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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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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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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这题劳基法的题目??
下列有关勞动契约合意终止之叙述,何者错误?
A 性质上为要约与承諾之契约行为
B 如为雇主所策动,则性质上变为雇主单方终止行为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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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魔力小樱在2009-10-27 12:5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7 12:46 |
魔力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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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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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唷~有大大知道这题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7 23:21 |
cowei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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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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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选项 "劳工不得任意撤回其要约或承诺"基本上应该是对的,如果劳方任意更改要约承诺的话,这样会造成资方的困扰。例如说:劳方一下子要工作,一下子又不要工作,在于公司实务的运作上会受影响。所以,本题选B选项。 以上,是个人的浅见,如有错误,恳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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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09-11-02 22:53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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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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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B错在哪呢?适用劳基法哪一条
题目是写合意终止,意即劳资双方合意之前提下所为的终止契约行为,
且依劳基法规定,雇主只有在11;12条情形下才能片面终止劳动契约
故如为雇主所策动者,于合意终止的情形下仍必须双方同意,非雇主单方可以终止契约

而D是否是适用14和15所以劳工须预告才能终止契约?
依劳基法规定,劳工非有14条所列事由,则必须依15II条准用16I条规定给予预告期间,理由是劳工得于时间内作交接动作,
且雇主亦可趁此时段,为征才之准备,这是劳工单方提出终止契约之表示

于合意终止契约情形,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劳雇即不须依据劳基法规定而为终止契约之行为,
盖因劳基法之立法理由,系在保障劳工最低水准的工作条件,于水准以上者,自允其合意发生.
例如最低薪资...薪资更优沃者,劳基法当然不可能会去禁止
而于契约行为,依民法规定,要约发出到达相对人者,即受要约之拘束
而承诺亦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成立契约之法律行为
劳工自不得任意撤回...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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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4 2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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