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2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ft98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 未遂
某甲与某乙存有夙仇,乙曾经公开放话,要甲死得很难看,某日甲走在一治安不佳的暗巷中,忽见前方墙角暗处有一人埋伏,甲认为该埋伏之人为乙,心想先下手为强,乃检起路边之木棍,决意将乙杀害,甲以手中木棍向该埋伏之人之头部重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ft980在2009-10-03 21:00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提问^^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0-03 20:23 |
roger_819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甲之行为依刑法是否可罚====>虽其主观上已达故意为其要件,也有防卫过当之举,但有受到公然恐吓之事实在先,虽有过当仍应属不罚!(顶多是毁损他人财物罪,又毁损罪乃告诉乃论之罪,必具有告诉权人于法定6个月期间内,向侦检机关提出告诉,始为适法,合先叙明)

.2. 无容许构成要件错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回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04 14:39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4 21:21 |
mydaymyway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uote]下面是引用 ft980 于 2009-10-03 20:23 发表的 刑法 未遂: 到引言文
某甲与某乙存有夙仇,乙曾经公开放话,要甲死得很难看,某日甲走在一治安不佳的暗巷中,忽见前方墙角暗处有一人埋伏,甲认为该埋伏之人为乙,心想先下手为强,乃检起路边之木棍,决意将乙杀害,甲以手中木棍向该埋伏之人之头部重击,事后甲发现其所攻击者,只是一遭人丢弃之服装模特儿,试问甲之行为依刑法是否可罚。

答:
无法构成杀人(未遂)罪,因甲误以为服装模特儿为乙,进而攻击服装模特儿而非攻击乙,其客体错误,已与杀人(未遂)罪无涉亦不构成毁损罪,盖该服装模特儿乃遭人丢弃之物,不属任何人所有,故不成立毁损罪结论:无法可罚.



这边有无容许构成要件错误?  或者换个问法   今天即便确实有一人在暗巷埋伏自己  我们即时发现
那么  是否侵害已进展到必须立即采取防卫行为的阶段  而先法制人 对埋伏者展开攻击? 
个人持否定的看法 
事实情状是a  某甲主观上想像的情状是b  b即便为事实情状也不属于现在不法侵害  甲主观上想像的情状
并非现在不法侵害情状   故无容许构成要件错误    
若有误请指正

答:
这部分会有预想防卫问题,自认将遭受攻击而先行自我防卫,这里我采跟你相同见解因为要将采自我防卫的时间点往前拉到多前,这是很麻烦的事,所以我个人以为要符合正当防卫要件就必须要在"正在"遭受侵害时,

以刑法271条杀人罪来看{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成立杀人罪有3个构成要件:1.杀的动作2.被杀的客体3.杀的主体,以上面问题而言,甲的行为看似都符合1.2.3.但是他杀的是服装模特儿不是人,所以2.不成立即客体错误,构成要件不成立,


以上个人浅见,有错请各位先进指正
共同讨论以求精进不甚感激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10-04 21:55 |
ft98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边虽有客体错误  欠缺活人作为行为客体  但仅代表行为人犯行不可能既遂 
不代表无法成为未遂犯     个人浅见

举例而言   对尸体开枪   犯行不可能既遂     但仍有成立未遂犯的可能
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   且 依主客观混合理论之见解 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对"活人"开枪
行为人仍是着手杀人   该当杀人未遂罪之构成要件


[ 此文章被ft980在2009-10-04 22:2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0-04 22:19 |
toxic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基本上应该是钻牛角尖想太多了这问题

今天如果是个活人被甲打死 再来讨论都可以 问题今天是个假人

客观构成要件上甲"杀"了一个假人 而伤害了假人的法益 然而假人的法益并非刑法所要保护的
既然构成要件不该当 以下的违法性等等就不用再说了吧

以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6 18:33 |
≡樱桃≡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0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某甲与某乙存有夙仇,乙曾经公开放话,要甲死得很难看,某日甲走在一治安不佳的暗巷中,忽见前方墙角暗处有一人埋伏,甲认为该埋伏之人为乙,心想先下手为强,乃检起路边之木棍,决意将乙杀害,甲以手中木棍向该埋伏之人之头部重击,事后甲发现其所攻击者,只是一遭人丢弃之服装模特儿,试问甲之行为依刑法是否可罚。

小的浅见以为,本题乃是『不等价客体错误』的讨论。
不等价客体错误系指行为人主观要素上满足了知与欲,为客观上对客体认识错误,
而使行为人所思考及所造成之客体法益侵害之价值产生落差,称之。
依题意所示,某甲主观意思支配上怀着欲杀害某乙的犯意,惟客观身体动静上对客体的认识错误,
而误将模特儿人型为某乙痛殴之,是故本罪未遂,失误之罪过失,某甲为杀人未遂及过失毁损既遂
,由于毁损罪不罚过失,故论以杀人未遂罪。
亦可由新客观未遂论观之,今天某甲主观上具备杀人犯意,客观上亦着手实行该重大具体危险之
行为,惟今日仅是受到客体错认的障碍而未能既遂,是故,因论以杀人罪的障碍未遂。(98台上5059参照)

这边有无容许构成要件错误?  或者换个问法   今天即便确实有一人在暗巷埋伏自己  我们即时发现
那么  是否侵害已进展到必须立即采取防卫行为的阶段  而先法制人 对埋伏者展开攻击? 

小的浅见以为,本处讨论乃是属『误想防卫』。
误想防卫系为阻却违法错误,亦即行为人主观上有防卫意思,客观上具备防卫行为但无防卫情状,称之。
某甲对于乙的埋伏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惟某乙并未对某甲做出人为之不法侵害,故并不具备防卫情状。
依『限制责任论』,某甲一直误认自己为合法行为,是故某甲应该负起之责为不完整的故意(『某甲要是
明知某乙并没有要侵害他,那某甲也就不会这一棒打下去,以为可以主张正当防卫。』),而用刑16之观念
,『视为』构成要件错误,阻却故意考虑过失。


[ 此文章被skyashi在2009-10-09 01:07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7 10: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65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