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5-11 15:19 发表的 :
赠与契约因背于公序良俗(民法第72条),而无效。
但其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仍属有效,故甲取得所有权。
这是从别的地方看到的
请问甲还是取得手机的所有权吗???
以下是我的看法,你参考看看。
处分行为是无因行为。
这个题目里包含两个部分讨论,
一、乙对甲表示:「为了报答代考,所以送手机一只。」甲允诺,到这边要讨论负担行为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二、乙将手机交付给甲,甲收下,这边要讨论处分行为是否生效?甲是否有法律上之原因,或没有法律上原因而形成不当得利?乙是否得请求返还?
而题目只问赠与契约之效力为何,即只问到第一部份。故依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法律行为,背于公序良俗者,无效。」即赠与契约无效。选B。
至于你问:「手机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因为处分行为乃「无因行为」,所以不因为负担行为的瑕疵、欠缺,而使处分行为无效,所以甲取得手机所有权。
这里要说清楚的是,所谓「无因」,「不是」指没有使「处分行为发生的原因」,而是因为要维护交易安全、避于法律关系趋于复杂,所以在民法制度上,将处分行为独立于原因行为之外,来独立探讨。这与我们的生活习惯的逻辑,是不同的。
比如,我告诉你,如果你帮我在国家考试作枪手代考,我就给你五万元谢金。你答应了,结果真的帮我代考,事后我也把五万元给你了。
如果依照生活习惯的逻辑,我给你钱的原因是代考,是违背强行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所以这个契约无效,既然无效,给钱的原因就消失了,所以「钱应该还是我的」,你失去原因拿我的钱,所以你要还钱。
但,民法的制度不同,我给你钱虽然是基于枪手的原因,现在原因虽然消失(或说无效),但「钱已经给你了」,这所有权移转的动作已经完成了,所以「就是你的钱」,这边先确定以后,再来讨论你没有原因得到我这笔钱,是不是造成我的损害,所以你必是不是要还钱?
所以你问:「手机的所有权是不是属于甲?」
答案,是。因为处分行为已完成,所有权已转移。(这就是第二个问题。当然里面还涉及了,乙十八岁,依民法十三条第二项,有限制行为能力,但依民法第七十七条但书,纯受法律上之利益,不限制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但这题应该还再往下想,甲既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手机,则甲是不是使乙的权利发生损害?又,乙是不是可以可以请求甲归还手机。
我的看法是,依民法一七九条规定:「无法律上原因获得利益,至他人生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所以甲应该返还手机给乙。(不当得利)
但是,如果甲死皮赖脸,硬是不还,乙也没办法,因为依民法一八0条规定,因不法原因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除了同款但书情形外),所以乙也不能跟他要回来。
其实,原则上,不当得利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只是这一题,刚好符合一八0条,给付不得要求返还的规定。(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