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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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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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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甲以自己名义出售乙所寄放之手机于丙,丙并不知该手机不属于甲: 【A】丙得于甲让与两年后取得该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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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8 01:29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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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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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己名义出售乙所寄放之手机于丙,丙并不知该手机不属于甲: 【A】丙得于甲让与两年后取得该手机所有权 【B】乙于甲让与两年内得向丙请求返还该手机 【C】乙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甲请求 【D】丙基于表见代理之规定得主张取得该手机所有权

1.乙→甲  民法第464条,惟乙未取得手机所有权,手机所有权仍然为乙
2.甲→丙  (1)民法第345条 有效   (2)民法第761条→民法第118条第一项无权处分,效力未定,惟丙善意第三人,依民法第801条及948条规定,丙取得手机所有权
3.乙→ 甲   可以依民法第179条、民法第184条第一项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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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1:22 |
popo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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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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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A】丙在基于善意受让时就取得所有权 勿需等两年 【B】乙不得向丙请求返还该手机   因为所有权已归善意受让丙  乙已丧失所有权?  这样对吗    

所以这题无关盗赃或遗失物规定有请求返还被占有物权利是吗?    如果是盗赃遗失物  乙就得对丙主张物之占有返还?    谢谢


不好意思   我又想到   这事件甲丙买卖债权行为有效  而物权所有权取得丙不是要经乙同意才能取得?
那是否可说无权处分物权   物权行为在善意占有受让情况下  善意占有受让人直接取得物所有权  不需原所有人同意?
好像跟  第一百十八条(无权处分)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矛盾
  


[ 此文章被popo77在2010-01-28 13:0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8 12:48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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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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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效力未定
1.乙承认就不用走善意受让了
2.乙不承认,丙可以用善意受让,取得手机所有权
本是C的答案就是,乙没有承认,所以乙拿不回来手机了,所以乙只能向甲用不当得利请求价金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这题跟盗物无关,因为是乙寄放在甲哪里,有寄托契约关系


所以【A】丙在基于善意受让时就取得所有权 勿需等两年 【B】乙不得向丙请求返还该手机   因为所有权已归善意受让丙  乙已丧失所有权?  这样对吗     →嗯,答对了~~~~ 丙都取得手机所有权没有时效问题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4:14 |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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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题应该属非给付类型不当得利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8 17:46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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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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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己名义出售乙所寄放之手机于丙,丙并不知该手机不属于甲: 【A】丙得于甲让与两年后取得该手机所有权 【B】乙于甲让与两年内得向丙请求返还该手机 【C】乙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甲请求 【D】丙基于表见代理之规定得主张取得该手机所有权

答案C

补充说明:
为何C答案不是依侵权行为请求?
乙可依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或无因管理,三者中之一原因,向甲请求赔偿损害请求权!
故C选项,乙「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甲请求。
若「得」换成「应」,答案就会有争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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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10-01-28 18:43 |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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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本是C的答案就是,乙没有承认,所以乙拿不回来手机了,所以乙只能向甲用不当得利请求价金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这题跟盗物无关,因为是乙寄放在甲哪里,有寄托契约关系

其实如果说是丙善意,乙对丙就无任何请求权, 但如丙恶意,也就是明知甲无权处分,乙可依 118拒绝承认, 并依 767的回复请求权, 请求丙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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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8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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