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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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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刑法因果关系??
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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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9 12:41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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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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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样的考法的!
我会选条件因果.
看到负责两字选相当因果?是客观归责吧!
直接因果,也可以对.不然怎说呢?间接因果就到负责?(惹起法益侵害的所有人都要负责的,那连间接因果也要算进去)
.........
这个版有多位大大们,对因果有独到见解,我的见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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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9 13:12 |
车文杰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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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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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12-29 12:41 发表的 请教刑法因果关系??: 到引言文
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此一因果关系通称为:
A.直接因果关系
B.跳跃因果关系
C.相当因果关系
D.条件因果关系

此题答案为C

请问如何解释选项之关系??完全没看过。

先简述一下相当因果与条件因果

所谓相当因果,是指在一般之情形下,同一环境及同一行为,均会造成该结果发生者,即认为该原因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简言之,相当因果乃是从正面检视其关系之存否

所谓条件因果,意指若该原因为该结果之发生所不可想像其为不存在之条件,则该原因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条件因果是从反面讨论

比较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均为事实上之因果,若要以刑法将之课责,仍须以客观归责讨论,方能确立其法律上之因果
换言之,行为人之行为即使具有事实上之因果,不代表该行为便具有法律上之因果

至于直接因果关系,据在下所知,应属于警察责任之归责理论,此乃行政法上之概念而非刑法

就本题而言,应可以确认其因果关系之逻辑并非条件因果,因条件因果多采反面列举,而该题是采正面描述
只是「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句话在下认为已经混淆了事实面及法律面的因果关系,挺有问题的

有错误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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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9-12-29 14:43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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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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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12-29 12:41 发表的 请教刑法因果关系??: 到引言文
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此一因果关系通称为:
A.直接因果关系
B.跳跃因果关系
C.相当因果关系
D.条件因果关系

此题答案为C

请问如何解释选项之关系??完全没看过。


上面大大讲的很清楚了,我改用浅显易懂的话讲好了:

在刑法的世界里,因果关系理论有三种:
1.条件因果关系
2.相当因果关系
3.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因为这题没有,所以就不提了。 所谓「条件因果关系」,公式若非A,则非B,故AB有因果关系。套用到本题来则会变成「若甲撞伤乙,乙也不会伤势过重死亡,故甲撞伤乙的行为和已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而「相当因果关系」,公式因为A,所以B,故AB有相当因果关系。套用到本题来,就是「甲撞伤乙,导致乙伤重死亡,两者有相当因果关系。」

更简单来说,条件因果是反面叙述,而相当因果是正面叙述。



如果还是看不懂的话,建议背起来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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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4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9 16:23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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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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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此一因果关系通称:

这题蛮阴的,因为依照罪名是重伤致死罪的加重结果犯,此时必须以17条判断,重伤之结果,除了与行为具备因果关系外,尚需具备一般理性第三人于事后客观之同一环境,对于行为之构成要件能否预见=====>因此符合相当因果关系(我解释的有点模糊,请多加指教)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1 10:12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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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小女的想法:
因为实务采相当因果关系(客观的喔)
哈哈,来乱的~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1 10:56 |
8G91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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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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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09-12-31 10: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此一因果关系通称:

这题蛮阴的,因为依照罪名是重伤致死罪的加重结果犯,此时必须以17条判断,重伤之结果,除了与行为具备因果关系外,尚需具备一般理性第三人于事后客观之同一环境,对于行为之构成要件能否预见=====>因此符合相当因果关系(我解释的有点模糊,请多加指教)


所谓加重结果犯乃故意+过失,亦即行为人对基本行为应有故意,而却发生其未预期之加重结果(过失),始成立加重结果犯。

法律特设此加重规定,目的乃为求刑罚公平。

又参见刑法17条:「因犯罪致发生一定之结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规定者,如行为人不能预见其发生时,不适用之。」

47 台上 字第 920 判例,以资观察
加重结果犯,以行为人能预见其结果之发生为要件,所谓能预见乃指客观情形而言,与主观上有无预见之情形不同,若主观上有预见,而结果之发生又不违背其本意时,则属故意范围。 
 
因此小的以为,判断加重结果犯,除行为人有基本构成要件故意外,另必须综合行为当时之整体客观情,及当时所存在之事实,加以客观审查,始能责付行为人加重结果责任。

本题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因罪疑为轻及题意未明,小的以为以过失杀人为当。
以上为小的乱说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09-12-31 11:05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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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8G9119 :
本题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因罪疑为轻及题意未明,小的以为以过失杀人为当

你的叙述是以"行为人主观预见可能性来判断",并不符合"客观预见可能性".

所谓的"客观预见可能性"是指:
以一班人事后来看,受伤后有可能因为病毒感染后失血过多而死亡,故已具备一班人能认同其结果发生之可能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1 20:03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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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冰咖非:
感恩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1 20:04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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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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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12-29 12:4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此一因果关系通称为:
A.直接因果关系
B.跳跃因果关系
C.相当因果关系
D.条件因果关系

此题答案为C

请问如何解释选项之关系??完全没看过。

因果关系可分为
1.结果原因:条件说
2.结果归责:客观归责理论及客观相当因果关系

而相当因果关系为正面的审查,冰大所言,晚辈从之
至于甲该成立何罪,重点在于甲是故意还是过失撞伤乙
1.故意,甲可能会成立伤害致死罪
2.过失,甲会成立过失致死罪

新年的第一天,又在胡诌了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1 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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