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3-14 22:31 发表的 :
所以我个人认为第三题答案为A,恐怕有点问题......
就算是在旧法时代,继承人也有可能因为1148条第一项但书的情形而毋须对遗产债务负清偿责任。
我认为这题如果是考在旧法时代,答案应该是(D)视债权之性质而定 比较正确。
如果是考在新法施行后,答案恐怕应该是:不一定,应视其是否有法定限定责任之事由而定。
本题中“继承财产不足抵偿继承债务“一句,依题意即已排除民法1148条第一项但书之一身专属权利与义务。
是以,本题继承人未为限定继承时,即依1148条第一项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答案为(A)。
(既言“于继承财产不足抵偿继承债务时“,则文义上推其已继承,无认其是否抛弃继承之问题。)
惟本题之问题在于修法后,民法第1148条新增了第二项关于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的规定;
如本题之债务系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则答案应为(B)。
又本题债权人之债权并未明确指明,故于97年修法后答案应为(D)。
注:本题为95年考题。
以上纯属个人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