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吾人淺見
1.B甫經管訓完畢,不想再惹事,當場拒絕
基於罪刑法定,應該無罪(這是一個考點)
2.獲C首肯後,復交予手槍一把
這在考教唆+幫助犯,甲提供手槍亦屬幫忙犯
3.某夜C持槍至A宅正擬翻牆入內時,適有巡邏警車經過,遂匆忙逃逸
這有2種說法,一種是甲無罪,另一種是說甲依教唆之罪處殺人預備之教唆犯
4.為甲仍未死心,復於某日中將A所駕汽車知剎車系統破壞
這個考點為354條毀損既遂
5.致A開車路經某產業道路時,因煞車系統失靈,翻覆稻田,身受重傷
可以寫殺人未遂,也可以說是重傷既逐,因為破壞剎車系統有預見可能性,依題旨甲有殺人故意
6.經路人發現急電救護車載赴醫院急救。惟救護車於途中因閃避某違規機車,
致撞及路旁電線桿翻覆,A當場被壓斃。
這在考因果關係,用相當因果關係來解,同樣之事未必會有同樣之結果,不能算在甲身上
7.競合論(數罪併罰)有些是另起犯意
這個題目真的很大...出題老師真沒良心
我想應該是三等以上的考題
不知我點的考點是否有錯
第一次來到這論壇,小試身手
答應無絕對,但如何用文字表達,是門學問啊..
吾人正在鑽研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