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5758 個閱讀者
 
<< 上頁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頁 >>(共 18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ayee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8 鮮花 x19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
 

先聲明一下~
這次大概是我最後一次發表的言論了~
因為實在「討論不完」………
 

我只能說
對於那些死刑犯,如果有比死刑更好的「方法」,譬如他每個月要把所有賺的錢給受害家屬(只剩基本的錢可以留,如吃飯錢),以及該有的勞力付出,並終身不得假釋,那我選擇性接受。(就算還不完被害家屬所失去的,也只能這樣,只能讓他還到他死的那天,這就是死刑犯活著的意義,活著的每一分每一秒都要還債,失去了這層意義,他是沒有活著的「意義」的
)

如果還是可以假釋,當然選擇死刑。

本來只想寫上面那行,就不寫了,因為我覺得不用解釋,知道的人自然知道,不知道的人……我又要解釋一遍…真的有點麻煩…唉
~~~~
以下括弧給還是不知道的人看…
 

【有的人會說,如果是無辜的人怎麼辦?我跟你說……(我有點累了…不好意思…)已經是  罪證確鑿  的死刑犯,  真的很少」有誤判的人…
而因「假釋」被放出來所殺的人數,真的「死更多好人」。
如果法官分不出哪些是「天生殺人狂」,一定要照本宣科,用法條才能分辦,或是不用法條,自己猜想也想不出來(畢竟不是上帝,看不到未來),或是沒有好的配套措施,那只好…剩一條路可走
兩害相權取其輕

死刑一途】


 

 

在沒有保障的配套底下,要廢除死刑,可以說是……很……很………很隨便的決策………



再說,廢除死刑所影響的層面會不會是一種「鼓勵犯罪」的誘因,會不會因此而「死更多人」呢?          我想……也無從查證了…

要跟人權團體辯這個也沒意思………因為人權團體要的是「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說廢除死刑會死更多人~ 試問?這種「證據」怎麼拿?如果拿不出來,還是硬要「兩害相權取其」就是了……唉~~~

 


這世上,只能盡力做到完美
 

 

但如果還是「不完美」,怎麼辦?
涼拌炒雞蛋~~~~不錯吃~~ 哈哈 (不好意思,太久沒講笑話了……)
真的不完美,也只好兩害相權取其輕,是不是?



以目前還是有假釋的制度來看(不看目前那44位死刑犯最後會有幾個被處死,光是重刑犯就很多人被假釋了),我只能對大家說,目前法律保護的對象就是「活著的人」。
只要你活著,法律自然會保護你
~
所以,請你好好活著~~~
活著就有很大的希望(必竟處死的屬少數人~)!加油~~~













有些事,並不是沒看到「證據」就代表它沒發生…
有些事…真的是用肚臍想也知道……………
廢除死刑,即「鼓勵犯罪」

 















ps:廢除死刑後,罪犯在「氣昏頭」或「腦殘」的當下,真的只會想到他「不會死」而已,罪犯的腦袋就真的只想到這個!
其他的………他們真的沒有想那麼多,他們頭腦很簡單的,沒有你想像那麼複雜……
現在有死刑,他們的頭腦就已經有點「昏」了,如果再廢除死刑,不就像吃了「搖頭丸」一樣,看到眼中釘,就是………「呼伊去~~~~~~~~~~」了嗎?

註:「呼伊去」就是指直接把人幹掉的意思。




★  如果我字寫太多,模糊了焦點,只要看中間和下面的「橘色」重點大字~再好好的想想即可
~~


[ 此文章被Fayeee在2010-04-04 11:42重新編輯 ]



太多事可寫,反而不知道寫什麼好了~哈
天天開心囉~~~~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2 01:11 |
dancingboy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的所學所知尚不足評斷,死刑制度的存廢,僅整理雙方意見供各位思考、討論,合先敘明。

在此,先回應樓上,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不得減刑。這僅為立法論上的問題,現行法僅有死刑或無期徒刑而已,而無期徒刑是可以假釋或減刑的。廢死聯盟的主張是,推動修法,改為終身監禁。

殺人罪處死刑之爭辯:
(限縮相對死刑之範圍應無疑問,即先不討論毒品、叛亂、海盜…,等22條其他刑法上有處以死刑的條文,並排除爭議較小的婦女和18歲以下之人,亦不討論同情心問題,因為這是一體兩面。)
1. 贊同者:1.執行後即無回復可能?即司法再審(事實錯誤)/非常上訴(法律錯誤)之機會?2.非人道及侮辱式之處罰,違反最基本之人權,生命本身?3.法治文明及民主社會上不應存在? 4.使生命權得到更有效的保護? 5.促進人權及人性尊嚴的提升?(6.統計上基督教天主教國家一面倒支持)
2. 反對者:人權是由少數人定義的?歐洲人權是否與我國(或中華文化)的道德規範有相抵觸? 人權是否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即惡法非法)? 廢除死刑應由全民公投?為何不判兇手死刑就有人權?被害人的人權何在?終身監禁之風險及社會成本?殺人償命之應報理論(殺一人可救蒼生,殺/不殺?斷一命可使太平,斷/不斷?)?受害者和家屬本身之傷痛補償?等於告訴犯人可以為所欲為(增加犯罪率)?
3. 思考點:何謂人權,為何談人權或人權至上?若犯了最嚴重的犯罪基於什麼理由,仍不能剝奪加害者的生命(此指的非普通殺人罪,而是國際上的違反人道罪、戰爭罪、侵略罪、滅種罪…等,此類犯罪,聯合國1993年後所訂的數個規約,也僅限於監禁)?不相信司法的公正或正確性,卻願意接受死刑判決嗎?若維持死刑制度,是否應有全辯護制度呢?若維持死刑制度,法院於審理時,是否有特別的審理程序呢?若維持死刑,正義能否回復到正義的原形呢?亦即,社會是否已回復到沒有發生前的狀態呢?若廢除死刑,是否有相同有效的替代方式?若終身監禁所增加之社會成本與生命權不可剝奪之人權,孰輕孰重?多數人的意志一定正確(例如美國黑奴、德國納粹到中國毛哲東的共產思想…),思想隨時代改變,已經執行死刑的人?多數人覺得少數人該死,就可以將死刑正當化嗎?我沒有答案,也請不要將我歸類,謝謝。

有些人認為,廢除死刑「絕對或相當可能」會增加犯罪率,無異鼓勵犯罪,在犯罪心理學上,的確有這誘因存在,或許有部分的人就是為了犯罪而犯罪,或為了入監獄而犯罪。但在2005年統計數據上:196個國家中,74個完全廢除(多為美洲和歐洲)、13個國家部分或於平時廢除死刑(即戰時例外)、23個國家長時間未執行死刑、87個國家維持死刑。又,2009年,全球僅剩美日中台…等21個國家仍維持死刑。其中,廢除死刑的國家中,最早者為葡萄牙和荷蘭,分別在1867和1870年,而一百多年,在歐洲多個國家實踐的結果顯示,一個國家治安的好壞,與是否存有死刑制度並沒有絕對的關連性。

另外,有許多人認為「我」絕對不會是被執行死刑的那個殺人犯,又或強調,受執行死刑的人百分之九十幾,都是罪證確鑿的。但個人從「認事用法」的角度觀察,試著提出不同意見。


 「認事=認定事實」可能發生錯誤:從警察的搜索、偵察,到起訴後調查證據、言詞辯論終結,法官判決確定後,提起再審的光98年度就有287件。欲申請再審要件(條件)上非常的嚴格,可參考刑訴§420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pre]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再審者,多以此款為由)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一至四款是證據之虛偽或變更、第五款是職務上犯罪、第六款是發現新證據,但並不是所有新證據都可以提,亦設有嚴格的限制。(Ex扣案電線證物是否係本案兇器?DNA取證錯誤?)
「用法=適用法律」上發生錯誤:主要是法官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或警檢在各程序上違反程序。98年度共計有320件。刑訴§441:「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包括了確定判決的錯誤、實體裁決的錯誤、訴訟程序上的錯誤。
Ex違法監聽取得證據、共犯自白作為唯一證據、故意過失的認定)刑訴§379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亦即,每年因為認事、用法上錯誤,而在判決確定後,申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竟超過600件,或許,這仍是為什麼廢死聯盟主張廢除死刑的主要原因吧!畢竟,判決確定後,下一步就是執行刑,若執行後,即剝奪了非常上訴或再審平反的機會…。





Once the familiar turns change, it’s never quite the same again.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2 05:08 |
dancingboy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舉大家熟悉的案子,鐘樹德案-鍾德樹在2000年底,因朋友借了鉅款投資,沒想到那朋友後來換了電話、避不見面,於2001/4/2上午,前往那朋友所經營的心算班理論,兩人爭執後,鍾德樹氣憤的離開並詢問員警如何索回借款,員警表示因為沒有簽借據而難以進行,鍾德樹於是萬念俱灰,心生復仇之心,買了汽油回去心算班理論,理論爭吵過程中,火勢燃起,造成朋友及兩名學童死亡、18人輕重傷…。

這個案子法院判決死刑確定(判決:手段纏酷、泯滅人性、…判處上訴人死刑…),後因廢死聯盟聲援抗議,而至今未執行死刑,若這案子經媒體如此報導…,大家是否又覺得相當不平呢?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寫了數十頁來分析這整個案子的經過,其中提出:
1. 判決以「不明點火器」確定鍾德樹有點火之故意,但點火器不明,如何證明有故意?而故意與否正是「可處死刑、無期徒刑的§271普通殺人罪」與「276: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之差別。
2. 欠缺律師為他辯護:不知如何提起非常上訴。
3. 廢死聯盟申請閱卷欲幫忙提非常上訴,閱不到卷:去函最高檢署,表示已送法務部「審核」;法務部則表示,應向執行機關即最高檢署閱卷,來回數10次接見人無數,仍閱不到卷…。

最爭議的莫過於,鍾德樹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

從這也可以理解:為何說不討論同情心,亦非反對死刑之人就對被害家屬沒有同情心。南非在釋憲文中提到:「廢除死刑,並非出自對殺人者的同情,亦非要寬恕他的罪刑。本判決想要做的,只是要確定一件事:即使是罪大惡極的罪犯,仍然受到憲法的保護。」

再次強調,我不支持死刑、亦不支持廢除死刑,只是尋找各種聲音,供各位思考表情


Once the familiar turns change, it’s never quite the same again.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2 05:15 |
Fayee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8 鮮花 x19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看到有人點名我了,只好出來「打個招呼」~
我也先回應樓上…廢死聯盟主張的終身監禁問題,倒底要花多少錢來監禁他們我就暫且不討論。終身監禁是需要配合 犯人負責被害家屬的損失 教化人員對犯人的教育工作,實際實行起來又是如何?
曾經不知道在哪裡看到,我只記得寫說在監獄裡從事教化工作的人不成比例,大概一個工作人員分配一千多個人犯,很多人都不願在那裡工作,而在那樣的生態底下,很多罪犯的人格是越走越偏。到底終身監禁是不是個好方法,而又能修正到哪裡,我看是見人見智。
 

 

哪些人該讓他死?

哪些人該給他機會?

 

怎麼說永遠都不會有正確答案,因為正確答案在「未來」。     
 

而知道了未來又如何?
改變「過去」之後,「新的未來」又是如何?真的會因為改變一次未來,罪犯就會變好?誰知道呢?  而這是永遠討論不完,也永遠無法「完美」的議題。我這麼說,大家應該知道其實「癥結」在哪裡了。
 

也就是說,死刑會有誤判,廢除死刑亦會有誤判,永遠沒有正確的答案。
那到底該怎麼做?
 

上面那種沒辦法掌握的事情你也可以不用看,因為能確實討論出正確結果的地方真的很難。
 

 

討論犯罪過後的處置方式,對我來說就是永遠也討論不完的「羅生門」問題。
再加上案件種類那麼多,連法官都判不完,更何況是我們這種業餘的…
就算讓所謂專業的法官判出結果了,也不一定就對。
至於鐘樹德的案件,是不是故意的也只有他才知道。
 

真的很衰被誤會而纏上官司,就是勇敢面對。
真的是做了壞事而纏上官司,甚至被判死刑,那也只能怪自己。
 

雖不完美,但還是需要司法的存在!
在未來,司法能做到哪兒,算到哪兒~ 盡力就是了。
 

 

能告訴大家強命保身的方法,就是「行的正,做的端,壞事自然難近身~(有點跳tone,不過卻是事實)
還有,法律多是站在「活人」這邊的,所以活著就有希望。
 

 




 

有些觀念也希望大家知道:
 

「死刑」的議題只是冰山一角
 

討論到最後,會發現我們真正在討論的問題是「犯罪的防範
我們能掌握的,也只有這個
所以,「犯罪的防範」就是匡正社會的重點!
 

但要怎麼做呢?
 

這就要從犯罪的起因說起,而犯罪的起因有哪些?跟在什麼環境下養成的人格特質有很大的關聯。某些環境因素會讓人產生想犯罪的想法,而「人格的養成」便是克服環境困難的重要因素!
 

但要如何養成?
 

我想這就是目前最難的地方了!真正實行起來是很有困難度的。
因為困難不好處理,我也不便說什麼才是最好的方法,因為任何方法總還是有缺陷~
不過倒是可以告訴大家一個思考的方向~
不論你的腦袋怎麼想,只要記住一個重點,基於幾乎沒有任何一個方法是完美的,所以只要記住「兩害相權取其輕」,你就知道該怎麼做了。 (記得以前我曾經提過「扣分方案」,到底好不好用?就讓每個人去想吧~)


[ 此文章被Fayeee在2010-04-03 22:01重新編輯 ]


太多事可寫,反而不知道寫什麼好了~哈
天天開心囉~~~~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3 00:38 |
Fayee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8 鮮花 x19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基本上,廢除死刑和殺人案件發生件數間的相關性,是不可僅依十年左右之短期間的統計數字予以判斷的。
英國方面是如此的:
英國在一九六五年廢除死刑之後,其數年間雖然殺人案件的發生率並無巨大地變動;但是,其後的殺人案件發生率卻呈現徐徐上升的現象。

所以我想,還是要依照各個地方的風俗民情來論的吧…
那台灣的「風俗民情」又是如何?

可能要做一下實驗才知道~



上面那些話本來昨天要加寫的,但覺得辯那個沒必要就沒寫了

但今天又會寫出來的原因,是因為我認為任何數據都是拿來參考用的
有些研究寫這樣,有些研究又推翻了前面的研究,說廢除死刑後,犯罪的人變少了,是因為經濟景氣剛好回升的關係。

那什麼樣的數據才是正確的呢?的確很有討論空間,這邊我就不討論了。


主要還是上一樓寫的才是我的重點。


[ 此文章被Fayeee在2010-04-03 22:10重新編輯 ]


太多事可寫,反而不知道寫什麼好了~哈
天天開心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3 10:34 |
究極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7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些人可能不知道 那些極惡之徒 分屍 溶屍 強姦 殺人的恐怖,如果廢除 那我也去做,反正不會被判死刑。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3 22:00 |
babyminu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懂那些贊成的人在想什麼= =
贊成的應該都是那些死刑犯家屬吧.....
真想問問林清峰哪天你的子女被殺死了 你還能笑著赦免對方的死罪???

做錯事就要有那個guts承擔過錯
否則活著也沒啥路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3 23:35 |
豪仔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頭銜:Evolution~        Evolution~       
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休閒哈啦, 數位影視
推文 x89 鮮花 x12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ancingboy 於 2010-04-02 05: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舉大家熟悉的案子,鐘樹德案-鍾德樹在2000年底,因朋友借了鉅款投資,沒想到那朋友後來換了電話、避不見面,於2001/4/2上午,前往那朋友所經營的心算班理論,兩人爭執後,鍾德樹氣憤的離開並詢問員警如何索回借款,員警表示因為沒有簽借據而難以進行,鍾德樹於是萬念俱灰,心生復仇之心,買了汽油回去心算班理論,理論爭吵過程中,火勢燃起,造成朋友及兩名學童死亡、18人輕重傷…。

這個案子法院判決死刑確定(判決:手段纏酷、泯滅人性、…判處上訴人死刑…),後因廢死聯盟聲援抗議,而至今未執行死刑,若這案子經媒體如此報導…,大家是否又覺得相當不平呢?


.......

我個人覺得鍾德樹案雖然凸顯出現行制度的矛盾
但還是不能據此廢除死刑

過失或故意?
從他買汽油這舉動要解釋成過失殺人是有點奇怪
但更奇怪的是 過失或故意與否 往往僅是由幾位法官所認定
而過失或故意的判決差別更是天差地遠

我若是法官 我會認定故意殺人 但我不會判死刑
我若是檢查總長 我會提出非常上訴
但我什麼都不是 我只能說司法要改革表情

如果牽涉到死人或貪官污吏的案件
是否可以成立陪審團來輔助判決呢(得排除特殊團體人士)
過失或故意的認定與判決也不應劃地自限
應從嫌犯的因果關係來決定刑責才是

過失卻造成重大傷亡僅獲輕判合理嗎(職棒假球案也是)
故意買官賣官官商勾結污錢洗錢卻沒死刑 合理嗎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4 01:12 |
hawks_huang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2 鮮花 x129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豪仔 於 2010-04-04 01: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過失卻造成重大傷亡僅獲輕判合理嗎(職棒假球案也是)
故意買官賣官官商勾結污錢洗錢卻沒死刑 合理嗎表情

這句話說的太好了!
如果是官逼民反
而造成了更多人傷亡
那麼其官員是不是該負起原罪
判處死刑?

今日廢不廢死刑
老衲覺得最大的爭議點是.....
民眾不相信司法可以達到「懲教」的效果

如果一個人犯了錯,犯了罪
進了監牢之後,可以因為「懲教」發揮了效果
完全洗心革面,改過向上
那麼並不會有人不接受一個改過自新的人
即使那個人是十惡不赦,萬死無法償其罪惡之人
只要改過,也是會有人願意接受的

問題在於民眾完全不相信以國內的司法體系
能完全的使用改過向善
只能做到「懲」而無法做到「教」
因此在現階段,對於惡人只能「懲」
對於極惡人之人,只能施以「懲」之極端
也就是令其與社會完全脫離
為了確保使用與社會完全脫離
最為安全的還是死刑一途


別離世間恩怨纏
自此身駕白鶴返
歸去雲深洗淨塵
悠然自在觀世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8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4-04 11:25 |
Fayee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8 鮮花 x19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再把我自己的觀點說清楚一點,就是…

「懲」是用在「犯罪過後」的處理方法~
而「教」則是在犯罪「前」、「後」同時使用

如果「教」的很好~
那「死刑」我是   更不可能   廢除的
因為已經知道其中的嚴重性了,還「知法犯法
可見「廢除死刑」等同於「鼓勵犯罪」!

基於為避免有「鼓勵犯罪」之嫌~
所以我還是不贊成廢除死刑





ps:怕說的太少不好,我就再多說一些…上面寫的當然是指確實有犯罪之人而言,而如果是因自衛而殺人、為親人報仇而殺人(就算殺錯人…但此類人並非以殺人為樂,所以應是斟酌其處罰的輕重…)、因過失而殺人……等等「情非得已」的人,當然我是傾向不會判這些人死刑,而是斟酌「處理」即可。

而上面我所說的「知法犯法」是除了「情非得已」以外的人
此類已經確定有罪的人(誤判仍屬少數人,請自行「兩害相權取其輕」)還是知法犯法,所以廢除死刑仍然很有「鼓勵犯罪」之嫌,所以我還是不贊成廢除死刑


[ 此文章被Fayeee在2010-04-05 17:49重新編輯 ]


太多事可寫,反而不知道寫什麼好了~哈
天天開心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5 16:59 |

<< 上頁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頁 >>(共 18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315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