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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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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癈除死刑與刑法第2條
甲為死刑定钀,但尚未執行
乙為死刑宣告,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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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10 1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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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未確定者->上訴
判決已確定者->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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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19:21 |
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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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剛好是我期末考的部分-----法律變更
法律變更首先要考慮的就是行為時法跟裁判時法(甚至還有中間時法)
這部分為2條1的適用    至於裁判確定後法律有所變更則為2條3的適用

甲為死刑定钀,但尚未執行  
這部分   裁判確定後即具有確定力跟執行力
若只是刑罰本身有所修改  例如最重本刑從死刑改成無期徒刑
對確定判決的死刑判決  並無所謂的法律變更問題
也就是就法而言  他還是該死  除非修改相關死刑執行規定
才有法律變更的問題  不然就是特別規定已受死刑判決確定者改為終身監禁

簡單說甲並無法律變更的問題  他還是該死  除非廢止死刑執行規定

乙為死刑宣告,但乃在上訴中

乙這部分不用多說了  既然未判決確定
只要在判決確定前 法律廢除死刑 當然有2條1的適用 從舊從輕原則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2-11 01:2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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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2-10 19:28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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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乙,我的意思是如果乙在上訴中,是否有適用,
我記得,好像行為人上訴在那一階段時(是非常上訴嗎??),即時法律有變更,也無法適用
有這個規定嗎??
2.死刑定钀,應該不能再非常訴了吧???表情 表情
這還可以再適用嗎??
有如竊盜罪,改為一年以下,如果已判一年以上的受刑人,應該不可以再改判了吧??

頭暈暈,腦脹脹,(去劍x山有效嗎??)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2-10 19:43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10 1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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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確定死刑,在執行為完畢前,都可以救濟;甚何是上訴中(當然解釋),
且,上訴程序若為非有不合法不准許喪失上訴權者,直接上級法院一定會繫屬
,法院收案在實體審查上也應併同將已廢除死行修正之新刑法,列為考量(刑
法第二條),以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效力,一同審查有罪無罪及論罪科刑
之審酌,或發回更審;或自為判決
----------->以上是吃維他命太多中毒的胡說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19:45 |
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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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就表示還未判決確定啊  還是你說的是非常上訴  ??

再跟你溝通一下觀念  終局判決確定後  有3種情形可能發生
1.執行   2.非常上訴   3.再審
以上1.2都不會改變裁判時法  只有再審才會改變裁判時法

如果是依一般刑訴規定  上訴到高一等的法院後法律有變更
當然有2條1的適用啊
判刑確定後只有再審的部分會改變裁判時法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故得撤銷原判,依新法改判

至於非常上訴則以糾正違法之確定判決為主旨,其效力以不及於被告為原則
,故仍應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撤銷或改判之,不得適用變更之新法。

竊盜的部分  已受終局判決確定的部分  就算刑度變輕了  仍然沒有2條的適用

一般而言2條3的適用  有以下2種說法
1.除罪說   2.可罰性要件變更說
我們老師是支持除罪說的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2-10 20:54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2-10 1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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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插花~~~

請問,「(刑訴381)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這一條用的上嗎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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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刑事訴訟法
447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
  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448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
不及於被告
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亦有適用於非常上訴,可知有利被告者使當效力所及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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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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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蓋清楚開版所說的上訴是什麼   是咖啡所說的嗎  提供您參考

二審之裁判確定後,倘發生法律變更,致其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
仍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刑訴§381),且此點為第三審法院依職權調
查之事項,並為撤銷原判,自為判決原因之一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2-10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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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上訴為二審以此為理由自然歸為有利於行為人;然而,三審之有此另為規定
恐是因為376輕微案件於不得上訴三審之事由而有381之情形
------->以上僅為個人猜測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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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2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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