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68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眼熟的刑法考古题
有看到似乎有些人对间接正犯或者共同正犯不太清楚,故我也当作自己复习,自己想一些题目,解答我没有,就多讨论吧!

1.甲,乙两人讲好晚上九点下课后,等到所有人走了,要去补习班偷走高级音响设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3-06 18:2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6 11:59 |
bobby650310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丙为甲的13岁弟弟,甲和乙进入教室偷窃时,丙在教室外的电梯把风有无动静,丙因第一次行窃,心生害怕,劝阻甲、乙放弃偷窃,但甲、乙拒绝,于是丙自行离去。甲、乙、丙何罪?
一.丙无罪...18条1项
二.甲乙321.第一项第一款于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犯之者。
不符合第四款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者。(#109)
甲乙(321 第一项第一款,28)

(2)甲乙有毒瘾,丁是药头,丁对甲乙说如果你们没钱买,去你们那个XX补习班教室音响帮我偷来,我在给你们。本案如何论处?
本题未说明是否已实行.甲乙丁均无罪(第一条)
只能按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处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6 16:22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6 11:59 发表的 眼熟的刑法考古题: 到引言文
有看到似乎有些人对间接正犯或者共同正犯不太清楚,故我也当作自己复习,自己想一些题目,解答我没有,就多讨论吧!

1.甲,乙两人讲好晚上九点下课后,等到所有人走了,要去补习班偷走高级音响设备,并带着帮手丙去帮忙,结果偷完走出补习班大门被警卫刚好逮住,扭送警局。
试问以下...
(1)丙为甲的13岁弟弟,甲和乙进入教室偷窃时,丙在教室外的电梯把风有无动静,丙因第一次行窃,心生害怕,劝阻甲、乙放弃偷窃,但甲、乙拒绝,于是丙自行离去。甲、乙、丙何罪?

(2)甲乙有毒瘾,丁是药头,丁对甲乙说如果你们没钱买,去你们那个XX补习班教室音响帮我偷来,我在给你们药。(接上面实行)本案如何论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6 18:28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6 11:59 发表的 眼熟的刑法考古题: 到引言文
1.甲,乙两人讲好晚上九点下课后,等到所有人走了,要去补习班偷走高级音响设备,并带着帮手丙去帮忙,结果偷完走出补习班大门被警卫刚好逮住,扭送警局。
试问以下...
(1)丙为甲的13岁弟弟,甲和乙进入教室偷窃时,丙在教室外的电梯把风有无动静,丙因第一次行窃,心生害怕,劝阻甲、乙放弃偷窃,但甲、乙拒绝,于是丙自行离去。甲、乙、丙何罪?
(2)甲乙有毒瘾,丁是药头,丁对甲乙说如果你们没钱买,去你们那个XX补习班教室音响帮我偷来,我在给你们。本案如何论处?

(一)
1.甲、乙成立窃盗罪之共同正犯(320I、28),丙把风行为亦为正犯行为,但13岁无责任能力,不罚。
2.甲、乙成立加重窃盗罪之共同正犯(321I(1)(4))。实务(28上3242)认为,刑法对于无责任能力者之行为,既定为不罚,则其他加工于他人之犯罪行为,亦应以其欠缺意思条件不能算入共同正犯之数。惟敝人以为,责任能力乃个别行为人应否担负刑事责任的罪责问题,而与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无涉。
3.竞合,法条竞合,论以加重窃盗罪。
(二)
甲、乙受丁以毒瘾控制,不影响其加重窃盗罪之成立,至多只能依刑法第57条做为量刑考量。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6 18:34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甲=321+28
乙=321+28
丙=321+28+18

2.
甲=321+28
乙=321+28
丁=321+29

答案您们再用计算机算看看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6 21:23 |
bobby650310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甲乙有毒瘾,丁是药头,丁对甲乙说如果你们没钱买,去你们那个XX补习班教室音响帮我偷来,我在给你们。(接上面实行)本案如何论处?

甲=321+28
乙=321+28
丁=321间接正犯(共犯后共犯)

好像只有我认为是间接正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7 00:2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于 2010-03-07 00:2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2)甲乙有毒瘾,丁是药头,丁对甲乙说如果你们没钱买,去你们那个XX补习班教室音响帮我偷来,我在给你们。(接上面实行)本案如何论处?

甲=321+28
乙=321+28
丁=321间接正犯(共犯后共犯)

好像只有我认为是间接正犯....


其实我觉得「支配地位」这种东西是很抽象的,尤其是「意思支配」。

例如常见的教唆考古题:雇用杀手。
雇用杀手,我给钱,你办事;我叫你怎么做,你就怎么做,这样还不算有支配地位?!
以前在跟别人聊支配地位时,有人反驳:「杀手不一定要听他的话」或是「杀手还是有其自主性」。
其实以上反驳都是废话(不好意思,这边比较不客气点),
间接正犯中,很少被利用人是「毫无自主意思的吧」!
即使你骗8岁小孩是偷东西,他搞不好还会回一句:「叔叔,你当我白痴阿!」
嗯,即使是白痴,都还不一定会听你的话,不然精神病患者就不会那么难搞了。

回到本题,药头对毒虫有无支配力?
客观来说,只能说有「一定程度」的支配力,要说能到「完全支配」,那是不可能的。
「支配力」要到什么程度才算间接正犯呢!?鬼知道~~~


以上唬扯瞎扯,看看就好了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7 09:22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一小题是以共同正犯方向去出,但是有趣的一点是无责任能力的丙
实务见解是无责任能力,本身没有意思表示,共同正犯成立要符合犯意之连络、行为之分担,所以丙本身欠缺犯意之连络,不构成共同正犯。
老实说我第一次看到这判例我觉得这是哪来的鬼话,无责任能力是罪责的范围内,怎会去扯到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实务界的脑袋不知道想啥...
所以要是我解题真的脑这样,我大概还是再罪责部分阻却掉,然后再来一个ps实务界的看法,没办法,这就是台湾目前两光的刑法@@

第二小题是以间接正犯的方向去出
冰大的想法我也苟同,不过我还是觉得有时候不要太钻牛角尖,必要的点到了就给他写下去,像是间接正犯其实最大的认定点是在,正犯本身难以成罪,而且比较少出现意图,后面的指使者是出于把正犯当成一种犯罪目的实现的工具,本题虽然甲乙一定知道他自己犯下窃盗,但是丁有利用他们来完成犯罪之手段工具就够了,况且吸毒的人通常在精神上也许是有点不正常的,丁的控制力看准这点可以有效的支配。

共同正犯另外还有有几个认定标准
以自己犯罪意思为参与,达到客观构成要件内的,为正犯
以自己犯罪意思为参与,达到客观构成要件外的,为正犯
以帮助犯罪意思为参与,达到客观构成要件内的,为正犯
以帮助犯罪意思为参与,达到客观构成要件外的,为从犯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7 19:0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7 19: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第一小题是以共同正犯方向去出,但是有趣的一点是无责任能力的丙
实务见解是无责任能力,本身没有意思表示,共同正犯成立要符合犯意之连络、行为之分担,所以丙本身欠缺犯意之连络,不构成共同正犯。
老实说我第一次看到这判例我觉得这是哪来的鬼话,无责任能力是罪责的范围内,怎会去扯到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实务界的脑袋不知道想啥...
所以要是我解题真的脑这样,我大概还是再罪责部分阻却掉,然后再来一个ps实务界的看法,没办法,这就是台湾目前两光的刑法@@
第二小题是以间接正犯的方向去出
.......


以上关于「支配力」的问题,其实cash大说的没错,考试别去专牛角尖。
只要评你的「法感」判断,再补个「漂亮」的理由就好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7 20:07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一题是考你321第1项第4款

你要怎么说明该当或不该当,要考你体系!

1.刑法的体系是推理的重心,要善用体系做严谨的推理。
2.本案如果你一开头就写丙因为18条而无罪你可能就拿不到分数!
3.本案你要先讨论丙是否构成要件该当,且讨论本案共同正犯,就要讨论丙是否该当"实行"!
4.如果依实务见解(82年第2次刑庭决议)甲乙进入犯罪现场尚未探寻至财物时,丙就提出制止的意见并经甲乙拒绝后就离去,那么丙根本就没有构成实行犯罪行为的要件,丙不会是共同正犯,那么怎么需要讨论罪责的问题呢??从而跟丙几岁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5.综上丙无罪,甲乙也不该当321第1项第4款 !


6.假设你有时间再讨论甲乙已经探寻至财物后,丙才提出制止的意见,此时才有共同正犯或帮助犯的该当,从而才有讨论实务见解的必要(37年上字2454号判例)。

7.题目不会废话,既然题目提到丙拒绝,应当就有其目的与用意,要去思考并破解他!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03-08 01:25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8 00:02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9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