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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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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求助] 想像競合vs實質競合
現在刑法把牽連犯給刪除了
改為想像競合或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但要怎麼判斷是一行為還是多行為
如侵入住宅行竊,其犯侵入住宅罪係犯竊盜罪之必要手段
所以是成立侵入住宅罪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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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6 21:50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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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推..我也想知道各位老大的見解..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7 07:04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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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刪除之目的即為避免縱容犯罪
是以,過去侵入住宅行竊,係成立牽連犯,從一重處
但修法後,應認其為侵害住居安寧與侵害財產法益-故為數罪併罰

而另外一題如甲為了傷害乙,先將乙強行帶離乙之辦公室予以拘禁,而後加以毆打
==>先侵害乙之行動自由又侵害其身體法益-其為實現其毆打之犯行,以另一犯意施予拘禁-自為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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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05 00:58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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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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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廢除牽連犯與連續犯後 其立法理由
說明應視情形而擴張適用想像競合犯

又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刑法55
本提競合的爭點係 一行為的認定
又想像競合之一行為體系上應屬於自然意義的一行為
也就是說其行為在自然意義上視作一行為

在是否為想像競合的認定中
實務上認定比較廣 有出現行為時點合致者
有出現必然的附隨行為
依此我覺得第一個是想像競合 第二個是數罪併罰
僅供參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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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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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5 16:32 |
ang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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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難喔
我也都看不懂


相信自己
無限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08 01:35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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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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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依台大王皇玉教授所言 競合是刑法理最複雜的部分
不會寫就不要寫   假裝來不及寫
供參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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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8 0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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