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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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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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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請教稅法選擇題1
1.以實物抵繳遺產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納稅邱在50萬元以上
b、抵繳之實物限於容易變價或保管之課徵標的物
c、免徵遺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抵繳
d、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調查核錠

答c

為什麼b錯呢?
d是幾日呀??


2.公司營利事業負責人經營不善,負責人慨捐200萬元作為員工發薪之用,負責人亦得薪資10萬元,如應課徵贈與稅,其計徵之贈與額為多少?

a、200萬
b、100萬
c、90萬元
d、0元


請問這要怎麼計算呢??


3.父親分五次贈與女兒現金,時間分別是92年11月3日30萬元,92年11月4日20萬元,92年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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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9 15:29 |
in00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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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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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實物抵繳遺產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納稅邱在50萬元以上
b、抵繳之實物限於容易變價或保管之課徵標的物
c、免徵遺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抵繳
d、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調查核錠

答c

為什麼b錯呢?
d是幾日呀??

D是30天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得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按申請日公告現值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所以C是沒錯的

B的話
抵繳之實物限於容易變價或保管之課徵標的物
我上網看
法條是寫說
抵繳標的物或實物為"境內"容易變價或保管之實物

可能很仔細的話就是差在"境內"吧

等待高手來解答
我是想先幫你回答30天的選項^^"


[ 此文章被in0022633在2010-02-09 22:3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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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APNIC | Posted:2010-02-09 22:06 |
brabus1518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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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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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親分五次贈與女兒現金,時間分別是92年11月3日30萬元,92年11月4日20萬元,92年12月30日10萬元,93年4月1日40萬元,93年11月3日90萬元;請問以93年11月3日為計算日,應申報贈與總額為多少??

答:130萬

請問是要把全部加起來嗎??
那要扣掉什麼呀?
我們的贈與是用年算的
93年的贈與是93年4月1日40萬元,93年11月3日90萬元2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億聯科技 | Posted:2010-02-09 22:23 |
in00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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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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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分五次贈與女兒現金,時間分別是92年11月3日30萬元,92年11月4日20萬元,92年12月30日10萬元,93年4月1日40萬元,93年11月3日90萬元;請問以93年11月3日為計算日,應申報贈與總額為多少??

答:130萬

請問是要把全部加起來嗎??
那要扣掉什麼呀?


40+90就是啦

因為他問93年為計算日

所以前面都是模糊焦點的




5.甲於94年12月1日死亡,遺有一妻二子(均已成年),名下財產共計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為十年前甲的父親死亡時所繼承得來,辦理甲之喪葬事宜共花費500萬元,試問甲死亡時的遺產稅扣除額為多少?

答580萬元

計算式400萬+40萬*2+100萬=580萬元


400(是配偶扣除額)+40x2(直系血親2個人)+100喪葬費


它是問你扣除額

所以只要看有多少人、有幾個人可以享受扣除額就好

也算是模糊焦點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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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APNIC | Posted:2010-02-09 22:37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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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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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實物抵繳遺產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納稅款在50萬元以上
b、抵繳之實物限於容易變價或保管之課徵標的物
c、免徵遺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抵繳
d、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調查核錠

答c

a.應納稅款在50萬元以上 →遺贈稅第30規定應納稅額在三十萬以上
b.抵繳之實物限於容易變價或保管之課徵標的物→遺贈稅第30規定易於變會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d.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調查核定→遺贈稅施行細則第45條第一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接到申請後三十日內調查核定



2.公司營利事業負責人經營不善,負責人慨捐200萬元作為員工發薪之用,負責人亦得薪資10萬元,如應課徵贈與稅,其計徵之贈與額為多少?
a、200萬
b、100萬
c、90萬元
d、0元

不會算~考選部公布b→請會算幫忙一下





3.父親分五次贈與女兒現金,時間分別是92年11月3日30萬元,92年11月4日20萬元,92年12月30日10萬元,93年4月1日40萬元,93年11月3日90萬元;請問以93年11月3日為計算日,應申報贈與總額為多少??
答:130萬


贈與稅申報(遺贈稅第24條規定):
贈與人除本法第二十條所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外,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申報
ans:
92年申報贈與總額=30萬+20萬+10萬=60萬
93年申報贈與總額=40萬+90萬=130萬


4.長年定居於國內之老王98年9月1日身故,其相關資料如下:遺有配偶及女兒(40歲),財產有現在700萬元,台塑股票200張(每股收盤價50元),土地市價1500萬元(公告現值500萬元),指定受益人之終身壽險給付500萬元,97年5月27日贈與配偶200萬元及朋友300萬元,嗣後喪葬事宜花費200萬元,請問本案例的遺產課稅淨額多少元?
答:559萬元

ans:
遺產總額=財產700萬+股票1000萬(200張x50元x1股1000)+土地500萬+前二年贈與配偶200萬=2400萬
遺產扣除額=免稅額1200萬+配偶扣除額445萬+子女45萬+喪葬費111萬=1801
遺產課稅淨額=2400萬-1801萬=599萬
分析題目:
1.贈與給朋友300萬→須贈與稅
2.指定受益人之終身壽險給付500萬元→遺贈稅第16條第九款規定免稅額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除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3.前二年贈與配偶→遺贈稅第十五條規定



5.甲於94年12月1日死亡,遺有一妻二子(均已成年),名下財產共計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為十年前甲的父親死亡時所繼承得來,辦理甲之喪葬事宜共花費500萬元,試問甲死亡時的遺產稅扣除額為多少?
答580萬元

1.被繼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95年度起週整為445萬)
2.被繼承人遺有直系親卑親屬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95年度起週整為45萬)。其中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95年度起週整為45萬)。
3.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00萬元計算(95年度起週整為100萬)。
ans:
400萬+40萬*2+100萬=580萬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01:04 |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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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營利事業負責人經營不善,負責人慨捐200萬元作為員工發薪之用,負責人亦得薪資10萬元,如應課徵贈與稅,其計徵之贈與額為多少?
a、200萬
b、100萬
c、90萬元
d、0元

不會算~考選部公布b→請會算幫忙一下

因這題是94年初等第48題, 依當時的免稅額, 可參考以下國稅局的回覆 :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許多民眾詢問:計算贈與稅時可減除免稅額多少?應如何申報贈與稅?國稅局提醒納稅人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超過免稅額(111萬元)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自95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免稅額是每年111萬元,但在94年12月31日以前贈與的話,免稅額則為100萬元。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北區國稅局呼籲,如有上述情況之納稅人,儘速向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遭罰。


所以就直接200萬 - 100萬免稅額 = 100萬贈與淨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11 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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