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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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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小改一下题目
上一题,见识了各位的解法,当中不乏有作学问做得很认真的老大,运用了蔡圣伟老师的见解;也有用实务律师的答辩;还有不少是稳扎稳打的考试解法...各有所长,小弟算是受教了!

接着,小改一下,C的地位改变,各位有空的时候想想,差别何在?

PS:A的杀人罪不是重点,重点其实在于中止犯的讨论,以及C的从属性,各位老大,有空的话,再试试看吧!




A欠B一大笔钱死不还,所以B决定杀掉A,钱....就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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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8-24 23:30重新编辑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4 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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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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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822600
同上
B罪无可逭
C:
怂恿不等于教唆---无罪
因邻居不是亲属,无相互扶养义务,自然无294===无罪
其他道德问题请交给上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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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5 08:58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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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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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场上,若遇到此类具争议性的问题,建议大胆的写出争议及建议...

期待漂亮的作答....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5 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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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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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试试看喔~~
上一班列车没跟上....看到大家讨论成这么热烈,我想玩的时候好像已经告一段落了 表情    

本题的争点在于B成立障碍未遂亦或中止未遂,以及C是否具备保证人地位的讨论,析述如次:
(一)B对A之杀害行为应该当刑25之障碍未遂而无刑27中止未遂之适用:
  1.中止犯要件:
      (1).有发生结果之危险但结果未发生
      (2)出于己意而中止
      (3)积极防果行为,亦得由促使第三人行为。
      (4)防果行为与结果间具因果关系
  2.依题所示,B砍了A三刀之行为因为技术不佳而未使A当场毙命,主观上具备杀害之犯意,
     客观上,拿着关帝君加持过,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宝刀砍人是具备高度危险性之杀人行为,
     仅因B技术不佳之障碍而未能既遂,故应论以障碍未遂(刑25)为妥。
  3.虽B行为中曾心生不忍(出于己意而中止),欲电召119(积极防果行为),但终未能实践其防果行为,
     故B不适用刑27之中止犯。
(二)C不具保证人地位,但应考虑是否该当B之共犯:
  1.保证人地位(刑15)可区分为:
    (1)保护者保证:对一定法益具有特别保护之义务,以避免遭受侵害。意即,防止好的法益受外来侵害。
    (2)监督者保证:对行为人创造的一定风险应负防止其发生或扩大之义务。意即,创造多少风险,消灭多少风险
  2.在保护者保证下,最近亲属间、生命共同体,互负有救助义务。依题所示,C仅为A之邻居,对A不负有救助
     义务,即使让B停止救助A之行为,并与B一同上酒家玩乐,亦不违背义务。
  3.惟,C以替A还债之方式怂恿B不要救助A,并邀B共同玩乐之行为,使B从杀人罪的障碍未遂因为放任着A
     死亡,提升至杀人罪既遂,故,C应论以B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三) 综上所述,B应该当间接故意杀人既遂,C应该当B罪之共犯。

我写完了!!!!交卷。 表情


[ 此文章被skyashi在2009-08-26 10:5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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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6 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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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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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1.从(一),A结果经死了,为什么B还只是杀人未遂犯?又『使B从杀人罪的障碍未遂因为放任着A死亡,提升至杀人罪既遂』,到底是杀人未遂还是既遂?
2.B成立共犯?是成立教唆犯,还是帮助犯?

谢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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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6 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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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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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08-26 12: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请问?
1.从(一),A结果经死了,为什么B还只是杀人未遂犯?又『使B从杀人罪的障碍未遂因为放任着A死亡,提升至杀人罪既遂』,到底是杀人未遂还是既遂?
2.B成立共犯?是成立教唆犯,还是帮助犯?

谢谢指导~~


小的浅见以为:
(一)B原本杀A的时候,A因为B的技术不佳所以没有当场毙命,所以B当时不能算是杀人罪既遂,
     而应论杀人罪的障碍未遂。但后来B放任着A死亡(一个要杀人的人,我们无法期待他能履行
     救助的义务吧@@!所以我觉得B没有监督者保证),而A也确定挂点了,这样B的刑责应该就从
     原先直接故意杀人罪的障碍未遂提高至间接故意杀人罪既遂了。
(二)之所以要讨论B的未遂过程,是因为我觉得这个是题目的考点。不然B杀A,A后来也因为被杀死
      了,那就心想事成,既遂了。那就没东西写啦@@!能发挥的好像就只有这里,而且题目还问到
      中止未遂..两个应该可以相比较。
(三)因为教唆犯(造意犯)是要故意惹起被教唆人,使其故意为某种特定行为。B的杀A行为是自己为之,
     并不能说是C的怂恿才做的行为,所以不适用教唆犯。
     但C承诺要帮A还债,等于给了B心理上的帮助,所以我觉得C应该是B杀人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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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7 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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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版:

一、就是否中止犯之部分讨论:
(一)
「...B见到A的模样,心生不忍,决定电召119来救人!!

正此时,A的邻居C适巧返家,见状,非但未帮忙救人,反而直接怂恿B:别救了,让他安心的走吧!钱的部份,C要负责还!

B想想之后,就跟了C离开...」
→B无中止行为,无由成立中止犯以及准中止犯之余地。


(二)
「A欠B一大笔钱死不还,所以B决定杀掉A,...B于是拽起藏在裤腰间的<<青龙偃月大关刀>>...(怎么藏的,别问我,反正就是刀就对了),砍了A三刀!...奈何技术不佳,未当场致命,但是血流不止,按照杨日松法医的推论:再流个两小时的血,必死无疑!...A则是在BC二人酒酣耳热之际,顺利当上今年农历七月的最末班列车去了...挂了!! 」
→依题示,B认识其持刀砍杀A行为会造成A之死亡结果并决意为之,具有杀害A之故意。客观上,B持刀砍杀A,造成皮下组织破裂,大量出血,有一杀人之行为,又此行为与B之死亡结果具有条件上之因果关系。B砍杀A之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之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风险,此生命法益受侵害之风险在B砍杀A造成大量出血后死亡时而实现,B之砍杀行为对于A之死亡结果具有客观可归责性。
→A之死亡结果既已发生,亦即生杀人既遂之结果,B自无由成立中止犯以及准中止犯。

二、C是否具有保证人地位之讨论:
(一)
「...A的邻居C适巧返家,见状,非但未帮忙救人,反而直接怂恿B:别救了,让他安心的走吧!...C早就觊觎A的老婆,想玩出人妻情欲情色剧...」
→刑法第一五条第二项之危险前行为保证人地位?A之濒临死亡之状态,并非C之行为所造成,故C并无防止A之生命法易受侵害之义务,因此C不具此种保证人地位类型。
→法令、契约、密切生活关系、危险共同体之保证人地位?依题所示,C无上述之保证人地位类型。
→从31年上字2324号所谓法律精神观之?
应可成立保证人地位。然若依此法律精神之见解,似略嫌空泛。

三、B与C间有无正共犯之关系?B为杀人既遂之正犯无疑。
(一)C与B成立共同正犯?
→依照我国实务见解,C与B无杀人故意之犯意联络亦无杀人行为之行为分担,不成立杀人既岁之共同正犯;依照学说见解,C与B无杀害A之共同行为决意,亦欠缺与B之杀害A之行为之功能支配,不成立杀人既遂之共同正犯。

(二)C成立教唆犯?
B本具杀A之故意,而此杀人之故意并非透过C之教唆所萌生,C应无由成立杀人既岁之教唆犯。

(三)C成立帮助犯?于犯罪完成之前。
「...A的邻居C适巧返家,见状,非但未帮忙救人,反而直接怂恿B:别救了,让他安心的走吧!...C早就觊觎A的老婆,想玩出人妻情欲情色剧...」
→依题示,C似乎具有帮助之故意以及帮助既遂之故意。
→有无精神上之帮助行为?
若肯定其行为对于正犯具有精神上之助力,则为一帮助行为。
→综上,C成立帮助犯。

四、C成立不作为之帮助犯?
实务肯认不作为之帮助犯。然学者有认为,以不作为之身体动静予正犯加助力而完成犯行之行为,该帮助正犯犯罪之人,系具有防止犯罪发生义务之保证人地位,并具有不作为之故意,应成立不作为之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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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7 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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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二个例子:
『B的刑责应该就从原先直接故意杀人罪的障碍未遂提高至间接故意杀人罪既遂了』:
谢逊遭成昆以七伤拳所伤,受了重伤,遭以杀人未遂起诉。案件审理完毕后之十年后,因旧伤复发,谢逊挂点。所以成昆又接到检察官起诉状,原本杀人未遂不算,现改以杀人罪再来审理一次,因为『直接故意杀人罪的障碍未遂提高至间接故意杀人罪既遂了』,这样子好像有点怪怪的?
『C承诺要帮A还债,等于给了B心理上的帮助,所以我觉得C应该是B杀人罪的帮助犯』:
这个例子比较不恰当啦,我自己乱想的。
从民法的角度,C承诺要帮A还债,应成立无因管理。但是C可能因无因管理成立刑事犯罪(杀人罪的帮助犯),会不会有点怪怪的?
再夸张一点,A原有向C寿险公司签订寿险契约,并以B为受益人。其目的为如果A身故之后不会将债务留给继承人。B杀A时已知A死亡时,C寿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与B(C承诺要帮A还债),所以C寿险公司也可能成立杀人罪的帮助犯。这样子好像有点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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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7 08:01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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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kyashi 于 2009-08-27 00:3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二)之所以要讨论B的未遂过程,是因为我觉得这个是题目的考点。不然B杀A,A后来也因为被杀死
      了,那就心想事成,既遂了。那就没东西写啦@@!能发挥的好像就只有这里,而且题目还问到
      中止未遂..两个应该可以相比较。


讨论B行为的目的,在于点出C的罪责成立与否。

有空的话,看一下东吴大学蔡圣伟老师对这争点的讨论文章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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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8-27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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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所以有成立帮助犯的可能   是因为他有帮助故意并且有知欲该帮助行为将会有助于A死亡
如果寿险公司跟无因管理人没有这样的知欲   当然不成立帮助犯
反之有这样知欲的帮助行为   不管处在何种地位   在构成要件而言皆有构成要件该当性

2.刑法之所以要分构成要件 违法性.....以及主客观要件来分别检讨   就是希望透过体系的方法避免一次性讨论的模糊   无因管理人及寿险公司成不成立帮助犯的疑惑可能就是忽略主观构成要件的体系检讨模式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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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7 1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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