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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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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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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以下何種行為違反著作權法?
請問以下何種行為違反著作權法?
1.中央機關依法令所舉辦之考試,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
2.政府機關或公司行號非以營利為目的,僅係協助員工放鬆心情,在午餐時間,未經原著作人同意,播放其音樂作品
3.甲在公共圖書館為小朋友朗讀兒童讀物
4.某行政機關為編製機關內部員工訓練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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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6 12:15 |
hinetr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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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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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果影印教科書供上課學習時使用也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問題一:僅供個人使用的話....違反的程度為何
問題二:若是有五人以上同時影印的話呢?
希望=.=各位先進給個意見吧1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6 13:00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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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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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第 24 條第1項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47條第3項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題示第2的情形,一、機構不是學校或教育機構,二、目的不是教育目的,所以不符合47條第3項的合理使用範圍;三、未得著作權人同意,違反24條。


[ 此文章被風天在2009-04-06 22:30重新編輯 ]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6 19:33 |
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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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機關依法令所舉辦之考試,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著作54

3.甲在公共圖書館為小朋友朗讀兒童讀物---著作47③

4.某行政機關為編製機關內部員工訓練教材,合理引用他人之公開著作50
 
至於
2.政府機關或公司行號非以營利為目的,僅係協助員工放鬆心情,在午餐時間,未經原著作人同意,播放其音樂作品
我覺得是在於~未經原著作人同意~這一句話
 
依據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有錯誤的話,請各位大大指正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06 20:55 |
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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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二個

以下何種行為侵害著作權?
1.國家財經首長的機要秘書,每天就各報章雜誌有關財經評論文章影印,供首長作為決策參考---著作44

3.檢調機關撰寫訴訟文書得合理引用學者學術著作,用以強化自己的論點---著作52

4.新聞媒體為新聞報導之需要,合理引用行政機構所公開發表之統計數據---著作49



2.某行政機關重製甲撰寫之書籍100 份,作為機關內部員工訓練教材---著作47
   應該是少了合理範圍內的言語之類吧


有錯誤的話,請各位大大指正


[ 此文章被goodbye177在2009-04-20 20:21重新編輯 ]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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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20 19:12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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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4-06 12:15 發表的 請問以下何種行為違反著作權法?: 
1.政府機關或公司行號非以營利為目的,僅係協助員工放鬆心情,在午餐時間,未經原著作人同意,播放其音樂作品
2.某行政機關重製甲撰寫之書籍100 份,作為機關內部員工訓練教材


按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凡國家機關欲符合"合理使用"而重製他人著作者,其構成要件有下:
一,主體須為中央或地方機關(行政法上或有稱官署者)。
二,須基於立法行政之目的。
三,僅限內部資料使用。
四,需為有必要
五,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無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

姊姊所指:

政府機關或公司行號非以營利為目的,僅係協助員工放鬆心情,在午餐時間,未經原著作人同意,播放其音樂作品 ,有兩大條件未符合上述要件:公司行號非作為內部資料使用
 
某行政機關重製甲撰寫之書籍100 份,作為機關內部員工訓練教材,則係非作為內部資料使用

僅供參考。

表情


[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05-12 20:16重新編輯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2 14:15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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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4-06 12:15 發表的 請問以下何種行為違反著作權法?:
法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不知道界線在哪??


姊姊:

請參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四款判斷基準,以及同條第3,4項,依個案判斷。

表情
 


[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05-12 14:32重新編輯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12 14:26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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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羅武的解說
這題我都快要忘記了 表情
政府機關或公司行號非以營利為目的,僅係協助員工放鬆心情,在午餐時間,未經原著作人同意,播放其音樂作品
我那個時候的問題癥結在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為何不能適用著作權法第55條,
但後來經過查證,向公眾撥放音樂為公開演出,在午餐時間為定期常態撥放,並不適用此條。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2 22:47 |
SHOWEN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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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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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問以下何種行為違反著作權法?
可以這樣解嗎?

政府機關或公司行號非以營利為目的,僅係協助員工放鬆心情,在午餐時間,未經原著作人同意,播放其音樂作品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得於"活動"中公開.....而非午餐時間這種平日經常使用

某行政機關重製甲撰寫之書籍100 份,作為機關內部員工訓練教材
著作權法第44條
機關因"行政"立法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1.員工訓練好像不符"行政"需要 2.可以"參考"而非直接重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1-01-03 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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