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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le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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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条疑惑
民法第1174条(抛弃继承之方式):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是二个月内还是三个月内?!
 



民法第449条(租赁之最长期限):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者,不适用第1项之规定。
↑是适用还是不适用?!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369
(2)请求给付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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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4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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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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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
2.不适用
3.行政执行法第30条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法是法院不能搞在一齐的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11-15 10:12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1-15 06:00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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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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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大大:
民法1174条在中华民国97年1月2日已经修正为3个月。
所以现在抛弃继承应该是,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以上是民法没有读通的小人的报告,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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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切~啥没有读通~是我的错了,没仔细查法条啦~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15 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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