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3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诉上诉练习4
甲告乙备位诉讼,先位声明a,后位声明b,(按通常程序)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23:04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题示,本案为诉之客观预备合并,即法院认为先位请求有理由,则毋庸就备位请求为审理及判决,如认先位请求无理由,始能对于备位请求为审理及判决,是本题所称「法院就b判甲胜诉」云云,应指原审法院审理后认a无理由、b有理由而言,先予叙明。

1.1.甲可上诉。甲获胜诉判决,似无上诉利益;惟于本案之情形,因甲就先位声明有被法院认无理由之不利益,故通说采实体不服说,甲仍得上诉。
1.2.a、b均未确定。(附随的一体性/上诉之不可分)预备合并诉讼一部上诉,全部发生移审之效力,故a、b均系属于上诉审法院。均先不确定
1.3.法院如认a有理由,应撤销原判决,依a声明为甲胜诉之判决;如认a无理由b有理由,应维持原判决,判决甲败诉;如认a、b均无理由,因乙未上诉,故依不利益变更禁止之原则,仅得维持原判决,不得为更不利于甲之判决。

2.1.乙可上诉。乙败诉,无上诉利益的问题
2.2.a、b均未确定。(附随的一体性/上诉之不可分)
2.3.不利益变更禁止。纵认声明a有理由,亦不得依声明a为判决。若b有理由:乙败诉;若b无理由:乙胜诉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06 23:4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5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