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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選擇題問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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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選擇題問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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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租A屋,以書面經一年租期,期滿甲仍使用A屋,乙繼續收租金,2個月後再出售A屋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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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1-05 00:00 |
roger_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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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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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民法選擇題問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民法第425條:(租賃物)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
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買賣不破租賃”,意思是說,該租賃物(一般指的是房地)如已出租給第二人,出租人於租
賃期間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但原本的租賃契約對於第三人(受讓
人)仍然繼續存在,此時受讓人變成了出租人,俟租賃契約期效屆滿時,此租賃
契約才告終止。
但是,此第425條有一些例外不適用規定,同條文第二項規定,於未經公證
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此項排除適用規定的意思,是防範有人故意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條文,
以不當的企圖,使原租賃受讓人長久或甚至永遠空有受讓之名,而無法收回自已
或另為他用之結果,所以特別規定未經公證而租約超過五年,或沒訂租期之不動
產租賃,就不能適用,變成“買賣可破租賃”。
所以本案例租賃契約已經失效,租賃契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由丙決定是否繼續出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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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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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1-05 01:37 |
firstno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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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契約已到期屬無約狀態所以丙是最終之所有權者故選B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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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1-05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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