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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320练习
甲于1月1日到山区,见到牛樟大树一株,作了记号,回来后伙同乙,二人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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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6 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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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1月1日,为320着手(物色财物)(实务,通说均成立)
2,甲乙于1月3日锯树断了,即遂(实务在此为即遂).
3,1月5日搬树(不成立349)上车(实力控制之下,一说在此才即遂)(通说)
4,行经省道,搬运(不成立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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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3 22:44 |
bobby650310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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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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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4 23:34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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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是不动产,似乎不符320条之窃取他人动产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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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5 1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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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加将树锯断的毁损罪?
之后分离就为动产了.(窃盗即遂?)(森林法)(实务及学者在此仅为着手的破坏他人持有)
或搬离时才是即遂?(实务及学说,实力控制下)(建立新持有)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5 23:19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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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窃盗着手:
主观上:故意、不法所有意图
客观上:窃取他人财务;实务,认为要在「自已实力支配之下」才能成立既遂。
2本案:
虽以完成窃盗行为,但仍是在监视范围之内,未达实力支配之下,成立窃盗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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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14 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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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323准动产,该当320普通窃盗罪,不过甲乙二人持工具将树木锯断以321第三项携带凶器而犯者
成立321加重窃盗罪

着手点于行为人主观犯罪意图观察,其行为对于被害客体造成了客观具体危险时,就是着手
既遂点于当行为人已经破坏他人之持有,并且建立自已之持有的时后,就是属于窃盗罪之既遂
1/1-只能说是预备阶段,不构成犯罪,且320无罚预备犯
1/3-客观上已经对树木产生危险了,主观上也有不法意图
1/5-已经将树木从他人之持,建立为自已持有的关系了,属于窃盗罪之既遂



初学刑法的想法,若有错误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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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8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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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凶器,其种类并无限制,凡客观上足对人之生命、身体、安全构成威胁,具有危险性之凶器均属之,且祇须行窃时携带此种具有危险性之凶器为已足,并不以携带之初有行凶之意图为必要。螺丝起子为足以杀伤人生命、身体之器械,显为具有危险性之凶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号判例要旨)


我咧:
那时出此判例
太多没读书了
有练过武术的
空手空脚都是凶器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10-02-19 07:2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18 0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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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10-02-18 08:3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带起子,小锯子等破坏门窗的工具,不应当凶器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凶器的定义依照实务一向认为「可能对人体安全造成威胁」为要件。
螺丝起子对于人的身体也具有杀伤性,试想若你破坏门窗时被主人发现,拿起子往主人心脏刺
一样会造成生命危害,何况版主举的例子即使你没有该当凶器,也该当地二项「毁越安全设备」<==这个是补充的^^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8 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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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二人行为何时着手?
->如此的问,表示在说明以各学说见解分析判断,然依题议中
  说明出形式客观说.主观说.折衷说.实务见解参邻境小日
  本之判解(物色说)等等~~
2即遂?
->无论上述哪一说行为人都已经具有优越之监督支配所有,故
  已为记遂,至于在嗣候行经省道时被警栏下已经是行为后搬
  运赃物之部分,不影响既遂之成立
3森林法之同与刑法320窃盗罪为之判断,当然竞合之部分仍
 以特别关系而优先适用森林法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8 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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