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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YO80350 于 2009-11-15 17:36 发表的 刑法问题练习: 甲于某日参加友人婚宴,饮酒过量,吐气后酒精浓度达每公升一点五毫克,仍自行驾车返家,不慎撞伤路上行人,甲立即下车查看,发现该路人正是与自己有过严重冲突的乙。甲明知乙伤势沉重,仍不顾而去。隔天见报,该路人已死亡。 甲之行为成立刑法184条之5 肇事逃逸罪?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15 21:34 发表的 : 借题请教一下,有义务者之遗弃罪和肇事逃逸罪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关系? 因为我看参考书,两者竞合是论以有义务者之遗弃罪! 那么...为何还要有肇事逃逸罪之存在? (小弟没学刑分,还请熟刑分的大大帮忙解惑 )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1-15 22:04 发表的 : 以实务见解是特别关系.原因是立法理由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15 22:40 发表的 : 再请教一下,那在车祸案件上(被害人没死,行为人逃逸后被害人伤势并无恶化) 行为人只有无故意过失而逃逸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其他都会成立有义务者之遗弃罪。 我这样的观念对吗?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1-15 23:14 发表的 : 遗弃罪仅限显现故意遗弃.若是不知肇事现场有人死伤.迳而离去不会有294或同法第二项结果犯....所以294是应该具备认知与意欲.疑义者是276过失致死的不作为犯可能有适用的空间P.S:以林钰雄老师见解不用之现场有人死伤:惟.许玉秀老师认为应为行为人认知现场有人死伤...选边站吧 -------------->以上为个人酒后乱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