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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川望月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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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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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行政法問題....關於信賴保護與否
某甲競選A市市長時,承諾將身心障礙者福利津貼由每個月3000元提高為5000元,某甲當選後,發現市府財政困難,市庫空虛,不但無法提高身心障礙者福利津貼,反而修正已施行二年的「A市實施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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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0-27 12:25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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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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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 信賴保護原則 須符合三個要件 1信賴基礎 2信賴表見 3信賴非不直得保護(行程法119)

又大法官解釋釋字第五二五號 指述: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其是否得主張信賴表見得要看看是否符合以上之規定

個人認為3000到5000純屬單純期望 其覺得授到詐騙 得用選票來使其負責

應不屬於信賴保護適用之範圍

又3000變為1500 應該屬於因情事變更而為之減少

故應亦無法主張信賴保護

個人淺見 請不吝指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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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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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09-10-28 01:26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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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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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競選時,非屬政府公法行為,不適信賴保護原則.(無信賴基礎)
二,因非公法行為(無信賴基礎),自無信賴問題.雖有人民遷移之信賴表現.
三,法規因情事變更而廢止,依釋525,定有期限,並無造成人民過度信賴問題.(有法規之信賴基礎,定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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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8 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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