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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诉法67条第二项后段以交付文书时,视为送达。指交给谁呢?
如不于前项期间内指定送达代收人而陈明者,行政法院书记官得报经审判
长许可,将应送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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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1-18 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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