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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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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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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考古题
question:我国宪法上有关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何者与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三八四号解释相符?
A属宪法保留之规定
B现行犯之逮捕属法律创设之例外权限
C人身自由保障仅限于刑事被告
D违警罚法未抵触人身自由之保障
answer:A

请问为什么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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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ryan2018在2010-01-15 15:2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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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5 13:14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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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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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我国宪法上有关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何者与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三八四号解释相符?
A属宪法保留之规定
B现行犯之逮捕属法律创设之例外权限
C人身自由保障仅限于刑事被告
D违警罚法未抵触人身自由之保障
answer:A

请问为什么不是B?
难道现行犯之逮捕不属法律创设之例外权限吗?→刑诉88: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
宪8: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依宪法第8条之内容,可知,人身自由乃须依法定程序!而法定程序实属法律保留给法律或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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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10-01-15 17:27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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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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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依宪法增修条文之规定,立法院对于行政院重要之政策不赞同时,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时,行政院得否移请立法院覆议?

宪法57: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 立法院对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 。行政院对于立法院之决议,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三 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宪增修第3条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第三项: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

由大法官的解释中(忘记第几条),宪增修第3条停止原宪法第57条之适用,行政院可覆议之内容:仅为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针针重要政策,则无法覆议!

当然,若是为「重要政策之预算案」之争议,如何处理?大法官解释,此为政治问题,非司法问题,故应循党政协商程序,非由大法官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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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10-01-15 17:42 |
cherriey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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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怪怪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 | Posted:2010-04-12 13:49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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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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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我国宪法上有关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何者与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三八四号解释相符?
A属宪法保留之规定
B现行犯之逮捕属法律创设之例外权限
C人身自由保障仅限于刑事被告
D违警罚法未抵触人身自由之保障
answer:A

补充说明:
就释字第384号:...所称「依法定程序」,系指凡限制人民身体自由之处置,不问其是否属于刑事被告之身份,国家机关所依据之程序,须以法律规定,其内容更须实质正当,并符合宪法第23条所定相关之条件!
就此叙述,原表示「行政行为,须依正当法律程序」,但就选项中,并无此内容,就以排除法之原则,排除BCD!
B选项,现行犯之逮捕乃依刑诉第88条之罪刑法定原则下,非创设之例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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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4-12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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