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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實例)非法不正義(很簡單)
 某甲為某公屬機關職員 ,一日發現乙正在機關空屋內,大睡 (沒聽到呼呼),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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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7-31 07:4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31 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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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已經再三確認了,希望不會有錯
甲之罪責:
(一)甲可能成立傷害罪:(刑法277條第1項)
 1. 客觀上,甲拉扯乙,致乙受傷,造成其身體法益受有侵害,具備客觀不法。
 2. 主觀上,甲對其行為之結果亦有所認知及意欲,亦具備故意。
 3. 惟甲是否得主張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
(1)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2)甲對於乙之反擊行為,客觀上有緊急防衛狀態,基於防衛之意思,實施攻擊乙之防衛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惟須注意者,防衛不得過當,否則仍需負刑責。
(3) 結論:甲之傷害行為雖該當於本罪構成要件,然因欠缺違法性,而不構成傷害罪。
(二) 甲可能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刑法302條第1項)
 1. 客觀上,甲以非法方法,剝奪乙行動自由,具備客觀不法。
 2. 主觀上,甲亦對其行為之結果亦有所認知及意欲,亦具備故意。
 3. 惟刑法第21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及同法第92條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本例乙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甲欲將乙扭送法辦之行為,雖該當刑法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但其行為係依法令之行為,故亦阻卻違法而不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三) 綜上論結,甲不成立傷害罪及剝奪他人自由罪,甲無罪。 

乙之罪責
(一)乙成立傷害罪:(刑法277條第1項)
 1.客觀上,乙拉扯甲,致甲受傷,造成其身體法益受有侵害,具備客觀不法。
 2.主觀上,乙亦對其行為之結果亦有所認知及意欲,亦具備故意。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二)乙成立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刑法306條第1項)
 1.客觀上,乙無故侵入他人住居,具備客觀不法。
 2.主觀上,乙對其行為之結果亦有所認知及意欲,亦具備故意。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三)綜上論結,乙成立傷害罪及侵入他人住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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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7-31 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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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的裁定書
等我公布答案
會令人大吃一"斤 表情   " 表情 表情

不過真如所料
這是真實案件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31 12:2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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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不是現行犯,306的構成要件乙已經犯完了,他已經侵入完了,而且都在那呼呼大睡了,所以並不是現行犯!

2.是不是構成306也有疑問,因為306是保障家宅安寧權,一個國家的空屋有無家宅安寧權要保護恐怕也要考慮一番!

3.就算該當306,由於不是現行犯也不是準現行犯,只有甲令其退去而不退去時才有可能轉成現行犯,可是當甲喊抓小偷時,乙是急逃而不是不理甲,所以也不會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

4.甲如果以為乙是小偷,所以才去抓乙,那麼首先他抓乙的行為雖然可能構成304或277,但因為甲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所以阻卻故意責任(罪責故意),所以轉而檢討過失犯,不過刑法並未處罰304之過失行為,所以應檢討277的過失行為,284I!

5.反之甲如果根本就認為乙不是小偷,(因為空屋、睡覺),而是基於不許乙在國家財產的空屋內任意睡覺的故意,而以喊抓小偷的方法,引起他人(丙)的錯誤來協力趕走乙的話。那麼甲就可能該當277、304!

6.此時要加以檢討的是甲這麼做可否主張為他人的正當防衛,不過如同前述由於就算我們認為國家的空屋仍有家宅安寧權要保障,也不能認為乙在裡頭呼呼大睡,是"現在"不法之侵害,而甲明知乙在內是呼呼大睡,因此並沒有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所以甲不能主張阻卻違法!

7.甲能否主張間接的禁止錯誤,即他誤以為用逮捕的方式阻止他人在國家的財產內睡覺是合法的,此時則要視其錯誤可否被視為是不可避免而定,請參照刑法16。

8.以上僅為甲的部分,略表個人淺見,如有錯誤請勿見怪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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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31 1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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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怪哉,乙不是現行犯,他已經侵入完了,而且在那呼呼大睡。
改天我去版大家裡,開冰箱,煮東西吃,玩玩小狗,逗逗小貓,後來太累,睡著了。呼呼大睡。
版大不能逮補我,因為我不是現行犯。
版大只能叫警察,不然只能叫醒我叫我離開。
我當然不會那麼笨,於是大搖大擺的離開。
向版大揮揮手,千山我獨行,不必相送。
結束了1天的豐富之旅。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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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切~我家乃非公共場所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7-31 1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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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行政機關除有機密問題
任何人在其辦公時間可以無需任何理由自由進出(公共場所)
問題出來了
是否為現行犯
也許你認為是處犯罪中
他可以說:我在上班時進來睡過頭了
你也對,他也對
這時最需要偉大的神出現
來裁斷這事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31 1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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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版大玩笑完了,版大請別介意。表情
另外借個版,表述一下個人刑法解題心得。表情

刑法問題,一般考生常不知如何下筆,其實刑法架構,個人認為平常多練習,自然能夠熟整而流,個人僅籍這個版面,向大家說明,個人刑法的解題架構,希望對於參加國考的考生,有所幫助。當然,如果有更好的解題架構,也希望能夠提供見解,大家教學相長。

 

一、傳統三階段論法: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故意、過失於有責性討論

二、新三階段論法: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第1階段即討論主觀、客觀構成要件

 因此個人解題架構為

1.甲成立....罪:(刑法...條):->......................的部份靠直覺及經驗累積

(1)客觀上,.........具備客觀不法。->...............的部份題目都有,用抄的即可。

(2)主觀上,.....................有主觀不法。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的部份,用背的。例如

故意犯:,甲對其行為之結果亦有所認知及意欲,亦具備故意。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過失犯:主觀上,甲對因果歷程之事實具預見可能性,自屬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指之『應注意而不注意』,而應成立刑法上所指之過失。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教唆犯:主觀上,甲知其行為,且知其教唆行為會導致他人受傷,本案中甲有教唆故意與教唆既遂故意,具備「教唆雙重故意」要件。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其餘犯罪型態,依次類推。

如果有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或罪的加重減輕事由,再於第3點補充,有些可以用背的,有些用套的。

例如

業務加重:甲雖係業務員,但其於下班後駕駛自用車的行為,應非「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與其主要業務復無直接、密切關係,不能認係業務行為,併予說明。

另外套的部份,參考上述個人題解,正當防衛、依法令的行為。

其次,如果有特殊不成立犯罪的情形,也可以另外整理

例如:
1.關於刑法上因果關係之判斷,通說採相當因果關係說,係指依經驗法則,综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事後之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2.
因此阿順的狗叫導致阿福伯的心臟病發,不過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這個背誦運用在狗叫,或乙嚇唬阿順,或丟鞭炮開車傷人,均可1體適用。

不過這個背誦太長,個人想改用客觀歸責說明,因為考試時間有限,分秒必爭。

以上說明,希望對於參加刑法國考,而不知道如何下筆的考生,有所幫助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7-31 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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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Q大的刑法架構寫法,提供考生參考
不過身為轉述者,不能更動1字,雖然裏面錯字很多。 
一.先破題
二.該當合罪.併且說明此構成要件之內容
EX:行為人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1條殺人罪.其理由說明如下
1.刑法271條殺人罪:乃行為人於客觀上侵害他人之生命法益.主觀上
具有認知與意欲只德該當
2.依題示.甲之行為於客觀上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並且實現此風險.造成乙之死亡
於客觀上具可歸責性.主觀上具認知且意欲為之.固成立本罪
三.結論(競合)


如果是學說行得考題就是另一種寫法
一.先破題
EX:行為人之行為是否為刑法26條之不能未遂.及學說約有如下說明:
二.事時不能說.具體危險說.印樣理論
先解釋學說在以題目帶入
三.結論最高法院95-16次刑決採具體危險說
表情 另外,麻煩版大,把「李枝安抓鬼」答案公布
我跟Q大討論二天,國台客語反復拼湊,唸了不下百遍,還是............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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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日子按怎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7-31 1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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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不是現行犯是因為我們不能確定該人之前做過甚麼,我們只是推測那個人可能做了甚麼??
所以刑訴的現行犯為了限縮現行犯的範圍,才做這樣的規定,如果我們當場在場,看見行為人做犯罪行為完畢,那該行為人相對於看到的人而言當然是現行犯,但是對其他沒看到的人而言當然不是現行犯,其他的人則有可能由於當場看到犯罪的人呼追犯罪人,而視該行為人為準現行犯,並加入逮捕的行列!

您會覺得奇怪很正常,因為您已經知道該行為人已經犯罪了,所以此時您的地位比較近似當場看到行為人犯罪的在場人,但是如果我們是處理現實問題時,可能要注意到,另外還有事後才看到行為人在犯罪現場,此時該行為人是不是犯罪的真正行為人本來就不確定,那麼自然應該認為優先由公權力介入處理,而不是由個人行使逮捕!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31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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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我公布答案

檢察官對於1.妨害自由不起訴處分,2.其他告訴乃論部分雙方無條件和解,各撤回告訴
檢察官大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8-01 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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