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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歷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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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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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因果歷程錯誤
大哥甲約乙到某處工地談判,一言不合打了起來。甲拿起來預藏的手槍,朝乙的頭部開槍,乙昏迷倒地不起。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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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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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6 10:26 |
lai0913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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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輩先下個結論,
晚輩以為此錯誤對甲而言並不重要
故甲成立殺人罪既遂罪
丙為過失致死罪
只是為了搶頭香,推論晚輩再想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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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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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
2009-12-16 10:57 |
芸淡風清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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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也認為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雖然乙是溺死,但是還是實現了甲的主觀。(概括故意…嗎?)
不過丙的部份,有165的煙滅他人刑事證據之行為…嗎?
另外是剛剛想到的,有遺棄罪嗎?293ii?
哈哈~沒睡飽,又在胡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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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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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6 11:07 |
lai0913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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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
1.乙的死亡為雖為甲前後兩階段的行為所完成,
但判斷的重點在於甲的第一個行為,
即乙死亡的結果依一般經驗所能預見
且與甲所預期的結果相當,
所以此種錯誤非屬重要,
2,結論:甲仍成立殺人既遂罪
二.丙
1,湮滅証罪既遂
2.遺棄屍體罪未遂
3.過失致死罪,主觀無,客觀有.故論過失,
競合:過失致死罪
架構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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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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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
2009-12-16 12:38 |
vincent0818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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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殺人未遂罪,因為著手實行但未造成乙死亡的結果
丙:
遺棄屍體未遂罪+過失致死罪
競合:遺棄屍體未遂罪
至於湮滅刑事證據罪(165)
因為該屍體尚未成為被告案件之證據,
故構成要件不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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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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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7 13:36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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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殺人既遂亦不負湮滅證據.侵害屍體等罪
理由-->
1.小弟是由他告知清理(滅屍).所以小弟當然是服從.不然老大不就叫假的
2.然.乙死亡之風險並未由他人逾越.本行為亦非重大偏差.意外偏離社會經驗
(到此皆為學說).實務見解的話.亦非為第三人介入可言.其因乃甲可為利用小
弟為之清場行為云云....不好解~~釋之原因.乃實務不採學界通說犯罪支配論.
亦不承認正犯後正犯.所以在扯下去不好玩.所以容許我偷懶.就此為斷
~~
3.侵害屍體.殺人滅跡者可用不罰前後行為或期待可能性解決~~
湮滅證據者->限於他人之犯罪證據
丙:
1.成立過失致死.亦成立湮滅證據罪(被害人也是證人或被害人死亡亦為物證)
2.沒有侵害屍體(因為當時人未死所以不是屍體).亦沒有其遺棄罪之適用(限故意)
-->165.276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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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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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7 18:24 |
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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