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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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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债之移转实例题
甲向乙借款五百万元,并由丙以A地设定抵押权给予担保,后来乙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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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30 00:05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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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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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三个共通性质之一就是从属性 今天本来债权移转应该将抵押权随同移转
也就是办理登记与丁,那么今天他未为办理登记给丁,抵押权就无法从属于债权。又拍卖抵押物系强制执行
的一种,然强制执行为形式认定,就外观上观之其抵押权无所附丽,故丙应得提出异议 表情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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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30 02:3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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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295既然已经抵押权随同移转了,那么丙怎么有权利异议呢??

2.如果丙真的异议了,或者丙真的有权利异议,则必然是该债权没有真正的移转,也就是乙丁之间虽然做好了让与的合意,可是并没有通知债务人。

3.也就是说,丙根本就不知道乙丁之间让与债权的事实。从而丙才会异议(怎么突然会有个第三人来实行抵押权)。

4.所以本题的争点在297I,抵押人丙是不是297I的债务人,如果是,那丙可以异议,因为乙丁并没有把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丙,从而该债权让与对丙不生效力。

5.反之如果认为丙不是297I的债务人,只有甲才是,乙丁只要通知甲就好了,那么丙就不能主张297I该让与对其不生效力!

6.管见以为从保障丙的权益,衡诸体系(物上保证人),丙身为抵押人其实也是保证人,依保证的关系也属于债务人的一种,祇不过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已,但并不是说要那时才发生债务,所以当合意成为保证人的同时就已经是债务人了。
故丙得依297I主张该让与对丙不生效力,不过同时乙丁可以立刻提示相关证据(297II)通知丙,使该让与对丙发生效力。进而实现丁的抵押权并满足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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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30 04:56 |
121912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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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后受领人是乙
丁没更改抵押权人
怎可能去拍卖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30 08:2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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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计大概是这样的,依非讼事件法73(担保债权发生争执之拍卖)
I法定抵押权人或未经登记之担保物权人声请拍卖担保物事件,如债务人就
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之发生或其范围有争执时,法院仅得就无争执部分裁
定准许拍卖之。
II法院于裁定前,应使债务人有陈述意见之机会。

所以丁大概是可以向法院声请实行抵押权。(仅供参考,我也不是很清楚 表情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01 03:32 |
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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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回应 感激不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2 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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