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7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opo7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三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笔,各有三分之一应有部分,甲未得乙、丙同意,故意只将土地中靠马路边的土地占全笔土地三分之一部分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31 01:54 |
lin372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共有-指处分时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始可处分,未通知乙丙不生效力

1:债权契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约即为成立

2:物权部份: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无效

甲丁契约成立

若共有人乙丙不同意.则无效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31 17:05 |
popo7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就这题而言 那为何甲丁租 赁契约对丙、不生效力  
租赁不是属使用收益?    是处分?
还是因为甲仅能在自己三分之一权利范围内为租赁行为{债权行为}
所以甲丁成立租赁  但对乙丙不生效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31 19:2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6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