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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行政法-拆除令
人民不服工务局之限期拆除令,提起行政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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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7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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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116条
1.是否发生停止执行之效力?->原则上不依提起行政争讼而停止执行
2.有无请求停止执行之可能?->有.行政诉讼116-2.3
3.得否请求假处分?->不形.因为行政处分(限期拆除令)以作成.仅能申请停止执行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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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40 (by winkor) | 理由: 题示之【行政争讼】,非仅限于行政诉讼,故不宜只就行政诉讼部分作答,且第3题之理由未见充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07 22:45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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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发生停止执行之效力?
 1,行政处分之执行,原则上不因提起行政诉讼而停
   止,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1项及诉愿法第93条
         定有明文。
 2,按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项规定有关行政处分之
   构成要件判断:按题所示之工务局之限期拆除令
   合于本条要件,系为行政处分之一种。
 3,综上,该拆除令之执行,原则上不因提起争讼而
   生停止执行之效力。
(二)有无停止执行之可能?
 1,按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1项规定,法律另有规
   定时,行政处分之执行得暂时停止执行,此为法
   理所谓「暂时性权利保护」,主要目的在于保障
   人民宪法上诉讼权利,针对「撤销诉讼」或「确
   认无效之诉」之有必要时,暂停原行政处分之执
   行或停止该处分之效力。
 2,所谓「法律另有规定」者,即指同条第2项及第
   3项之规定。试述如下:
   (1)案件系属中,法院认为原告之诉系有理
      由,而该处分之执行将发生难以回复之损
      害,且有急迫之情形,而停止该执行对公
      益并无重大影响,且法院认为有必要时,
      法院得依职权或声请裁定停止执行。
   (2)案件起诉前,该处分之执行将发生难以回
      复之损害,且有急迫之情形,而停止该执
      行对公益并无重大影响时,法院得依受处
      分人之声请,裁定停止执行。
 3,综上,人民不服工务局之限期拆除令,提起行政
   争讼时,视情况得暂停原处分之执行。
(三)得否请求假处分?
 1,前开所述「暂时性权利保护体制」,除上述之停
   止执行规定外,尚有「保全程序」亦属之。
 2,按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之规定,于争执公
   法上法律关系,为防止重大损害之发生或避免急
   迫之危险而有必要时,得声请为定暂时状态之处
   分。此即为假处分之要件是谓。
 3,综上,人民不服工务局之限期拆除令,提起行政
   争讼时,亦得声请假处分以为保全。

((本题试按国考格式之字数及行数修正,请各位先进指导。))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5-11 20:2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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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严整,但仍仅就行政诉讼作答部分,缺失同一楼,而第3题解题之忽略行诉299条规定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0 00:49 |
vividang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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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kor 于 2009-04-07 16:13 发表的 行政法-拆除令: 到引言文
人民不服工务局之限期拆除令,提起行政争讼,试问:
1、是否发生停止执行之效力?
2、有无请求停止执行之可能?
3、得否请求假处分?
表情


管见以为

工务局的之限期拆除令
其目的是「除去现在存在且将来继续存在之违反义务之状态」
亦即对将来实现义务的内容
以公权力的手段,强制人民履行其经以行政处分设定之行政法义务

换言之,人民不服工务局之限期拆除令
似应以「行政执行法」为主,
就不服限期拆除令,
以行政执行法第9条「声明异议」为特别救济途径

Q1
依行政执行法第9条第3项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声明异议而停止执行
Q2
例外,执行机关因必要情形,得依职权或申请停止之。
Q3
依行政执行法,人民仅具有「声明异议」之特别救济途径

惟就声明异议之后是否得有其他救济途径
实务上和学说上见解不一,仍有争议
实务采否定说
学说则采肯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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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80 (by winkor) | 理由: 虽为另类之见解,但其中可能之缺漏处,请见第4楼大大之说明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10 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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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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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vidangela 于 2009-05-10 10: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管见以为

工务局的之限期拆除令
其目的是「除去现在存在且将来继续存在之违反义务之状态」
亦即对将来实现义务的内容
以公权力的手段,强制人民履行其经以行政处分设定之行政法义务

换言之,人民不服工务局之限期拆除令
似应以「行政执行法」为主,
就不服限期拆除令,
以行政执行法第9条「声明异议」为特别救济途径


行政执行法27条
依法令或本于法令之行政处分,负有行为或不行为义务经于处分书或另
以书面限定相当期间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
,由执行机关依间接强制或直
接强制方法执行之。
前项文书,应载明不依限履行时将予强制执行之意旨。



如果是行政执行法的拆除命令
那应该是行为或不行为义务的执行
应适用该法第三章的规定
依该法27条
和本题的情形好像不大一样吧
本题情形应该还在标红字阶段
如果是行政执行法的执行
应该是标紫字的部份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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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30 (by winkor) | 理由: 有指出他人缺失,并加以详尽解惑


感恩惜福!
献花 x4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0 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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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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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筑法就有很多由主管机关命限期拆除的规定,例如:

78条
建筑物之拆除应先请领拆除执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筑物,无第八十三条规
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十六条规定之建筑物及杂项工作物。
二、因实施都市计画或拓辟道路等经主管建筑机关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筑物
  。
三、倾颓或朽坏有危险之虞必须立即拆除之建筑物。
四、违反本法或基于本法所发布之命令规定,经主管建筑机关通知限期拆
  除
或由主管建筑机关强制拆除之建筑物。

81条
直辖市、县 (市) (局) 主管建筑机关对倾颓或朽坏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
建筑物,应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并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
拆者,得强制拆除之。
前项建筑物所有人住址不明无法通知者,得迳予公告强制拆除。

95-3条
本法修正施行后,违反第九十七条之三第二项规定,未申请审查许可,擅
自设置招牌广告或树立广告者,处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
人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或补办手续,届期仍
未改善或补办手续者,得连续处罚。必要时,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
广告或树立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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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资料分享


感恩惜福!
献花 x4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0 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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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05-10 00: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三)得否请求假处分?
 1,前开所述「暂时性权利保护体制」,除上述之停
   止执行规定外,尚有「保全程序」亦属之。
 2,按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之规定,于争执公
   法上法律关系,为防止重大损害之发生或避免急
   迫之危险而有必要时,得声请为定暂时状态之处
   分。此即为假处分之要件是谓。
 3,综上,人民不服工务局之限期拆除令,提起行政
   争讼时,亦得声请假处分以为保全。 

.......

不好意思
偶又来找茶了表情



依行政诉讼法第298条
公法上之权利因现状变更,有不能实现或甚难实现之虞者,为保全强制执
行,得声请假处分。
于争执之公法上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而有
必要时,得声请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
前项处分,得命先为一定之给付。
行政法院为假处分裁定前,得讯问当事人、关系人或为其他必要之调查。


但本题建管机关的限期拆除令,应该是行政处分吧!
姑且不论建管机的限期拆除令是否符合298条第二项
于争执之公法上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而有
必要时
」得声请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之要件

依前面行诉298条的哥哥(299条)告诉我们
关于行政机关之行政处分,不得为前条之假处分。
所以.....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10 14:5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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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有针对第3题部分,引述正确法条


感恩惜福!
献花 x5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0 12:00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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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High呀!!!

厚着脸皮试着涂鸦,竟然可以换来一堆高手来增进我最弱的一门学科,值得呀~~~
嘿嘿嘿,真心感激各位先进们的指教喔!!!!
High到爆了!!!
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5-11 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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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5-10 12: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但本题建管机关的限期拆除令,应该是行政处分吧!
姑且不论建管机的限期拆除令是否符合298条第二项
于争执之公法上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而有
必要时
」得声请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之要件

依前面行诉298条的哥哥(299条)告诉我们
关于行政机关之行政处分,不得为前条之假处分。
所以.....表情

 
可是,这位老大,小的提出观念沟通一下喔:
 
依据您所指出该法第299条,小的以为:该条规定系针对该"行政处分"本身不得请假处分,而非对该处分之"内容"耶。

个人以为:本条所谓不得为假处分之客体者,系行政处分之"形式",依本题而言,就系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下行政处分"这件事。可今天声请假处分之对象,系针对行政机关处分之"内容",依本题而言,就系指"拆除房子"这一件事。

因此,小的以为,对于该处分之"内容"而言,还是可以声请假处分的唷!

请您指导一下吧! ^.^"

参考
第299条修正草案(95.01.11):得依第一百十六条请求停止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者,不得声请为前条之假处分。
<草案说明>:本条规定之意旨在于得依一百十六条请求停止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者,不得声请为前条之假处分。原法条文字易遭误会为凡有关行政处分者,均不得为假处分,爰修正使明确。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5-12 00:5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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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法学见解分享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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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1 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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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05-11 12: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可是,这位老大,小的提出观念沟通一下喔:
 
依据您所指出该法第299条,小的以为:该条规定系针对该"行政处分"本身不得请假处分,而非对该处分之"内容"耶。

个人以为:本条所谓不得为假处分之客体者,系行政处分之"形式",依本题而言,就系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下行政处分"这件事。可今天声请假处分之对象,系针对行政机关处分之"内容",依本题而言,就系指"拆除房子"这一件事。

因此,小的以为,对于该处分之"内容"而言,还是可以声请假处分的唷!

请您指导一下吧! ^.^"

参考
第299条修正草案(95.01.11):得依第一百十六条请求停止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者,不得声请为前条之假处分。
<草案说明>:本条规定之意旨在于得依一百十六条请求停止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者,不得声请为前条之假处分。原法条文字易遭误会为凡有关行政处分者,均不得为假处分,爰修正使明确。

(一)偶不素甚么老大,请勿如此称呼!指导不敢当,互相研究是正当!大家就别客气了!弄懂比较重要! 表情
(二)所引299条修正草案有漏字,已经以红字补上
     假如大大要用本条来说明本题可以声请假处分,但是别忘了大大原来的解答(二)结论是有可能依116条声请停止原处分之执行哦 !
     同一事实既可以声请停止原处分之执行,亦可能声请假处分,这个用299条草案来说明,好像也说不过去的唷!
(三)依吴庚老师的见解
     现行行诉299条之所谓「关于行政处分」,其合理之铨释为:对于行政处分得提起撤销诉讼或确认诉讼者,不得声请假处分,因为此等诉讼依116条及117条规定,均以停止执行作为暂时救济手段。总之,假处分作为保全程序,应遵守辅助原则,凡法律已另设有类似之救济手段时,假处分便无适用余地。 
      本题人民不服工务局之限期拆除令,该限期拆除令属行政处分应该无疑,人民不服该行政处分,可能提撤销诉讼,亦可能为确认行政处分无效诉讼.无论是撤销诉讼抑或是确认行政处分无效诉讼(117条),均有依行诉116停止原处分执行之可能,依吴老师前述见解,假处分即无适用余地,即便依所提299条修正草案,也是这样的意思!

以上说明,希望大大看的懂!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11 23:06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5-11 2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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