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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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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来玩个啰嗦的刑法题目~
甲叫唆乙去杀死丙,乙以为吃鼻屎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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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1 20:56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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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经思考之下,小女的直觉:
乙应该是不能犯吧,甲应该是教唆杀人未遂~吧?

还是等其他大大做更专业的分析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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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1 21:36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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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认为,误认为吃鼻屎。不是法律所处罚的行为,构成要件就阻却了!
;若依芸淡风情而言,行为是法律所处罚的,那乙:§26不能犯:行为不能发生犯罪结果者,不罚
  
个人认为:考点,应该是立法理由!为重点。即非客观未遂、主观未遂、折衷说→似乎与这是三种理由,而有所差别!(也是学者所批评的)
 
(二)甲:正犯未着手→无从附属,不成立!

谁还有不同见解的,上来谈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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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1 2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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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选教唆不足所以他是->杀人未遂之教唆犯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2 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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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为,正犯有杀人故意,且依其主观,也已实行杀人行为,故已着手;至于手段是否是重大无知,那是不能未遂或障碍未遂的问题。
职是,正犯杀人未遂(不能未遂)

至于教唆犯,个人见解同q大及芸大,成立杀人罪的教唆未遂犯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2 21:33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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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1 20:56 发表的 来玩个啰嗦的刑法题目~: 到引言文
甲叫唆乙去杀死丙,乙以为吃鼻屎会死,遂在丙的饮料中加入存量一个礼拜份量的鼻屎,结果丙喝了未死。甲、乙刑责为何?


以(新)形式客观说来论 
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抽象之危险,客观上认定却无实质上危险
故乙用鼻屎根本对生命法益不会造成危险,此乃不能犯。
提供75年6006判决给予参考
以主客观混合论来说
偏向主观上抽象的危险性,并观察着手时有无可能实现危险
乙本身认知上有重大瑕疵,不管着不着手,都是不可能发生犯罪之结果
如果杀人工具是客观上误拿,仅是客观上发生障碍而已
所以此说亦成立不能犯
提供97年台上2824判决给予参考
至于甲叫唆乙之行为
由于我国共犯限制从属性,只需构成要件,违法性该当即可从属
乙的行为连构成要件都不该当了
所以甲无罪

希望对于新手们对于未遂犯方面有所帮助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3-02 22:4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2 22:28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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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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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甲叫唆乙之行为
由于我国共犯限制从属性,只需构成要件,违法性该当即可从属
乙的行为连构成要件都不该当了
所以甲无罪

我是新手,所以我有问题~~
依照普通未遂犯的要件包含欠缺构成要件完全实现,
因为『共犯限制从属性,只需构成要件,违法性该当』,
所以正犯为未遂犯时,教唆犯都应该无罪?
那么,甲叫乙杀丙,乙只把丙杀成重伤(没办法,我国医疗太进步了),乙于侦讯时坚决承认是出于杀丙的意思。
所以,就杀人罪而言,甲无罪啰???

我怎么觉得怪怪的?

以上还是小的乱想的~~~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2 23:38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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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3-02 23: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是新手,所以我有问题~~
依照普通未遂犯的要件包含欠缺构成要件完全实现,
因为『共犯限制从属性,只需构成要件,违法性该当』,
所以正犯为未遂犯时,教唆犯都应该无罪?
那么,甲叫乙杀丙,乙只把丙杀成重伤(没办法,我国医疗太进步了),乙于侦讯时坚决承认是出于杀丙的意思。
所以,就杀人罪而言,甲无罪啰???

我怎么觉得怪怪的?

以上还是小的乱想的~~~

第 29 条
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
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教唆未遂
依造27年上字1511判例
正犯未遂,教唆犯应依造29条第二项处罚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3 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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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到29条第2项的规定,
但是大大所说的,
『至于甲叫唆乙之行为
由于我国共犯限制从属性,只需构成要件,违法性该当即可从属
乙的行为连构成要件都不该当了,所以甲无罪』

不懂的是:甲是共犯,也就是教唆犯。
『共犯限制从属性,只需构成要件,违法性该当即可从属。』
共犯不会去讨论不法行为构成要件,违法性该当的情形,也就是说构成要件,违法性该当是指正犯。
即乙必须有不法行为构成要件,违法性该当才能处罚甲。
又,『甲的无罪是因为乙的行为连构成要件都不该当』
如果这个推论成立的话,那小的假设正犯为未遂犯的情形也就成立啰?
跟29条第2项的规定,不就冲突了?
那么跟大大的指导不也冲突了吗?

以上是小的继续乱想的~~~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3 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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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请问如果
甲教唆乙去杀丙,而乙仅以伤害的故意去打丙一巴掌
请问甲应成立何罪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3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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