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inkor 于 2009-05-11 15:48 发表的 刑法-机车:
甲乙两人为同公司同事但彼此间素有嫌隙,一日甲趁中午休息时间四下无人时,将乙所有之停在公司停车场内之机车踢倒,并打开油箱任由汽油流光,直至下班时,乙见状不得已只好将机车牵至两公里外之加油站加油后,始得返家。问:甲是否犯罪?
一.甲打开油箱放任汽油流光,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毁损器物罪
(一)查刑法第354条第一项:毁弃损坏文书或建筑物以外之物或至令不堪用,
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所谓损弃系指使其消灭或使他人永久丧失持有
之行为。合先叙明。
(二)依本案甲使汽油流光,永久破坏乙对于汽油之永久持有权,构成要件该当。
甲成立刑法354.
二.甲流光汽油,使乙机车牵至两公里外之加油站加油可能成立刑304
(一)查刑304:以强暴胁迫使他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
此题之争点在于行为人施以强暴胁迫时,被害人需不需要在场。实务上有不同
见解,分叙如下:
1.肯定说:76听行一字1094:被害人不在场,无施以强暴胁迫之可能。
2.否定说:84法检二字2232:纵使被害人不再现场,为足以使被害人无法行使
权利,产生受强制的效果,使可成立304.
(二)管见以为以否定说教为可采,此罪乃在于保障自由意志与自由行为的形成,
如有使被害人受强制之效果应成立304。
(三)依题议甲流光汽油,使乙机车牵至两
公里外之加油站加油,亦是使以行无义务之事,其自由意志受到强制,
虽甲实施行为时乙不在场亦构成要件该当,
再者,其手段与目的不合法,
使足有违法性。惟无实质处罚的必要性
三.甲成立本法354条毁损物品罪
关于实务上得无实质违法性:74台上4225明白指出,
行为无实质违法性,
不成立犯罪,行为与法益轻微不值得处罚。 不过用时间
来认定年代久远的判例就不适合援引,小弟不能认同,应该
以当时的案情与审判的精神断定是否适合援引,如果以时间
久远,与现时法律差异过大而不适合援引,那例如共犯的重要
判例解释28上3242或者释字109这些年代就更久远了.
再者304虽然为开放性构成要件,其违法性必须另外讨论,惟管见认为非此题争点,
故仅以一句话带过,请原谅小弟的偷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