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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行政法选择一题
Q:下列何者不是行政法之法源? (96年原民特考三等Q4)
(A)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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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6-22 23:43重新编辑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2 2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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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东吴大学学则->委托行是公权力->视为行政机关
应该是这样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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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2 22:16 |
克蕾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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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和1楼的一样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2 2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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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382号解释可以参考看看表情

解释文:
  各级学校有关学籍规则或惩处规定对学生所为退学或类此之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其学生身分并损及其受教育之机会,自属对人民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此种处分行为应为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之行政处分。受处分之学生于用尽校内申诉途径,未获救济者,自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号判例,与上开意旨不符部分,应不予援用,以符宪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权利及诉讼权之意旨。

理由书:
  人民有受教育之权利,为宪法所保障。而宪法上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者,自得行使宪法第十六条诉愿及诉讼之权,于最后请求司法机关救济,不因其身分而受影响,迭经本院释字第一八七、二○一、二四三、二六六、二九五、二九八、三一二、三二三及三三八号等解释,就人民因具有公务员或其他身分关系而涉讼之各类事件中,阐释甚明。  
  公立学校系各级政府依法令设置实施教育之机构,具有机关之地位,而私立学校系依私立学校法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许可设立并制发印信授权使用,在实施教育之范围内,有录取学生、确定学籍、奖惩学生、核发毕业或学位证书等权限,系属由法律在特定范围内授与行使公权力之教育机构,于处理上述事项时亦具有与机关相当之地位(参照本院释字第二六九号解释)。是各级公私立学校依有关学籍规则或惩处规定,对学生所为退学或类此之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其学生身分及损害其受教育之机会,此种处分行为应为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之行政处分,并已对人民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人民因学生身分受学校之处分,得否提起行政争讼,应就其处分内容分别论断。如学生所受处分系为维持学校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权利者(例如记过、申诫等处分),除循学校内部申诉途径谋求救济外,尚无许其提起行政争讼之余地。反之,如学生所受者为退学或类此之处分,则其受教育之权利既已受侵害,自应许其于用尽校内申诉途径后,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号判例:「学校与官署不同,学生与学校之关系,亦与人民与官署之关系有别,学校师长对于违反校规之学生予以转学处分,如有不当情形,亦祗能向该管监督机关请求纠正,不能按照诉愿程序,提起诉愿。」与上开意旨不符部分,应不予援用,以符宪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权利及诉讼权之意旨。
  又受理学生退学或类此处分争讼事件之机关或法院,对于其中涉及学生之品行考核、学业评量或惩处方式之选择,应尊重教师及学校本于专业及对事实真象之熟知所为之决定,仅于其判断或裁量违法或显然不当时,得予撤销或变更,并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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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4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6-22 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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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大学学则,是依大学法施行细则29条订定,为法规命令,自为行政法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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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6-22 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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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82我知道 表情
只是觉得好像要像发毕业证书等
私立学校才会因为受托行使公权力,视为行政机关

私立大学学则...看起来和NO.382好像不太一样
所以...才觉得怪怪的

可能我又想太多了

不过好像是4楼F大讲的
这个我似乎曾经有印象 表情

感谢各位的解答...3Q啰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6-22 23:45重新编辑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2 2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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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n4353 于 2009-06-22 23:3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目前各大学学则,是依大学法施行细则29条订定,为法规命令,自为行政法法源

楼上的帅哥
依现行大学法施行细则(95年8月16日修正)
总共只有28条表情

大学法有关学则的规定如下:

24条
大学招生,应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单独或联合他校办理;其招生 (包
括考试) 方式、名额、考生身分认定、利益回避、成绩复查、考生申诉处
理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规定,由大学拟订,报教育部核定后实施。
大学为办理招生或联合招生,得组成大学招生委员会或联合会,联合会并
就前项事项共同协商拟订,报教育部核定后实施;大学招生委员会或联合
会,得就考试相关业务,委托学术专业团体或财团法人办理。
前项大学招生委员会或联合会之组织、任务、委托学术专业团体或财团法
人之资格条件、业务范围、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由大学或联合会订定,
报教育部备查。
设有艺术系 (所) 之大学,其学生入学资格及招生 (包括考试) 方式,依
艺术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大学办理之各项入学考试,应订定试场规则及违规处理规定,并明定于招
生简章。
考生参加各项入学考试,有违反试场秩序及考试公平性等情事者,依相关
法律、前项考试试场规则与违规处理规定及各校学则规定办理。

28条
大学学生修读本校或他校辅系、双主修、学程、跨校选修课程、保留入学
资格、转学、转系 (组) 所、转学程、休学、退学、开除学籍、成绩考核
、学分抵免与暑期修课、国外学历之采认、服兵役与出国有关学籍处理、
双重学籍及其他与学籍有关事项,由大学列入学则,报教育部备查。
前项国外学历之采认原则、认定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教育部
定之。

29条
大学在学学生经核准得同时在国内外大学修读学位,各大学应依相关法令
规定,将相关事项纳入学则规范,并报教育部备查。

32条
大学为确保学生学习效果,并建立学生行为规范,应订定学则及奖惩规定
,并报教育部备查。



大学法施行细则有关学则的规定如下:
21条
大学依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定各级学位修业期限与其修业期限得缩短
或延长之资格条件及申请程序,应列入学则

22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所定学士学位毕业应修学分数,于学士学位修业期
限为四年者,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八学分;修业期限非四年者,应依修业期
限酌予增减。
大学为办理教育实验,得专案报本部核准调减前项毕业应修学分数。
前二项有关毕业应修学分数及毕业条件,各大学应列入学则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25 10:52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4 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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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多谢指正.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又如沧海桑田.物换星移.那知卿本佳人.倏忽白头表情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6-24 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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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找到87年修正的大学法施行细则
的确有29条规定
有关大学学生之保留入学..............等事项,各大学应列入学则,报请教育部备查。

上开大学法施行细则29条于93年修法时业已删除

无论如何
下面是引用 fn4353 于 2009-06-22 23:3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目前各大学学则,是依大学法施行细则29条订定,为法规命令,自为行政法法源

这样的推论可能有些问题
因为大学法概括授权教育部订定施行细则
并没有转委任之授权哦

 
相关见解可以参考释字524号解释文:
   全民健康保险为强制性之社会保险,攸关全体国民之福祉至钜,故对于因保险所生之权利义务应有明确之规范,并有法律保留原则之适用。若法律就保险关系之内容授权以命令为补充规定者,其授权应具体明确,且须为被保险人所能预见。又法律授权主管机关依一定程序订定法规命令以补充法律规定不足者,该机关即应予以遵守,不得舍法规命令不用,而发布规范行政体系内部事项之行政规则为之替代。倘法律并无转委任之授权,该机关即不得委由其所属机关迳行发布相关规章。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25 11:4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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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5 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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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6-22 23:39 发表的: 到引言文
NO.382我知道
只是觉得好像要像发毕业证书等
私立学校才会因为受托行使公权力,视为行政机关

私立大学学则...看起来和NO.382好像不太一样
所以...才觉得怪怪的

高考法科很多问题都要靠自己推论才会得出结果
推论的来源很多
碰到不了解的就要勤查法条及相关实务见解
例如本题以大学法第1条第二项(大学自治)及前述有关大学学则之规定
其实也可以导出「大学学则为行政法之法源」之结论

我觉的释字382号解释相关说明(都已经标不同的颜色)
一样可以推论「私立大学学则为行政法法源」
考生如果认为任何问题
法条或实务见解都写的很清楚才是答案
那在学习的过程可能会碰到很多瓶颈




大学法第1条
大学以研究学术,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务社会,促进国家发展为宗旨。
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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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5 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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