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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這樣的契約有無效力?
勞工法令明定資遣勞工必須給予資遣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賠償費用等強制規定。
很多雇主要剝削勞工,在該員工新進入公司上班時有些雇主會要求簽訂什麼『放棄資遣費、
放棄部份薪資或未滿一個月不得領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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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1-10 11:59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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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除去無效部分,其他有效.
故除了約定違反71部分外,K還是有效.
至於所問屬個人事實部分,非法律規範問題.
老闆被員工所詐欺一事,老闆或可用撤銷來爭執?但88有過失喪失撤銷權.也不行!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0 12:36 |
leoche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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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以前"有些銀行規定女職員要是結了婚就要辭職"的情況類似.

有些應徵人員明明知道不合理,但就是抱著"先拿到工作;再說"!
而有些應徵者卻是因為"不簽"而無法被錄取!
所以,站在另一個角度來看,若女行員在要結婚時才用"該契約無效"來...
這對於當年因為拒簽"而落選的應徵者"來說,何其無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1-10 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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