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26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hy59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公民]
1.「遠距教學」在目前已成為一種普遍的討論及教學方式,請問:下列那一種方式是遠距教學?
    (A)甲收看民視電臺的晚間新聞
    (B)乙透過網際網路向臺灣大學的丙教授請益「選舉訴訟」的知識
    (C)丁收聽「大家說英語」廣播節目
    (D)戊經由越洋電話與北京大學的己老師討論問題
為什麼答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13 13:39 |
starsclound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扮隨著科技的發展,遠距教學從最早期的函授教學(Correspondence),到電視發明後的無線廣播教學(例如台灣的空中大學),到目前隨著電腦通訊設備的普及,以及網際網路的發達,所逐漸開展出網路大學或虛擬大學的教學系統。
2.法律得依事物之性質,就事實情況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而為不同之規範。法律就其所定事實上之差異,亦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施行細則為合理必要之規定
釋字第一七九號認為,憲法第七條所稱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非不許法律基於人民之年齡、職業、經濟狀況及彼此間之特別關係等情事,而為合理之不同規定
3.1.價值的標準:貨幣是所有財貨、勞務價值的計算標準,有了貨幣才能建立社會的價格體系。因此,價值標準的功能是貨幣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功能,故又稱「計算單位」的功能。
2.交換的媒介:在一社會中,財貨與勞務均可換為貨幣,而貨幣亦可換成所需的財貨與勞務,使交易方便。
3.延期支付標準:貨幣具有共同接受的計算單位,使債權借貸方便,推動信用經濟的發展。
4.價值儲藏的工具:貨幣儲存方便,且流動性大,儲藏貨幣等於儲藏財富價值。


4.清朝割讓後的臺灣日治時期歷史,大致分為漸進主義始政時期(1895 年-1915 年)、內地延長主義同化時期(1915 年-1937 年)與皇
民化運動時期(1937 年-1945 年)。此三個時期在文化政策與教育推動上皆為因應統治政策而發展出不同的表演藝術風貌。
日本政府推動新制度與新價值,針對當時臺灣社會原有的生活文化,包括纏足、髮辮、時間規律等觀念首先採取宣導與任由民眾選擇
的態度。1896 年臺灣正式進入格林威治世界標準時間的系統,1910 年初期完成全臺報時系統,公司機關根據標準時間運作,鐵公路等大
眾交通工具亦名定開車時間與抵達時間。1941年臺灣各地成立改良會,隔年以保甲(鄰里長)制度推動放足斷髮運動。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14 15:21 |
goodbye17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四題
由1樓大大的說明來看
答案應該是:(D)日本治理時期,而不是(C)清領時期

所以答案錯了!!!
是(D)日本治理時期   才對!!!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提供訊息..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10-15 11:19 |
hy59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15 14:3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16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