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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YO80350 於 2009-11-15 17:36 發表的 刑法問題練習: 甲於某日參加友人婚宴,飲酒過量,吐氣後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點五毫克,仍自行駕車返家,不慎撞傷路上行人,甲立即下車查看,發現該路人正是與自己有過嚴重衝突的乙。甲明知乙傷勢沉重,仍不顧而去。隔天見報,該路人已死亡。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184條之5 肇事逃逸罪?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5 21:34 發表的 : 借題請教一下,有義務者之遺棄罪和肇事逃逸罪之間的關係是什麼關係? 因為我看參考書,兩者競合是論以有義務者之遺棄罪! 那麼...為何還要有肇事逃逸罪之存在? (小弟沒學刑分,還請熟刑分的大大幫忙解惑 )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1-15 22:04 發表的 : 以實務見解是特別關係.原因是立法理由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5 22:40 發表的 : 再請教一下,那在車禍案件上(被害人沒死,行為人逃逸後被害人傷勢並無惡化) 行為人只有無故意過失而逃逸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其他都會成立有義務者之遺棄罪。 我這樣的觀念對嗎?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1-15 23:14 發表的 : 遺棄罪僅限顯現故意遺棄.若是不知肇事現場有人死傷.逕而離去不會有294或同法第二項結果犯....所以294是應該具備認知與意欲.疑義者是276過失致死的不作為犯可能有適用的空間P.S:以林鈺雄老師見解不用之現場有人死傷:惟.許玉秀老師認為應為行為人認知現場有人死傷...選邊站吧 -------------->以上為個人酒後亂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