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刑法-窃杀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327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inkor
级别:
小有名气
x65
x292
分享:
▼
x
0
[讨论] 刑法-窃杀
某甲侵入住宅行窃,为事主某乙发觉而逃,某乙之子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x
0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4-14 23:36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x0
x1156
分享:
▲
▼
一.甲之行为成立刑法306侵入住宅罪:
1.本罪所保护住所之家宅权.安宁权.隐私权与自由权.题中.客观上甲侵入住宅之行为.未经他人之同意.
而占擅自侵入他人住宅之行为.以侵害他人之家宅权.安宁权.隐私权与自由权.主观上基为故意.论其刑
法306构成要件该当
2.阻却违法事由.具有责任故甲之行为成立刑法306侵入住宅罪
二.甲之行为可能论及刑法321之加重窃盗罪未遂.迳而应准强盗罪.而成立加重强盗未遂罪
1.题中.某甲侵入住宅行窃.为事主某乙发觉而逃.某乙之子某丙及某乙先后下楼追捕.某甲为脱兔逮捕.
持刀先将某丙杀死.某乙继之追到.亦被杀未死.甲之行为.成立刑法320窃盗罪之客观要件.主观上亦有
意图而为之故成立本罪
2.题中.甲以持刀之行为以侵害到他人之生命.身体法益.使法益受到侵害之风险提升.致直接危险性.
故成立刑法321之加重强盗罪
3.题中.某甲为脱兔逮捕.持刀先将某丙杀死之行为.符合准强盗罪中.行为人为求拖免逮捕.而对他人施
予强暴胁迫.使他人难以抗拒之行为依大法官释字630号解释参照.故甲之行为.成立刑法328之强盗罪
4.题中.甲持刀之行为论其刑法330加重强盗罪
5.上开所述.甲之行为因论以刑法330之加重强盗罪.主观上亦有意图.为题中甲之行为未明示以支配
他人之动产.故仅论以刑法330重强盗未遂罪
三.甲之行为不成立刑法332强盗杀人罪:
1.刑法332条之强盗杀人罪之际未遂之标准.乃对于强盗本罪是否为既遂.若杀人罪既遂对其杀人行为固
不待论强盗既遂或未遂.皆成立强盗杀人罪:反之.杀人未遂时与强盗既遂或未遂.以刑法50条数最并罚
2.题中.以前开所述.甲之行为成立强盗既遂罪
四.题中.甲对丙之行为.客观上侵害丙之生命法益.主观上基于故意.故成立杀人罪
五.甲对乙之行为是否成立杀人未遂?
1.题中.某甲为脱兔逮捕.持刀先将某丙杀死.某乙继之追到.亦被杀未死.客观上甲持刀之行为.是否
符合着手杀乙之行为?.其甲之主观上是否具备杀乙之故意?
2.故.基于刑法之兼抑思想.甲之行为不成立杀人未遂
六.综上所述.甲之行为成立刑法306.刑法332乃数行为侵害数法益依刑法50条数罪并罚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16 22:4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90 (by winkor) | 理由:
前段陈述有理,但于三不成立刑332所述与实务通说见解不同,却未见深入解释,另于五之部分,论述未能依题旨明确作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9-04-15 15:10 |
changnew
级别:
路人甲
x0
x28
分享:
▲
一、某甲可能成立侵入住宅罪:
刑法306条:「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客观上,甲未得乙之同意,亦无正当理由进入乙宅,主观上,甲对侵入住宅之违法事实有认识并有意使其发生,有侵入住宅故意,其行为欠缺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故甲成立刑法第306条侵入住宅罪。
二、某甲可能成立窃盗未遂罪:
依题示甲进入住宅行窃,客观上,甲有窃取他人之物行为,主观上,甲认识其行为系窃取他人之物而决意行之,有窃盗故意,其行为无阻却违法事由与罪责,惟甲于行窃时为事主发现而未得手,属于窃盗未遂,论以刑法第320条第3项窃盗未遂罪。
三、某甲可能成立加重窃盗未遂罪:
刑法321条规定,触犯窃盗罪,且携有凶器作案等6项特定犯行时,将涉及加重窃盗罪。本题甲行窃被发觉,脱免逮补时有持刀杀死伤乙丙之行为,惟依题示并未显示甲之刀械系于窃盗时即携带作案,或是逃走时临时拾起使用,依罪疑唯轻,无法认定甲触犯窃盗罪时即携有凶器,故本罪不成立。
四、某甲可能成立准强盗罪:
刑法第329条规定:「窃盗或抢夺,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而当场施以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对于本罪之既未遂之标准,有下列不同见解:
(一)甲说:以窃盗或抢夺之既未遂为准。
(二)乙说:以是否遂行其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证据之结果为准。
(三)丙说: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准。
(四)丁说:以强暴、胁迫是否既遂为准。
实务认为,本罪之既未遂,以窃盗或抢夺之既未遂为准。惟学界通说认为,原则上不论窃盗罪是否既遂,均可成立本罪。管见认同学界通说见解。准此,本案甲于行窃时,为事主某乙发觉,某乙及其子某丙追捕时,甲为脱免逮捕,当场持刀将乙杀伤、将丙杀死,客观要件该当,主观上亦有犯意,甲无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成立刑法第329条准强盗罪。
五、某甲可能成立强盗杀人罪及杀人未遂罪:
(一)依上述某甲成立准强盗罪,且其持刀杀丙为故意杀人既遂之行为,刑法第332条第4款另设有强盗而杀人之结合犯规定,应依第332条第四款论以强盗杀人罪。
(二)甲杀乙之行为未遂,惟依刑法332条并未论杀人未遂之罪责,则甲杀伤某乙之行为应另论以准强盗罪及杀人未遂罪,从一重论以杀人未遂罪。
六、竞合:
(一)甲所犯之「侵入住宅罪」及「窃盗未遂罪」,
两者系基于同一行为事实
触犯数罪
,依刑法55条为想像竞合,从一重论以窃盗未遂罪。
至甲所犯准强盗罪系窃盗行为后所犯,两者为不同之行为意思,应另行论罪。
(二)甲杀死某丙,成立强盗杀人罪,杀伤某乙,成立杀人未遂罪,为侵害个别生命身体法益,依刑法50条为实质竞合,数罪并罚。
七、结论:
甲之行为成立窃盗未遂罪,强盗杀人罪及杀人未遂罪,数罪并罚。
(已修改竞合(一)部分内容)
[ 此文章被changnew在2009-04-17 01:33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解题过程颇有条理,惟于竞合(一)部分,所持理由殊难令人信服
x
3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4-15 16:32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74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