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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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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请教税法选择题1
1.以实物抵缴遗产税之规定,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应纳税邱在50万元以上
b、抵缴之实物限于容易变价或保管之课征标的物
c、免征遗税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可申请抵缴
d、主管稽征机关应于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调查核锭

答c

为什么b错呢?
d是几日呀??


2.公司营利事业负责人经营不善,负责人慨捐200万元作为员工发薪之用,负责人亦得薪资10万元,如应课征赠与税,其计征之赠与额为多少?

a、200万
b、100万
c、90万元
d、0元


请问这要怎么计算呢??


3.父亲分五次赠与女儿现金,时间分别是92年11月3日30万元,92年11月4日20万元,92年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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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9 15:29 |
in00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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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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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实物抵缴遗产税之规定,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应纳税邱在50万元以上
b、抵缴之实物限于容易变价或保管之课征标的物
c、免征遗税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可申请抵缴
d、主管稽征机关应于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调查核锭

答c

为什么b错呢?
d是几日呀??

D是30天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得以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按申请日公告现值申请抵缴遗产税款
所以C是没错的

B的话
抵缴之实物限于容易变价或保管之课征标的物
我上网看
法条是写说
抵缴标的物或实物为"境内"容易变价或保管之实物

可能很仔细的话就是差在"境内"吧

等待高手来解答
我是想先帮你回答30天的选项^^"


[ 此文章被in0022633在2010-02-09 22:3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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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APNIC | Posted:2010-02-09 22:06 |
brabus1518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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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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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亲分五次赠与女儿现金,时间分别是92年11月3日30万元,92年11月4日20万元,92年12月30日10万元,93年4月1日40万元,93年11月3日90万元;请问以93年11月3日为计算日,应申报赠与总额为多少??

答:130万

请问是要把全部加起来吗??
那要扣掉什么呀?
我们的赠与是用年算的
93年的赠与是93年4月1日40万元,93年11月3日90万元2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亿联科技 | Posted:2010-02-09 22:23 |
in00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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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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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分五次赠与女儿现金,时间分别是92年11月3日30万元,92年11月4日20万元,92年12月30日10万元,93年4月1日40万元,93年11月3日90万元;请问以93年11月3日为计算日,应申报赠与总额为多少??

答:130万

请问是要把全部加起来吗??
那要扣掉什么呀?


40+90就是啦

因为他问93年为计算日

所以前面都是模糊焦点的




5.甲于94年12月1日死亡,遗有一妻二子(均已成年),名下财产共计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为十年前甲的父亲死亡时所继承得来,办理甲之丧葬事宜共花费500万元,试问甲死亡时的遗产税扣除额为多少?

答580万元

计算式400万+40万*2+100万=580万元


400(是配偶扣除额)+40x2(直系血亲2个人)+100丧葬费


它是问你扣除额

所以只要看有多少人、有几个人可以享受扣除额就好

也算是模糊焦点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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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APNIC | Posted:2010-02-09 22:37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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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实物抵缴遗产税之规定,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应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
b、抵缴之实物限于容易变价或保管之课征标的物
c、免征遗税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可申请抵缴
d、主管稽征机关应于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调查核锭

答c

a.应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 →遗赠税第30规定应纳税额在三十万以上
b.抵缴之实物限于容易变价或保管之课征标的物→遗赠税第30规定易于变会保管之实物一次抵缴
d.主管稽征机关应于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调查核定→遗赠税施行细则第45条第一项规定主管稽征机关应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调查核定



2.公司营利事业负责人经营不善,负责人慨捐200万元作为员工发薪之用,负责人亦得薪资10万元,如应课征赠与税,其计征之赠与额为多少?
a、200万
b、100万
c、90万元
d、0元

不会算~考选部公布b→请会算帮忙一下





3.父亲分五次赠与女儿现金,时间分别是92年11月3日30万元,92年11月4日20万元,92年12月30日10万元,93年4月1日40万元,93年11月3日90万元;请问以93年11月3日为计算日,应申报赠与总额为多少??
答:130万


赠与税申报(遗赠税第24条规定):
赠与人除本法第二十条所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赠与外,在一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于超过免税额之赠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申报
ans:
92年申报赠与总额=30万+20万+10万=60万
93年申报赠与总额=40万+90万=130万


4.长年定居于国内之老王98年9月1日身故,其相关资料如下:遗有配偶及女儿(40岁),财产有现在700万元,台塑股票200张(每股收盘价50元),土地市价1500万元(公告现值500万元),指定受益人之终身寿险给付500万元,97年5月27日赠与配偶200万元及朋友300万元,嗣后丧葬事宜花费200万元,请问本案例的遗产课税净额多少元?
答:559万元

ans:
遗产总额=财产700万+股票1000万(200张x50元x1股1000)+土地500万+前二年赠与配偶200万=2400万
遗产扣除额=免税额1200万+配偶扣除额445万+子女45万+丧葬费111万=1801
遗产课税净额=2400万-1801万=599万
分析题目:
1.赠与给朋友300万→须赠与税
2.指定受益人之终身寿险给付500万元→遗赠税第16条第九款规定免税额约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除金额、军公教人员、劳工或农民保险之保险金额及互助金
3.前二年赠与配偶→遗赠税第十五条规定



5.甲于94年12月1日死亡,遗有一妻二子(均已成年),名下财产共计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为十年前甲的父亲死亡时所继承得来,办理甲之丧葬事宜共花费500万元,试问甲死亡时的遗产税扣除额为多少?
答580万元

1.被继人遗有配偶者,自遗产总额中扣除400万(95年度起周整为445万)
2.被继承人遗有直系亲卑亲属时,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40万(95年度起周整为45万)。其中未满二十岁者,并得按年龄距届满二十岁之年数,每年加扣40万元(95年度起周整为45万)。
3.被继承人之丧葬费用,以100万元计算(95年度起周整为100万)。
ans:
400万+40万*2+100万=580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0 01:04 |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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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营利事业负责人经营不善,负责人慨捐200万元作为员工发薪之用,负责人亦得薪资10万元,如应课征赠与税,其计征之赠与额为多少?
a、200万
b、100万
c、90万元
d、0元

不会算~考选部公布b→请会算帮忙一下

因这题是94年初等第48题, 依当时的免税额, 可参考以下国税局的回覆 :

(桃园讯)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近来有许多民众询问:计算赠与税时可减除免税额多少?应如何申报赠与税?国税局提醒纳税人须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规定,于超过免税额(111万元)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
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一百万元。」自95年1月1日起,赠与人赠与税免税额是每年111万元,但在94年12月31日以前赠与的话,免税额则为100万元。

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规定:「除第二十条所规定之赠与外,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于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依本法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

赠与人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者,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其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为赠与者,向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

北区国税局呼吁,如有上述情况之纳税人,尽速向所在地之国税局办理申报,以免遭罚。


所以就直接200万 - 100万免税额 = 100万赠与净额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11 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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