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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obu131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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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被继承人前次继承的遗产是否算在遗产内
请问被继承人(死亡者)前次继承的遗产是否算在遗产内
因为税务法有一条 若无报遗产税 这笔遗产必须纳入遗产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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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4 1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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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 ,A 的母亲死了 , A领到一笔500万的遗产
之后500万花光了 但是"没有"报遗产税
假设欠税250万』

这是个蛮奇怪的问题?

1.既然很明确500万是『遗产』,谁用的谁就有责任偿还债务,包含公法上及私法上的债务。
2.如果遗产是500万,遗产税就不会是250万。那么250万应该是其他税款,那么是否含在500万里面呢?
  也就是说,是扣掉税款还有遗产500万,还是说总数500万,但还有250万税款未缴?
3.能够不用申报遗产而且花光遗产的情形,我能想到的只有被继承人的遗产全部是现金。但是结果又是欠税250万;在没有申报遗产税
  又欠税的情形,我能想到的也只有依职权调查及通知纳税。
  此时继承人已成为纳税义务人,具有公法上的给付义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本来就有应缴税的义务。
  至于给付义务范围,本题就题目来说应该还要补充一些事实?

以上,是小的自己想的~~~~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5 1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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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提供宝贵意见
2.遗产是500万 遗产税250万,因为是多年前的继承( 500万早被A用光了
但用到那不清楚,也就是A的存款0 但是欠税250万

250万是假设数字 因为不知那时税率是多少 所以税率以50%来定,

3.我会有这想法是因为税务法上规定未陈报遗产税之遗产 再次被继承时,其值必须加在遗产总额中

而限定继承是以所得遗产为限 来对债务进行清偿

钱在继承时被A用光了,对B,C来说这钱根本不明去向,所以也无法说明这笔钱跑那去

这时不知是否会被认定为再次被继承,我的主要征结在此

而当这500万的值加到遗产总额中时(因为上一代没报税),遗产总额500万高于250万, 就得要负担完整的250万

但这时明明没拿到等于要从口袋出


[ 此文章被0nobu131een在2010-01-25 16:2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5 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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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民国70年以后发生继承事件,遗产总额500万,是免课遗产税的。
  如果是民国70年以前发生继承事件,核课期间加追征时效共12年,也过了稽征时效。
  怎么会有遗产税的问题呢?
2.大大一直将本案导向实际案例,如果真的是实际事件;
  小的反倒是建议大大应将『法律事实』再厘清,因为有许多点都看的出来大大提出来的法律观念是错的。
  这里特别强调『法律事实』是指,这件事里的某些事,法律是如何看待的。
  例如:就是A的存款0 但是欠税250万;对B,C来说这钱根本不明去向。
  这里的意思就很含糊:
  继承时点呢?
  限定继承依法主张了吗?
  B,C最终的希望为何?
  现在处里的情形?
  这些都是决定处理这件事的关键。
  不知道钱的流向,与不需缴税很难连接上关系的~~~
  如果都已经被限制出境了,或准备强制执行了,那~~~~~~~
  以上所问的似乎都已经是多余的了~~~
  改问行政救济呗,似乎还比较实际一点~~~~~

以上还是小的自己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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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5 1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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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 我不是学法律的 只能自行找法条 所以观点或法条有错请多多见谅 与帮忙指正了
A在生前有继承过一笔500万的遗产 但A没有去缴遗产税 N(用N来代表一个数字好了)

A 死亡时 财产是0 ,A死亡时 A有欠税 N
而A的继承人有B跟C

这时B,C 在办完限定继承所须程序后 在法律上认定继承到的遗产是0 还是500万? 我的问题在这
引申到如果是0 那是否B跟C就不必负担A以前的欠税N
如果是500万那是否B跟C要负担这以前A的欠税N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5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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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制度『原本』是采概括继承制度,也就是说继承人将被继承人的积极财产(有剩的遗产)以及消极遗产(所欠的债务)都一并继承。
继承时,并不区分其他人的债权或债务,均一并继承。也就是说先把所遗财产与债权、债务合并计算后,所剩的才叫遗产。
现行制度采限定继承制,就是在所继承遗产利益内负有限责任。换句话说,所遗财产与债权、债务合并计算后,还有剩遗产的,继承人才进行分配,如果计算后已无遗产或是只剩债务的,不负返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依大大所列事实,A所欠的遗产税A之债务。继承人B、C就没有遗产可以分,就结束了。
但是,限定继承是98年6月才修订的内容,所以我才提醒:事实上的继承时点是不是可以用限定继承是应该要注意的。

但这仅是就分产分配的部分的处理而已哦~~~

补充要说的是:
1.提醒前面说的事,如果只继承A母500万元是免课遗产税的。在98年以前要课要10万元遗产税,以A的情形大概要继承到1000万左右
  。要继承1000万现金好像不太可能,其必然有不动产,不动产的部分才是要注意的地方,因为可能会涉及刑责的问题。
2.大大连续对相关问题提出数问,回答的人大概都只能针对个别问题内容说明,至于您没有问到的部分,并不代表不会有问题。
  在此提醒您~~~~

以上还是小的自己乱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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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5 2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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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我现在比较怕的是因为A确定有债务(外面欠款跟欠国家的税)
而A在10年前有继承到一笔钱约500万

那如果债权人查到A在10年前有继承这笔钱
但B,C 在遗产清册中没有列出这笔钱(因为不清楚A将这比钱花那去了)B,C 实际继承到的的遗产为0

那债权人是在查到这笔钱还有余款存在并在某个人或地点的实际证明之后才能向我们要债务吗
还是债权人只要查到A在10年前有继承这笔钱就可以要求BC说明钱的去向 而BC说不出来时就可以向我们追讨欠债权人的债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6 1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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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而A在10年前有继承到一笔钱约500万;
    那如果债权人查到A在10年前有继承这笔钱,但B,C 在遗产清册中没有列出这笔钱(因为不清楚A将这比钱花那去了)B,C 实际继承到的的遗产为0』
→A在10年前有继承到多少钱 与 遗产清册中有没有列出这笔钱   → 〝没有关系〞。
  因为B,C只要列出A死亡时的财产总和即可。(即使是十年,我想也没有人有办法列出这十年间的收入明细,况且还有减去支出;另外最重要的事法律不管中间的出入,只管结果)

2『那债权人是在查到这笔钱还有余款存在并在某个人或地点的实际证明之后才能向我们要债务吗』
债权人是在查到这笔钱 与 余款存在并在某个人或地点 〝没有绝对关系〞
法律管的是钱是谁的?不是管钱在哪里。
在某个人或地点有钱,但钱是谁的呢?是A的才有用啊。而且清偿债务还有顺序,能不能排到他还不知道咧。
债权人只要证明有债权,不管A有没有钱,都可以跟A要。A怎么还是A的事。
如果是『能不能跟我们(指B、C)要债务?』办完限定继承,就负有限责任而已,也就是说有剩钱就还,没剩钱就没有了。
跟A从出生到死亡之间有多少收入、怎样的收入没有关系。

3.债权人只要查到A在10年前有继承这笔钱就可以要求BC说明钱的去向 而BC说不出来时就可以向我们追讨欠债权人的债务?
→完全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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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多谢详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6 1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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