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65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jiok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強執一問
想請問一下..
債權人甲於債權屆滿後.
聲請法院拍賣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8-02 17:18 |
airflash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4 鮮花 x3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自非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惟需先取得執行名義,方可聲請強制執行(強執法4參照):

1.先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請求乙給付金錢債權,若乙未於收達支付命令二十日內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即告確定,取得該執行名義;若乙於此期間提出異議,則須待進行訴訟後,取得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民訴508、519參照)

2.甲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可向債務人乙財產所在地之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陳報乙之名下不動產予執行法院,執行法院需依職權查封該筆不動產,並探知該筆不動產是否已先設定擔保物權,若已有設定,不論清償期屆至與否,蓋我國係採塗銷發生主義(強執98III參照),執行法院依法需通知抵押權人提出證明檔案,加入參與分配(強執34II參照)。

3.進入變價程序終結所得之價金,需優先支付執行費用、優先抵押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等稅捐後,最後之餘額才會分配至甲,故甲自無不可申請強制執行,惟得否聲請強制執行,端視執行名義之要件是否合法。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天秤之兩端,太極之黑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02 18:21 |
njiok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真感謝您的詳細解答!!
您的功力真強.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8-02 22:5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0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