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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cmhion....
跟你說歐.....你的條文是舊法歐....新法有小修...但基本意義相同拉~~
只是新法要99.8.3才實行........所以你讀舊法似乎也暫時ok拉!!
我知道了...你被法律語法弄昏頭了....
那在推薦你【白話式六法】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tem=0010245860 這種六法很適合初學的人毆.....因為很白話....只是他光民法就分五本賣(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加一加是不少錢....
至於你的問題~民950條......我說給你聽嘿......
一:白話的說就是.....盜贓物,遺失物,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之物...這三種情形下,
如果現在佔有之人取得其佔有之地位,是在公開交易場所 或 由販賣與該物同種物之商人等處所,
基於善意買得的話,此時如果盜髒物之被害人,遺失物之遺失人,或非基於已意而喪失占有之人,
想要取回被盜之物,遺失之物,或非己意喪失占有之物的話,因為法律此時要保護的對象是
整個社會的動產交易秩序之安定,故進而對善意受讓人之善意取得行為加以保護。
所以要取回該物,就須要支付善意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對價價金後,才可以請求善意受讓人返還該物。
二:舉例給你看
你的摩托車被偷了,隔了半年,你看到朋友買的中古車剛好是你失竊的贓車。
前提如果你的朋友是基於善意不知情情形下,在中古機車行買得的話.......
此時妳想對朋友主張民法767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話,基於950條之規定,
你必須要先償還你朋友向中古機車行買車之價金,之後才可請求返還該摩托車。
這樣你有比較清楚一點了嗎???
三:附帶補充
這是有關善意受讓的條文組合,你要連同801,948,949,950,951,951-1 等條文一起看唷!!
(過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