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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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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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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不承認過失的共同正犯
想請問各位高手,刑法中有"不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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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17 06:22 |
et11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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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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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17 13:00 |
JH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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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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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過失共同正犯之見解

依照傳統見解對於共同正犯之理解,係侷限於所謂犯意聯絡之觀點,故認如果

沒有犯意聯絡則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而過失共同正犯並不存有所謂犯意聯絡,因此過失共同正犯並無成立之可能。

然倘若將共同正犯之理解成侷限在主觀上之犯意聯絡為成立之先決條件,則不免失之

狹隘。

舉例而言,如於交通事故中,兩輛車子互相超車,皆視交通規則為無物,而造成他

人之車禍,則可能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或於醫療過失中,醫師與護士皆對於手術之標準程序置之不理,而造成病人死亡,則亦有可能成立過失的共同正犯。

又如德國學者曾提及之著名例子,

兩人在山頂推石頭,不料落下之石子造成他人死亡,亦有可能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所以判斷之重點應該置於:

有無相互排除對方過錯的注意義務,並違反該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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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26 16:37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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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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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weet691123 於 2009-08-17 06:22 發表的 刑法不承認過失的共同正犯: 到引言文
想請問各位高手,刑法中有"不承認過失的共同正犯"及"承認過失的共同正犯"嗎?如果有,請舉例解釋,謝謝!
現行刑法為強調個人責任,並強調犯罪係處罰行為,而非處罰行為人之思想或惡性,故將第28條條文中實施一語改為實行,併排除預備、陰謀共同正犯。職是,行為實行前具犯意的預備與陰謀都不予共同正犯來處罰了,那不具犯意的過失行為得成立共同正犯嗎?以下試著舉例說明己見:
(一)故意:
1.甲乙共同計畫殺丙,兩人共同將一塊大石從高樓砸下,丙被砸中死亡。
2.甲乙個別計畫殺丙,兩人各別將一塊大石從高樓砸下,丙被砸中死亡,但不知是被甲或乙的石頭砸中?
(二)過失:
3.甲乙共同將一塊大石從高樓砸下,卻不小心砸中丙,丙死亡。
4.甲乙個別將一塊大石從高樓砸下,卻不小心砸中丙,丙死亡。但不知是被甲或乙的石頭砸中?
(三)結論:
1的情形,兩人皆具犯罪故意,甲乙成立殺人既遂罪共同正犯。
2的情形,應認有疑唯利被告,甲乙分別成立殺人未遂罪。
3的情形,違反共同注意義務,甲乙或可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4的情形,應認有疑唯利被告,甲乙皆無罪。

又如丙身上有兩顆石頭的傷痕,且單一石頭均無法致丙於死,則係另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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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解答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7 15:2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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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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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成立:以現行實務上及多數說
二.成立:
 1.陳子平老師:刑人為彼此間的"整體的一個不注意"
 2.許玉秀老師:同義務團體中.因共同未盡注意義務.以致法益之侵害.共同過失犯
  之歸責範圍使法益致侵害之違反注意義務範圍而定.因此成立

發現一個有趣的東西:

94上5480判決: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
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
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正犯於客觀上能預見時即應就該加重結果共同負責,不
以正犯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犯意聯絡為必要。

這篇判決書中出現.客觀上能預見的"過失行為"仍負起共同正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偶爾犯傻也不錯)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9-08 01:46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9-08 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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