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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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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不當得利、所有物返還請求
甲乙簽訂A物買賣契約,甲交付A物於乙後,發現買賣契約自始無效,甲應如何向乙主張A物返還?

答案是『依不當得利』

但我選『所有物返還請求』
因為我以為乙是無占有權而占有A物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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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飛上青天在2009-11-24 18:4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4 08:55 |
badyal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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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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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想是因為甲將動產交付後生效(民761)
所以不適用民767的所有物返還
便依民179不當得利(契約無效)
表情 恩...有錯請指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4 09:32 |
yenchenchia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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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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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記錯,不當得利的要件是:
1.無法律關係(偷竊、遺失物)
2.必須有因果關係(一方損失、一方得利)
3.實際經濟損失

既然甲乙有買賣契約(物權關係),就有法律關係了,甲應該不能主張不當得利,而是主張契約無效,要求乙返還標的物吧。
你確定答案是對的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09-11-24 09:47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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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主張不當得利的理由是什麼?
乙占有A物受有利益,甲因此受有損害,無法律上原因,...例如物權契約成立生效...
2、請問甲為何不能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乙有權占有
3、不當得利請求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有何不同?分別適用時機為何?能否煩請舉例說明一下@@?
不當得利適用在無法律上原因時,即如債權契約不成立,但物權契約成立生效,等無原因而受有利益者,為填補被害人損失,故有不當得利的產生.
所謂法律上之原因,依統一說的債權說是指債權關係...權利說,就指權利...非統一說,即本於給付以外之事由而得利
所有物返還,只有一個原因,就無權占有...

這題沒有說明清楚,因為一個買賣契約包含一個債權契約與二個物權契約,他指的買賣契約無效.究竟是指全部無效,或只有債權部分無效不清楚?
若依答案,應是指債權無效而物權有效之情形,否則乙既無權占有,自得以物上返還請求之...
那為何會有債權無效而物權有效情況產生?
是因為物權無因性緣故...這題要考的就是這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4 21:07 |
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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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kino大
我想他的題目所說買賣契約無效應該是單指債權無效
選擇題題目都這樣短短的,沒說很清楚
--------------------------------------------
如果這麼說

物權行為不因債權行為無效而受影響(無因性)
所以債權行為(買賣)無效不影響所有物移轉的物權行為效力(交付)
故本例中甲交付於乙之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有效)
所以乙有權占有?
若乙有權占有
甲就不能依物上請求權--請求乙為所有物返還
而是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或原有法律上原因而後原因失效)請求物之返還?

是這樣嗎?

--------------------------------------------

那如果照上面模式
甲寄託A物於乙,乙卻乙自己名義將A物賣予善意第三人丙並交付之。
此為無權處分,物權行為(交付)效力未定。
若甲不同意,此交付行為無效,甲應如何向丙主張物之返還?(不當得利?物上請求權?)
是否因為乙丙物權行為無效
所以丙屬無權占有?
因此甲應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所有物返還?
是不是這樣?

(至於丙反主張民法801、948之善意受讓屬後話,不在此討論範圍)


若在下有語意不清之處還煩請提出
在下觀念仍不清,還望大大不吝指點
謝謝囉
表情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11:44 |
pipiamy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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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過類似的題目,希望給你給作參考:亦是甲乙簽訂A物買賣契約,但甲是"撤銷"契約,最後仍是得向乙主張"不當得利"。
甲為何撤銷,(ㄧ)甲有錯誤→那麼乙是善意受領人(二)甲受詐欺、脅迫→那麼乙是惡意受領人。
撤銷→債權、物權行為均無效,乙自始未取得所有權。因此甲無法向乙主張"767",這部分請參考王澤鑑先生物權無因性的部分,會比較清楚。
甲依乙是善是惡分別用不同的請求。兩者共通甲都用179+181但書 向乙請求返還,接著乙如果是惡意,依182 II 要返還A物。如果乙是善意,乙又把A物贈與給第三人丙,就有182 I 的適用,乙就免於返還責任(參照182 I ),而此時甲則應向"現在無權占有人"丙主張183。(也非767)
簡單來說,甲對乙主張179,若乙轉送A物給第三人丙,甲則是向丙主張183。
當然這個問題還有其他的延伸,這種"複雜的贈與"因為目前立法技術的不足,對於"如果惡意的乙將A物轉贈給丙,現行民法351卻因其立法技術而讓甲無法向丙再行要回A物,而僅能向乙索賠。有鼓勵惡意的不當得利受領乙轉送甲之物之嫌"

這個部份我自己也正在揣摩,如果有錯誤請各位不吝指正,謝!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9-11-25 13:19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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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飛上青天 於 2009-11-25 11: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謝謝kino大
我想他的題目所說買賣契約無效應該是單指債權無效
選擇題題目都這樣短短的,沒說很清楚
--------------------------------------------
如果這麼說
.......
1.所有權移轉,並不等同交付
2.所有權移轉,須讓與人有處分權
3.無權處分情況,因效力未定,而可能適用1.債務不履行2.物上返還3.侵權行為4.不當得利,視無權處分人與所有權人之間關係而定,
移轉動產所有權有三要件:1.須為所有權人2.須讓與合意3.須交付...於使用不當得利情形,有統一說及非統一說區分,二者要件不同,目前非統一說當屬有力說,而其型態也較複雜...
4.在甲不承認乙的無權處分行為時,乙因欠缺處分權,丙自無法得到所有權(除非善意受讓),
而在丙主張善意受讓後,甲得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來請求乙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是為填補損害的功能...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11-25 20:0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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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1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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