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最近
哈啦旧文区
-最近浏览-
share all!..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哈啦旧文区
-最近浏览-
share all!..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解惑专区
»
[民法]选择题问题--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77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国考之人
级别:
路人甲
x0
x7
分享:
▼
x
0
[民法]选择题问题--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题库考题
甲向乙租A屋,以书面经一年租期,期满甲仍使用A屋,乙继续收租金,2个月后再出售A屋并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05 00:00 |
roger_819
级别:
小人物
x8
x25
分享:
▲
▼
Re:民法选择题问题--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民法第425条:(租赁物)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后,承租人占有中,纵将其
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买卖不破租赁”,意思是说,该租赁物(一般指的是房地)如已出租给第二人,出租人于租
赁期间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但原本的租赁契约对于第三人(受让
人)仍然继续存在,此时受让人变成了出租人,俟租赁契约期效届满时,此租赁
契约才告终止。
但是,此第425条有一些例外不适用规定,同条文第二项规定,于未经公证
之不动产租赁契约,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适用之。
此项排除适用规定的意思,是防范有人故意利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文,
以不当的企图,使原租赁受让人长久或甚至永远空有受让之名,而无法收回自已
或另为他用之结果,所以特别规定未经公证而租约超过五年,或没订租期之不动
产租赁,就不能适用,变成“买卖可破租赁”。
所以本案例租赁契约已经失效,租赁契约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由丙决定是否继续出租之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答覆
x
5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05 01:37 |
firstnoel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303
分享:
▲
因为契约已到期属无约状态所以丙是最终之所有权者故选B喔!
x
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05 09:00 |
MyChat 数位男女
»
解惑专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46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