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25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ita88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發表] 請問一屋二賣,第二個房屋買賣契約為何有效?
若第二個房屋買賣契約有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5-09 00:07 |
gdi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兩個都有效,但如果房子已經辦理登記給第二個,則房子所有權歸第二個,而第一個可以向賣家提起損害賠償。

應該是這樣吧...請參考。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9 07:50 |
pms98745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買賣屬於債權,債權性質並沒有排他性;所以一屋二賣契約都有效,可以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9-05-09 08:45 |
anita88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非常感謝二位的告知,好像有點印象老師也好像是這樣說的,因為你們一說有點恢復記憶,謝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5-09 17:38 |
小奈噗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分享加深印象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9 18:34 |
fidodido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09-11-24 23:27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負擔行為不是有處分權.
物權行為,必須有處分權.
所以:
兩個都只是簽契約,但房屋還沒過戶,
則都能向賣家請求過戶.
若已經過戶,則另一個主張履約責任,已不能給付,變成227轉給付不能.或解約十賠錢(254,259,260)
.....
特定物被二賣,要賠多少?
如第一個用100萬買,第2個用120萬買,即第2個拿去,則賣家要賠第一個多少錢?100或120?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10:1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74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