有飼養食用動物、動物試驗以及商業捕獵行為都應被禁止。Regan的理論中「生命的載體」並不包括所有的動物,但起碼包括所有「一歲以上的哺乳動物」。
辛格主要致力於改善動物們的處境,在特定環境下,同意適當的將動物為人所用。而Regan主張將動物與人同等對待,並嚴格遵照康德哲學,認為動物決不能被僅僅當成某種工具而犧牲。當然,康德本人並不將動物納入自己學說的的道德律中,他說人類應當慈悲,主要是要使人不致墮落於殘忍,而並非是為動物福祉考慮的。
儘管在理論上有差異,辛格和Regan在實踐上是一致的,比如他們都認為社會應當倡導素食主義,並廢除不必要的動物實驗
Gary Francione在《動物權利導言》等中著作指出,如果動物被當作財貨,那麼任何賦權于動物的行為都將直接被這種所有權狀況損害。他說,為你的財產爭取與你自己同等的權利,這無疑很荒謬。如果不能獲得與人同等的地位,動物什麼權利都談不上。不像Regan對「生命的載體」沒有一個明確的判別標準,Francione將感知能力作為道德判斷的唯一標準。他認為在美國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動物權利運動,有的只是動物福利主義。在為羅格斯大學動物權利法項目所作的研究中,他指出任何不以解放動物奴隸狀態的動物權利努力都是徒勞的,那隻會導致剝削動物的制度化,這些做法在邏輯上自相矛盾,不能絲毫改善動物所處環境。Francione稱一個一邊把貓和狗當成寵物豢養、一邊屠殺雞、牛、豬來食用的社會為「道德分裂」。

[編輯] 法律
儘管沒有立法賦予動物權利,但法律對動物提供了保障。刑法對虐待動物進行懲罰;其他諸如在城市和農場飼養動物、動物的國際貿易以及動物免疫,都有專門的法規加以規範。這些法規使動物免受不必要的身體傷害,並對可以使用的動物種類加以界定。在英美法系國家,人們死後可以為動物設立專門的慈善基金,以使動物的生活得到保障。這些基金設立人的行為和願望受到法律保護。
英國,為爭取國會對動物的更多立法保障,舉行過多次運動。這些法案一旦通過,將在法律上明確動物飼養者照料義務,如果他們沒有充分照料好自己的寵物,將被視為有罪。這樣就起到了賦予動物福利權利的效果。(英國)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協助起草了這份法律草案。
1992年瑞士法律通過認定動物為「生命」(beings),而非「」(things);2002年,德國將動物保護的條款寫入憲法,德國議會上院投票決定將「和其他動物」的字樣加入憲法中國家為後代保護自然生命基礎的條款中。
以色列,法律禁止在中小學上動物解剖課以及在馬戲團進行馴獸表演。
不少國家和地區均設有保護動物的組織,例如香港愛護動物協會
台灣200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將原本的第二十四及二十五條允許馬戲團進出口保育類野生動物供作表演之規定刪除。若違反規定,則會有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到一百五十萬元的罰金

[編輯] 實踐
在實踐中,動物威權主義者通常參與對使用動物的行業的聯合抵制,比如對西方國家中肉、奶、蛋產品主要生產者工廠化的農場及集約式農業的抵制。農場待屠宰動物的運輸(包括活畜出口)已成為近年來各地動物權利組織行動的主要阻撓目標-這一點在英國尤為突出。
絕大多數動物威權主義者奉行素食主義。他們認為,既然一般人類一直認為自己是高等生物,那麼就不應做出動物的捕食行為,否則與其他動物無異,而且肉食性動物不懂考慮動物外的食物,但人類是雜食性動物,可選擇進食類或蔬菜類食物。
而他們也不穿戴皮質的服飾(包括皮鞋),不使用包含動物原料的化妝品、藥品,甚至墨水和染料。需要通過動物實驗的商品也盡量被避免。針對某公司的抵制也很普遍,例如寶潔,因在產品研製過程中進行多項動物實驗,而遭致動物權利主義者對其出品所有產品的抵制(包括花生醬這樣的食品)。
動物權利主義者認為,動物實驗會使動物生病甚至死亡,而且現時已有很多種類的物品,毋須再研製新的,因此實驗對人類的好處並不存在或未能確定,另一方面實驗肯定會對動物造成傷害,因此動物實驗只是人類為自己利益而犧牲動物應有的生存權的錯誤行為。
此外,他們亦對明顯損害動物權利的行為,包括皮草買賣、打獵、馬戲團、馬術競賽、動物園及寵物買賣,表示強烈的反對。
大多數動物權利主義者致力於教化大眾。一些組織諸如「人道對待動物公社」,常常通過在媒體進行狂轟濫炸來宣傳動物權利主張。
美國的動物權利運動近來趨向于倡導素食化運動。每年在美國有98億頭/只動物遭屠宰食用,這個數字遠遠超過其他領域所用的動物數量。「素食者聯盟」和「要愛心,不要殺戮」等組織致力於向消費者揭露工業化農場的內幕,勸導人們少吃肉。
越來越多的動物權利激進分子投身於直接戰鬥,比如從實驗室或農場營救動物,對這些場所進行破壞等等,這偶爾會引發暴力衝突。還有一種「公開營救」行為逐漸增多,營救者大搖大擺毫不掩飾的把動物帶走,他們通常做好了進監獄的準備。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遭劫的農場主提起起訴,可能是因為怕在公眾中造成負面影響。英國已經對動物激進分子加強了立法管制。

[編輯] 批評
批評者認為動物權利的概念涉及對哲學上的道德評判,動物權利是要把人類變成動物以下的二等公民;動物需要的是改善福利,而不是爭取權利;甚至有批評者認為動物權利是反人類的活動。

[編輯] 動物權利保護在中國
在中國大陸,清華大學的趙南元教授一直致力於與國內的動物權力主義者論戰。他認為動物權力主義者的理論類似於佛教的教義,並且沒有佛教的理論那麼系統、那麼能自圓其說。他還把激進的動物權利主義者與恐怖分子相提並論,認為他們同樣是為了一己的信仰,侵害他人權益。
與此相應成趣的是,民間的動物保護呼聲和意識在近幾年內在日益發展,各種形式的動物福利,動物權利機構,網站,網路社區等不斷湧現,例如「拒吃貓狗肉」運動。

[編輯] 相關條目

[編輯] 外部連結
[/sell]


[ 此文章被麒雲在2009-03-13 22:0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JK-LIN) | 理由: 感謝分享~



麒麟雲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3 15:0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1254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