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144 个阅读者
 
<<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已解] 关于不完全等价之客体错误

关于不完全等价之客体错误,大部分解题都是以所知所犯来解,但也有用故意理论、身分犯来处理。
林山田老师称不完全等价客体错误为「行为主体错误」,然书上只有简单提到对身分关系须有认知方有故意。
想请教下列题目用身分犯该如何解?

例1:甲欲杀其父乙,却误其叔父丙为乙而杀之。
例2:A欲杀其甫生产之儿子B,却误隔壁床的C为B而杀之。

-------------------------------------------------- 心得结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2-23 09:57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12:2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解决方法:
272:
一.北伐之所知所犯说
二.罪疑唯轻说

本人乱说:此发生错误于具体案件之下.客观上主体没有身分.主
观上行为人亦无认知.再者以立法事由所具"道德"规范之下而为
加重刑罚之事由.可见除行为人本身除有犯272之犯意.客亦观上
有其特定之客体使得适用272:明知其为直系血亲尊亲属而杀之.

274:
亦为事实上欠缺其身分.而无法适用身分上为之减免.仅适用57条
及59条上为减免刑责之事由~~~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5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17:44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2-19 17: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解决方法:
272:
一.北伐之所知所犯说
二.罪疑唯轻说

本人乱说:此发生错误于具体案件之下.客观上主体没有身分.主
观上行为人亦无认知.再者以立法事由所具"道德"规范之下而为
加重刑罚之事由.可见除行为人本身除有犯272之犯意.客亦观上
有其特定之客体使得适用272:明知其为直系血亲尊亲属而杀之.

274:
亦为事实上欠缺其身分.而无法适用身分上为之减免.仅适用57条
及59条上为减免刑责之事由~~~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 表情


大大的意思是,若用身分犯来解,须要主客观均符合条件方有其之适用。 是吗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19:15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uote]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2-19 17: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解决方法:
272:
一.北伐之所知所犯说
二.罪疑唯轻说

本人乱说:此发生错误于具体案件之下.客观上主体没有身分.主
观上行为人亦无认知.再者以立法事由所具"道德"规范之下而为
加重刑罚之事由.可见除行为人本身除有犯272之犯意.客亦观上
有其特定之客体使得适用272:明知其为直系血亲尊亲属而杀之.

翻译如下:

犯罪事实与犯人所知有异者,依下列处断
1.所犯重于犯人所知者,从其所知。
2.所犯轻于犯人所知者,从其所犯。
因此,欲满足272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主观上必须「知其为直系血亲尊亲属而杀之」,客观上亦须「所杀者为直系血亲尊亲属」,始克当之。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19 19:29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8G9119 于 2009-12-19 19:2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犯罪事实与犯人所知有异者,依下列处断
1.所犯重于犯人所知者,从其所知。
2.所犯轻于犯人所知者,从其所犯。
因此,欲满足272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主观上必须「知其为直系血亲尊亲属而杀之」,客观上亦须「所杀者为直系血亲尊亲属」,始克当之。

先感谢大大的翻译。
其实我知道所知所犯的解决方式,总之就是「从轻」......。
例1:甲欲杀其父乙,却误其叔父丙为乙而杀之。 →所犯轻于所知从其所犯。
例2:A欲杀其甫生产之儿子B,却误隔壁床的C为B而杀之。→所犯重于所知从其所知。

然而,272及274到底是刑之加重要素还是构成要件要素还有争议,
若只是刑之加重要素,则无所知所犯之运用。
(不过,还是有老师坚持272是刑之加重,并且有所知所犯之运用。表情)

同理,若只是刑之加重减轻要素,也无周胖的主客观要素审查之适用。




基于以上总总理由,我才会想说用林山田老师的身分犯会不会比较好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19:56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呵~天气冷到都看不清楚题意了 表情
不过小的用法上,身分犯是选择题用的
解申论题上,还是习惯把272,当作刑之加重,并且有所知所犯之运用
原因无它,解题首尾连贯尔
例如解不能未遂犯,学说上小的只会引述印象理论、重大无知说、具体危险说,而不及于旧客观未遂论
只为不想打自己巴掌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19 20:42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8G9119 于 2009-12-19 20: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呵~天气冷到都看不清楚题意了 表情
不过小的用法上,身分犯是选择题用的
解申论题上,还是习惯把272,当作刑之加重,并且有所知所犯之运用
原因无它,解题首尾连贯尔
例如解不能未遂犯,学说上小的只会引述印象理论、重大无知说、具体危险说,而不及于旧客观未遂论
只为不想打自己巴掌尔 表情


所知所犯好用的程度,可以媲美实务的「相当因果关系」。


提到了未遂论......顺便借题请教一下,关于未遂犯,无论通说采重大无知说,或是实务采的新客观未遂,
对于「A对朝棉被下的B开枪,惟B早已死亡」都成立障碍未遂。然而,如果TB上是用客观归责理论来解,
应该如何写阿? 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风险? 人都已经死了,怎么会有风险......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21:3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19 21:3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所知所犯好用的程度,可以媲美实务的「相当因果关系」。


提到了未遂论......顺便借题请教一下,关于未遂犯,无论通说采重大无知说,或是实务采的新客观未遂,
对于「A对朝棉被下的B开枪,惟B早已死亡」都成立障碍未遂。然而,如果TB上是用客观归责理论来解,
应该如何写阿? 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风险? 人都已经死了,怎么会有风险......表情


这是不能犯跟障碍犯的探讨.
EX1.旧客观未遂论之:事实不能
EX2.新客观未遂论之:具体危险
EX3.印象理论:抽象危险说

以上三说.至于危险何在.以说主张判断即可知其适用
EX1.以行为后判断.结果之发生系为绝对或相对
EX2.客观上审查.以行为时判断行为人之行为使得一般人感受有无具体危险
EX3.以客观上一般人感受行为人主观之犯意与客观上之行为判段有无抽像之危险
补充:EX4.若不是EX3之规范者可能有重大无知论可以适用

有无"危险"之判断以学说不同.抑或若是结果相同.其判断所据.推论过程亦有所相异

补充二.
实务见解采EX2:的具体危险说.95-16刑议.及8G大补充的97-2824判决.及敝人最近
查到的98-5059判决.见均为采具体危险说...可间为啥最高院97.98皆有相关判决.得
知还有实务见解采旧客观未遂论之事实不能说.后才会有最高院对其法律见解有异之
判决~~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22:10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例1:甲欲杀其父乙,却误其叔父丙为乙而杀之。
例2:A欲杀其甫生产之儿子B,却误隔壁床的C为B而杀之。
..........
1客观上:甲杀丙死(乙不在旁,无危险性,不讨论其未遂或不能问题.)
主观上:甲杀其父乙(罪责要素,随人)等价错误评价是人.
2违法性
3罪责性:甲杀父(加重事由)
所以甲成立272I即遂罪.
(结果和所知所犯原则一样)
........
1客观上:甲杀C(而B在旁,另外讨论其危险性)
主观上:甲杀B(等价错误)评价为人,(罪责随人)
2违法性
3罪责:甫杀婴(减轻)
所以甲成立274I之罪.
另外B在旁,有危险性,评价为故意未遂行为
1结果未出现
2刑法有罚25I,25II
3着手O
4故意O
5违法性
6罪责(还是杀婴)
成立274未遂犯
竞合:
一行为犯两个法益害,以一个274I即遂罪评价即可.(两罪均成立)(不是法条竞合的仅成立一个罪)
(结果和实务的所知所犯一样)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23:08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柏大......你的拟答我看不懂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0 08:36 |

<<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0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