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79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aple270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学大意].98年历届试题数题
(98司五)法学大意

(B)20.凡具法人资格之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欲表彰该团体之成员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并得藉以与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欲专用标章者,得申请注册为: 
  (A)团体标章(B)团体商标 (C)人团标章 (D)公会标章
WHY? 2009法学大意p8-34~35程怡,团体标章…是法条修正过?还是考选布答案公布错误?正解是选项几? 

(C)21.公司负责人执行业务,应尽下列何种之注意义务?
  (A)一般人之注意 (B)处理自己事务之注意
  (C)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D)一般肉眼所能见之注意
WHY? 

  
(98身心障碍)法学大意
(B)7.下列何者并非债务不履行之型态?
  (A)不完全给付 (B)拒绝给付 (C)给付迟延 (D)给付不能
WHY? 债务不履行: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给付延迟。(B)与给付拒绝不同意思? 

(C)10.下列关于近代及现代民法几个大原则的叙述,何者正确?
  (A)「致损害于他人者,仅于自己有故意或过失时,始负损害赔偿责任」之「过失责任原则」,目前并无任何修正
  (B)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一种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修正
  (C)对于闲置未利用之空地加征「空地税」可说是对于「所有权绝对原则」的一种修正
  (D)「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社会化」是个人主义法律思想的产物
WHY? 其他选项错哪? 

(C)31.经济部将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3 21:45 |
nanka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B)20.凡具法人资格之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欲表彰该团体之成员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并得藉以与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欲专用标章者,得申请注册为:
(A)团体标章(B)团体商标 (C)人团标章 (D)公会标章

重点在于这一句『并得藉以与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欲专用标章者,得申请注册为: 』请参照商标法 §76

§74与§76就是有大致上这一句的差异!!


(C)21.公司负责人执行业务,应尽下列何种之注意义务?
  (A)一般人之注意 (B)处理自己事务之注意
  (C)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D)一般肉眼所能见之注意
WHY?
公司法§23 Ⅰ 公司负责人应忠实执行业务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如有违反致公司受有损害,负损害赔偿责任。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26 22:43 |
neco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98身心障碍)法学大意
(B)7.
下列何者并非债务不履行之型态?
  (A)不完全给付 (B)拒绝给付 (C)给付迟延 (D)给付不能
WHY? 债务不履行: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给付延迟。(B)与给付拒绝不同意思? 
ANS:债务不履行之型态仅有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记!!!
(C)10.下列关于近代及现代民法几个大原则的叙述,何者正确?
  (A)「致损害于他人者,仅于自己有故意或过失时,始负损害赔偿责任」之「过失责任原则」,目前并无任何修正
  (B)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一种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修正
  (C)对于闲置未利用之空地加征「空地税」可说是对于「所有权绝对原则」的一种修正
  (D)「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社会化」是个人主义法律思想的产物
WHY? 其他选项错哪? 
ANS:(A)目前已有修正到"无过失"责任
         (B)代理仅是一种资格..地位...并非契约
         (C)正确!!修正为"所有权社会化原则"
       (D)应是社会主义
(C)31.经济部将新台币2百万元以下之公司登记交由台北市政府办理,此项行为称为:
  (A)委托 (B)委任(C)委办 (D)代办
WHY? 经济部属于中央机关? 
ANS:经济部属于中央机关...而台北市政府属地方政府
故跨越2个公法人..为委办

(A)36.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何种行政诉讼不得提起反诉?
  (A)撤销诉讼 (B)公法上金钱给付诉讼 (C)确认诉讼 (D)一般给付诉讼
WHY? 另,啥是反诉@@? 
ANS:参行政诉讼法第112条第1项
所谓反诉即原告变被告..被告变原告
(B)37.依行政诉讼法之规定,人民依法申请建筑执照,受理机关逾期未作成决定,如提起行政诉讼,则应提起那一种诉讼? 
   (A)撤销诉讼(B)课予义务诉讼 (C)确认诉讼 (D)一般给付诉讼
WHY? 形成处分如要提诉讼,皆是课予义务诉讼?! 
ANS:参行政诉讼法第4、5、6、8条
第4条:撤销诉讼
第5条:课予义务诉讼........又分为怠为处分之诉以及拒绝申请之诉...故!
第6条:确认诉讼
第8条:给付诉讼

  
(98初等人事行政)法学大意
(A)11.原告欲撤回行政诉讼,则至迟应于何时为之? 
   (A)判决确定前(B)判决书送达前 
   (C)法院作成判决以前(D)法院召开言词辩论以前
WHY? 有法条可参考吗? 另,不知道是哪个诉讼还啥,可在判决书送达前撤回?! 
ANS:参行政诉讼法第113条第1项
是判决书还是决定书??
我知道决定书送达前撤回为"诉愿"参诉愿法60条
(C)16.下列关于职权不处罚之叙述,何者正确? 
   (A)违反行政法上义务应受法定最高额新台币五千元以下罚锾之处罚,其情节轻微,认以不处罚为适当者,得免予处罚 
   (B)于职权不处罚情形,得对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者改处以社区服务,并作成纪录,命其签名 
   (C)于职权不处罚情形,得对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者改施以纠正或劝导,并作成纪录,命其签名 
   (D)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曾受职权不处罚之人又违反行政法上义务应受处罚者,不得再为职权不处罚
WHY? 有法条可参考吗? 
ANS:参行政罚法19条
(B)34.甲向乙借款一笔,并以其对丙之金钱债权设定权利质权予乙,以供该笔借款之担保;若甲对丙之债权先于乙对甲之债权到期,乙应如何确保其债权?
  (A)请求丙对乙为给付 (B)请求丙提存之 (C)请求丙另提供担保 (D)请求甲另提供担保
WHY? 怎不是d 
ANS:参民法第905条第1项
(A)35.下列有关共同抵押权之叙述,何者错误?
  (A)其担保之债权一定为数个 (B)其担保之抵押物一定为数个
  (C)当事人得设定共同最高限额抵押权 (D)当事人得限定各个抵押物所负担之金额
WHY? (A)错哪? 另,何谓「共同抵押权」? 
ANS:参民法第875~875条之4
(A)36.下列何者无消灭时效之适用?
  (A)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B)共有物协议分割之移转请求权
  (C)动产之返还请求权 (D)未登记不动产之妨害除去请求权
WHY? 
ANS:请求权为消灭时效之客体...而"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虽名为请求权..但实为形成权
故自无民法第125条之适用!!
(B)44.下列何种情况下,行政诉讼当事人或受诉行政法院不得声请最高行政法院指定第一审管辖法院?
  (A)有管辖权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实不能行使审判权
  (B)有管辖权之行政法院因案件负担过重
  (C)因管辖区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别有管辖权之行政法院
  (D)因特别情形由有管辖权之行政法院审判,恐影响公安或难期公平
WHY? 
ANS:参行政诉讼法第16条


[ 此文章被neco2在2009-11-29 02:19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9 02:07 |
maple270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 nankan 、neco2 热心解惑~3Q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9 15: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57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