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5-11 15:19 發表的 :
贈與契約因背於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而無效。
但其處分行為(物權行為)仍屬有效,故甲取得所有權。
這是從別的地方看到的
請問甲還是取得手機的所有權嗎???
以下是我的看法,你參考看看。
處分行為是無因行為。
這個題目裡包含兩個部分討論,
一、乙對甲表示:「為了報答代考,所以送手機一隻。」甲允諾,到這邊要討論負擔行為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二、乙將手機交付給甲,甲收下,這邊要討論處分行為是否生效?甲是否有法律上之原因,或沒有法律上原因而形成不當得利?乙是否得請求返還?
而題目只問贈與契約之效力為何,即只問到第一部份。故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背於公序良俗者,無效。」即贈與契約無效。選B。
至於你問:「手機的所有權歸屬於誰?」
因為處分行為乃「無因行為」,所以不因為負擔行為的瑕疵、欠缺,而使處分行為無效,所以甲取得手機所有權。
這裡要說清楚的是,所謂「無因」,「不是」指沒有使「處分行為發生的原因」,而是因為要維護交易安全、避於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所以在民法制度上,將處分行為獨立於原因行為之外,來獨立探討。這與我們的生活習慣的邏輯,是不同的。
比如,我告訴你,如果你幫我在國家考試作槍手代考,我就給你五萬元謝金。你答應了,結果真的幫我代考,事後我也把五萬元給你了。
如果依照生活習慣的邏輯,我給你錢的原因是代考,是違背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的,所以這個契約無效,既然無效,給錢的原因就消失了,所以「錢應該還是我的」,你失去原因拿我的錢,所以你要還錢。
但,民法的制度不同,我給你錢雖然是基於槍手的原因,現在原因雖然消失(或說無效),但「錢已經給你了」,這所有權移轉的動作已經完成了,所以「就是你的錢」,這邊先確定以後,再來討論你沒有原因得到我這筆錢,是不是造成我的損害,所以你必是不是要還錢?
所以你問:「手機的所有權是不是屬於甲?」
答案,是。因為處分行為已完成,所有權已轉移。(這就是第二個問題。當然裡面還涉及了,乙十八歲,依民法十三條第二項,有限制行為能力,但依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純受法律上之利益,不限制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這題應該還再往下想,甲既然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得手機,則甲是不是使乙的權利發生損害?又,乙是不是可以可以請求甲歸還手機。
我的看法是,依民法一七九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獲得利益,至他人生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所以甲應該返還手機給乙。(不當得利)
但是,如果甲死皮賴臉,硬是不還,乙也沒辦法,因為依民法一八0條規定,因不法原因為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除了同款但書情形外),所以乙也不能跟他要回來。
其實,原則上,不當得利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只是這一題,剛好符合一八0條,給付不得要求返還的規定。(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