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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n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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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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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 两个问题
请问一下
1.原始取得和既受取的简单说法为何,可否举些例子代表呢?
2.民意代表和民选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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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09-10-24 16:42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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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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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二题,以是个人的想法仅供参考

会搞不清楚,乃针对「公务员之定义」未能仔细了解,以下简单说明

(一)最广义说:
刑法§10第二款所称公务员,谓「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即属最广义说之公务员定义范围。

(二)广义说:
(1)公务员服务法§24:「本法于受有俸给(专任有给职)之文武职人员(自愿役、义务役都算)和公营事业人员,均适用之」反之,有些国家机关的法定职务为无给职者,就不算公务员服务法上之公务员,例如村里长就不适用公务员服务法。
(2)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适用公务员服务法;其行为有违法、废弛职务或其他失职情事者,准用政务人员之惩戒规定。」→意指适用「公务员惩戒法」

(三)狭义说:限公教人员保险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尤其是公教人员保险法§2:「本保险之保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法定机关编制内之有给专任人员。二、公立学校编制内之有给专任教职员。三、依私立学校法规定,办妥财团法人登记,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立案之私立学校编制内之有给专任教职员。」但是这个定义必须扣除第三款之人员,至于前两款所列之人员,即法定编制内之有给专任人员,公立学校编制内之专任有给人员。

(四)最狭义说:符合公务人员任用法及其施行细则或相关法规所称之公务员,也就是受有俸给,并在法定机关内,不只有编制地位,且又定有官职等级之人员。至于,官职等级之取得要件则为国家考试合格、并经铨叙部铨审核定在案之人员,此即事务官或永业文官之谓。

故针对民选的公职人员(民代、立委),乃为最广义的公务员,故只适用于「刑法」所定义的公务员,故受刑法所称公务员之约束。

按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第六十一条规定:「县市长、乡镇县辖市长除法令别有规定外,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

另外,公务员以一般解释为「从事国家事务之人」,故可分为事务官(常任文官)、政务官(依政策而任命)、民选人员,共三类!
县市长,非依政策而任命,故非政务官,实为民选人员!但与民意代表又不相同,因握有行政权,故又为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法及公务员服务法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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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1-09 18:30 |
novia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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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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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简单的说明您的问题,如果内容有误还请各位补充纠正!

1.原始取得和继受取的简单说法为何,可否举些例子代表呢?

****原始取得意思就是"取得的权利是干净,完整,不用继受前一位所有权人之前的任何限制或瑕疵"

****继受取得系指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如买卖、继承等原因而为所有权移转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更简单的说法就是你买了一台 iPhone你就是原始取得,你用了一年送给你妹妹,你妹妹就是继受取得!

2.民意代表和民选县市长都属于民选公职人员吗?那县市长是否是政务官
又县市长受公务员惩戒法所规范那民意代表有受何法规范吗?是公务员服务
法吗?

只要是替国家做事的就属于公职人员,但公职人员不一定就是公务员喔!

****只要是经过国家考试的都是事务官,也就是我们说的公务员

****只要是用选票或是总统任免的都是政务官,政务官没有固定任期是会随政党轮替而更换,但事务官不会因政党轮替而异动!


公务员惩戒法第9条~~1.撤职2.休职3.降级4.减俸5.记过6.申诫

前项第2款至第5款之处分于政务官不适用,也就是政务官只能申诫和撤职还有就是弹劾


(因为公务员有职等,职级,薪点,俸给,退休金,所以才有减俸降级处分,而政务官是没有职级职等的,四年到了就要下台或是继续参选才可取得政务

官资格)

我这样回答不知道您看得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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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0 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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